从“分割”到“衔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进路研究

发表时间:2021/7/9   来源:《中国教工》2021年2月4期   作者:王蛟
[导读] 长江经济带在整体规划和实际开发时可能会出现生态环境污染以及其他问题。
        王蛟
        中共重庆市潼南区委党校   402660
        摘  要:长江经济带在整体规划和实际开发时可能会出现生态环境污染以及其他问题。这就应利用各项法治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转变。同时分别介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分割和法治衔接,逐步提升各项法治条例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中的现实作用。降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难度,严防相应治理出现法治程序混乱的现象。
关键词: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进路
引言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涉及的法治条例和相关制度比较多,这就应保证各项规章制度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效果,提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水平,避免相应治理与相关法律指标相驳,彰显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内涵和实际开展优势。大力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稳步开展,确保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效果提升到一定高度。
1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分割
1.1流域执法分割
        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时,应从法治角度出发对长江流域环境保护执法权属以及相关法治进路情况进行有效分割,控制各部门在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和法治管理时出现相关职责混乱的情况,提升各项法治条例分割的作用,保证各部门可以依照相应法律规章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项目进行法治管控,为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进程以及实际开展提供标准完善的规章制度支持。同时还需要保证新环境法在其中作用效果,使得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管控水平得以提高。行政执法分割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流域和地域行政执法机关无法得到协同发展。从立法角度分析,区际行政工作中协调机制的构建仍有待完善,仅依赖于各地区的政府环保部门,针对某个特定的环保事务启动协调机制,已无法满足新时代长江经济带一体化生态法制建设的需要。其次,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不明确。长江水利委员会作为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尽管其在水利工程建设、防汛抗旱等事物的处理方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质上并未享有专门机构的法律地位,与地方政府和其他部委共同布设的分支机构还存在权限、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1.2生态立法分割
        长江经济带开展可能会受到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这就应从当地生态环境入手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进行立法分割,严防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在实际开展过程中因各项法治条例不够全面而出现违法现象。同时还应保证生态立法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进路和相关工作优化调整之间的关联性,确保长江经济带开发与当地生态环境治理达到统一契合状态。当然还应按照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生态环境状态确定环保法治分割模式,借此保证各项法治规章的针对性。从历时性角度分析,长江流域主要依赖于黄金水道,不但推动了长江经济带的可持续发展,还衍生出了横向价值主体,即介于流域之间、省域之间、市域之间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尽管在上级机关的限制作用下,各方立法主体对环境事务进行决策时,仍存在不同程度的自利倾向问题,在立法层面上主要体现在地方立法协调机制建设薄弱、立法价值取向单一等方面。从共时性角度分析,长江流域事务在处理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复杂性,各级立法和行政主体在决策和管理过程中,通常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利益博弈影响,进而形成纵向利益主体。此外,若立法与行政的协调机制不完善,各个部门就会在自身组织体系和执行能力的差异化影响下,无法实现统一的集体目标,在行政立法过程中也会发生不同程度的单一化倾向问题。自2014年修订后,立法的主体范围得到了有效增加,有效提高了地方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积极性,为立法、行政机关环境治理问题的解决带来便利的同时,还引发了更激烈的利益博弈现象。
1.3环境司法分割
        近年来,环境司法部门也根据各项规章制度对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生态环境进行司法分割,并按照司法分割模式以及法治进路要求确定适宜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规章,降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进路和综合管理难度,严防相应管理受到限制。同时还应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司法审判与环保法治分割裂化,借此提高各项法治制度的针对性,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管控顺利开展提供支撑。
2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衔接
2.1法治理论衔接
        应用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中的法治理论比较多,不同法治理论的作用各不相同。因此,这就需要通过现代化手段强化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各项法治理论之间衔接效果,从而保证各项法治理论之间配合力度,发挥法治理论在各时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效果,控制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因各项法治理论以及相关条例不合理而出现问题。
        新发展理念作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分割”格局下的过渡转型奠定了良好基础。对于新发展理念的构建,应从宏观角度出发,既充分考虑内在发展逻辑的整体性,又兼顾外在发展要素的整体性,促使新发展理念在分割过程中起到良好的系统性衔接效果。

首先,创新作为第一生产动力,有助于优化与完善各种机制,又能突破传统“分割”的局限性。其次,基于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奠定立法、执法、司法等领域中协调机制的构建基础,为不同阶段的“衔接”指明方向。最后,积极搭建开放与共享平台,拓展主体的覆盖范围和参与渠道,整体提升相关主体的影响范围,充分发挥“分割”格局下“衔接”转型协同发展的最大化价值。基于此,在新发展里面的指导作用下,对生态问题提供法治保障时,可利用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形成良好的协同效应,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延展“分割”格局下的“衔接”范围,有效解决长江生态系统之外的环境主体问题,以及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之外的环境问题,为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生态地域协调、治理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方面的指导。
2.2现实基础衔接
        长江经济带开发方案与实际开发工作可能存在一定偏差,这就应借助各项法律规章和法治条例保证长江经济带开发与相应生态环境治理之间现实基础衔接效果,促使有关部门严格遵循合理方案以及相应规章开展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现实开展时出现的违法现象,提升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效果和法治工作现实基础衔接力度,为促使长江经济带开发和当地生态环境规划调控提供法治支持。
        从中央层面着手制订国家战略时,全国人大应积极将长江立法视为首要战略目标,有效解决长江经济带法治进程落后的问题,以硬性指标为基础构建相关立法机制。与此同时,环保部门还应有意识地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通过联合、区域、交叉执法的方式将各类司法程序进行有效衔接。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还应明确规划审判职能,对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形态机制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有效提高法治工作的协调性。最后,依托于环保督察的制度化进程,当前环境问题的解决已从政策化的“分割”格局过渡转型为制度化的“衔接”状态,在问题的驱动下,促使环境保护工作逐渐突破了分散的困境。目前整个生态环境架构中的环节呈现出了良好的协同发展趋势,为法治化建设中“分割”格局的“衔接”转型提供了国家层面的战略支持。
2.3地方层次衔接
        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较为广泛,而不同地区规划情况和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要求大相径庭,这就应从长江经济带开发入手保证各个地方法治条例和实际管理层次的衔接性,改善各项法治条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提供准确的法治支持,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工作衔接开展,为优化长江经济带开发区域以及地方法律层次属性奠定坚实基础。同时还需要优化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进路格局,促进各区域经济带开发和法治管控连贯开展。
        基于宏观发展战略布局,各地方应结合实际情况,以问题驱动为导向,从实际生态问题着手,灵活运用综合治理手段强化生态法治化建设。首先,将生态领域地方法规的立、改、废分割进行有效衔接。除水资源综合立法外,整体生态系统的立法活动循序渐进的有序开展,意味着分割格局正在进行有效整合。与此同时,新时代背景下修订的《环境保护条例中》还明确提出了环境协调治理理念,为协调机制的构建提供了理论方面的支持,还为“衔接”转型指明了方向和定位。其次,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与宣传力度小的“分割”格局进行有效衔接。现阶段习近平总书记已将新安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视为全国首个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试点,在实践过程中彰显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为提高长江流域的推广速率,当地政府部门应积极拉动产业经济增长,通过生态共建、发展共享的方式,构建完善的省内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补偿机制,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长江经济带生态利益共同体的最大化作用,进一步推动流域的整体性发展。最后,将环境监督执法与环境司法分割进行有效衔接转型。当地政府部门应基于生态整体性,推动司法体制的深化与改革进程,除宏观规划外,还应将长江经济带生态法治保障视为首要战略目标,将周边涉及的犯罪活动作为重点关注对象,有效提升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功能,推动绿色产业结构的可持续发展,在提高资源利用效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环境权益,促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的发展与建设,全面打压非法倾倒污染物危害长江流域的违法行为。
结语
        为促使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顺利开展,不仅需要规划合理治理模式,还应保证相关治理的法治效果,从而提升各项法治条例在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效果,降低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难度。同时还应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的法治分割和法治衔接展开研究,逐步提升法治分割与法治衔接之间关联性,并在促进两者过渡转变的同时提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力度。
参考文献
[1]张璐.  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利益识别与利益衡量[J]. 环球法律评论. 2018(05)
[2]彭中遥.环境司法治理的困境与对策——以洞庭湖为分析样本[J].   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4)
[3]黎堂斌. 论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地方立法之改进[J].  江海学刊. 2018(04)
[4]蔡守秋. 论公众共用自然资源[J].  法学杂志. 20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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