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均佳
延边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吉林 延边 133002
摘要:关于“父子相隐”的问题,学者们已经做了很多有益的探讨,产生了很多优秀的研究成果。总的说来,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最引人注目的是关于这一问题的两次大争鸣。第一次大争鸣的研究成果大都收录在《儒家伦理争鸣集以“亲亲互隐”为中心》一书中。第二次大争鸣的研究成果后来被收录在邓晓芒著的《儒家伦理新批判》和郭齐勇主编的《〈儒家伦理新批判〉之批判》两书中。儒家“父子相隐”的故事,蕴涵了许多儒家的伦理大义,也引起了很学者们的争论,但其所表达出的伦理意蕴,对现在的中国社会都依然有着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父子相隐;直;伦理
一、何为“父子相隐”
《论语·子路》篇的第十八章记录了这样一个故事: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这段话的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说:“我们那里有个按直道做事的人,他的父亲偷了羊,他就出来告发。”孔子说:“我们这里行直道的人与此不同: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直道就在其中了。”在这里,“攘”是有因而盗,即不是说去鼓励偷盗,而是“凡六畜自来而取之曰攘”。也就是说,傍晚我们收羊圈的时候,把羊赶回到自己家里栏圈中,但没有把别人家里掺和进来的羊还给人家,这就是“攘”。[1]而子证之的“证”就是告发。孔子所讲的“隐”不是隐藏的意思,而是不声张、不公开宣扬的意思。在这段文字中,“直在其中”之“直”应如何理解,不仅关系孔子对待“父子隐”的真实态度,也影响到对于儒家伦理的理解。
二、“父子相隐”中“直”的本真意涵
“直”字在《论语》中共出现二十二次,在不同章句中出现所表达的含义也各有差异。在本文所讨论的“叶公语孔子”章中,“直”字就出现了三次,分别是“直躬者”、“吾党之直者”与“直在其中矣”,下面将分别讨论这三个“直”字的含义。
“直躬者”就是直躬的人,即“以直为躬”,而“躬”为“躬行之义”。“直”的本义是正见。此处,叶公认为,父亲把邻人误闯自己家的羊留了下来,作为儿子出来指证自己父亲的“罪行”,就是“直躬者”。叶公所认为的直躬之人,就是行事符合社会的规范与准则,遵循并且维护道义原则与礼乐规范的公正、正直之人。但是,这样的人是缺少率真的真实情感之人,机械、固执地以“直”作为自己的行事准则,甚至会为了维护礼乐制度,而毫无自然亲情,无视亲情伦理,故为孔子所不满。进而,孔子提出自己心中的“直者”,“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孔子借“吾党之直者”来表明自己理想状态的直者之所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理解孔子的态度的关键就在于“直在其中矣”。“很多人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之“隐”错误地理解为隐瞒之义,相对地将孔子的这句话望文生义地理解为,父亲为儿子隐瞒、儿子为父亲隐瞒,以及父子之间的相互包庇与窝藏是正当的,从而以此为依据,指责以孔子奠基的儒家伦理首开包庇之先河,有违现代法治,甚至是中国腐败的深层文化传统根源。”[2]但实际上,孔子在这里的意思是,面对至亲之人的顺手牵羊的行为,选择消极的不作为,沉默与回避是“亲亲之情”的自然流露与真切体现。更重要的是,这种“知而不言”对于一个处在伦理困境,即同时面对被攘羊者与攘羊之亲的人来说,是最切中中道的做法,盖因其既不伤乎于情,又合乎于法,这其间自然地内含着“直在其中矣”。“直”在“父子互隐”中存在,不等于“直”就是“父子互隐”,孔子在此并没有对“其父攘羊”的行为做出任何评价,所以不能由此说明孔子默认或者肯定了父亲攘羊的行为是合理的,只是回应了“而子证之”的问题。
综上所述,“直在其中矣”之“直”,并非只是单纯情感流露的“率直”“率真”、“子女或父母本能、自然的反映”,它其实就是人心人情之直、父子亲情本身之直,此“直”为“曲之直”、有条件的“直”,即朱熹所说的“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它偏向于保护父子亲情;而“直躬”之“直”则是抽象的、僵硬的“直”,它无视于人的生命存在和自然亲情,与现实脱节,易伤害亲情伦理。
三、“父子相隐”中“直”的伦理意蕴
在孔子的道德思想中,人们最常说的是“五常”,即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五个常伦,解释开来便是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和妻顺、朋友信义。在孔子的五常伦思想中,有三常伦都是关于家庭伦理的,可见家庭伦理思想在孔子的道德体系中所占的比重,而在三常伦中,首要的便是父慈子孝的父子之伦。“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这种行为,看起来是儿子很大公无私,但是却违背了父子之间天伦关系,违背了孝悌的精神。孔子强调“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如果违反了孝悌的精神,也自然就违背了仁,所以“其父攘羊,而子证之”是不能称作“直”的。“父子相为隐”中的“直”是真实情感的流露,由于父子之间的血缘关系、父子之亲情,作为一种“伦理之直’,时刻是在维持这种父子之亲,使之不受外力所破坏。这种“直”上升到伦理道德就是孝。
关于如何尽孝,孔子和弟子之间多有讨论。如“三年无改于父之道”,“毋违”,“父母唯其疾之优”,“不敬,何以别”,“色难”等。通过孔子与弟子对孝的问答,我们发现孝不仅是毋违礼,赡养父母等外在的行为,孝更蕴含了对父母的一种深切的感情,孝所表现出的事父之道皆是基于父子之间的感情之上。所以孔子在批评宰予欲改三年之丧为一年之丧时,孔子认为宰予不仁:“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通丧也。予也,有三年之爱于其父母乎?”(《阳货·第二十一》)很真切的反应了父子之间难以隔断的真情。所以,孔子通过“子为父隐”来彰显父子之间天然的亲情就不足为怪了。
四、“父子相隐”的现实意义
第一,父子相隐、亲亲相隐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亲亲相隐体现了对人性的尊重和对天伦的敬畏,是基于对人性的理解和对人的关怀。人类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是家庭,而能使家庭得以维持和延续的最基本因素无疑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关系。亲属、家庭是人类感情的皈依和社会关系的基础。如果法律为了实现个别正义而不惜伤害亲属之间至真的感情,甚至不惜制裁这种感情,则有违法律保护社会风纪的本意。亲属之爱是一切爱的起点,亲情联系是人类最基本最不无法逃脱的联系。作为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虑到其调整对象主体的最基本需求亲属之爱。任何人都生活在“熟人社会”里,我们不可能孤立于世,但若人人相互揭发告密,公然挑衅人际关系,势必会使自己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乃至与亲属反目成仇。因此,法律不能忽视社会的人情基础,不能苛求任何有感情的人的所谓“觉悟”。如果让亲属中一人来证实另一人的犯罪,那么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不信任和隐痛,正常生活就会受到干扰,亲属间相互扶助等义务就无法实现,家庭关系不再融,甚至家庭就会不稳定,以致整个社会也会充满不信任,从而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亲亲相隐”正是体现人作为人的基本要求,是从捍卫家庭的人性本能角度出发,是为了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体现了法律的文明和人性的关怀。让夫妻反目、父子互质、兄弟相残等风气败坏、道德沦丧现象不至发生。
第二,“父子相隐”的观点在我国法律中也有一定的应用。长期以来,我们的法律更多地是强调个人对于国家的服从,牺牲小我以维护大我,要求个人承担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而往往忽略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要求。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至高无上,要求人们在面对亲属犯罪时能够抛弃个人情感忍住巨大的悲痛,铁面无私,大义灭亲。在这种观念支配下,立法者制定出来的法自然难以体现人伦精神。这实际上就是无视人类所特有的亲情、人的本性、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特别是当逼迫提出的证据或证言导致本人或者亲属受到刑事追诉或遭到财产直接损失的情况下,这无疑是对人权的严重侵害。2012年3月14日通过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3]这条新增加的规定表明:亲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作证,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与自由,这与“亲亲相隐”提倡不主动检举亲人的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第三,《论语》中“父子相隐”的观点,作为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在今天对于弘扬和传播我国的传统文化也有重要的意义。文化是民族精神的核心,是民族的魂灵,是民族力量的源泉。文化的发展对国家和发展和命运有着极为深刻的影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优秀传统文化是一个家、一个民族传承和发展的根本,如果丢掉了,就割断了精神命脉。”我们要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五、结语
“亲亲相隐”的观点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在学术界产生了许多纷争,其自身严密的逻辑性,蕴含了儒家的伦理价值观;它影响着世世代代中国人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在21世纪的今天,仍有很大意义。我们应该重视“亲亲相隐”所维护的人伦亲情及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作用。法律应该正视人性、保护亲情,应当适当给予人性正常的发展空间,这样才能使得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自由和尊严。
参考文献:
[1] 石文亭.关于“亲亲相隐”问题的研究综述[J].成都纺织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01):199-205.
[2] 闫建华.先秦儒家思想中“父子相隐”的伦理大义[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2):178-180.
[3] 薛向楠.对强制证人到庭例外规定的思考—评《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J].证据科学,2014(03):316-324.
作者简介:代均佳(1996—),女,吉林珲春人,延边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伦理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