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俊杰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
摘要: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持续壮大。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同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这说明针对民办教育政策的制定方向将使得‘支持’和‘规范’并驾齐驱,但最终目地均是为了助力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自2016年11月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以来,国务院及相关部委相继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等文件,各省份也正在加紧出台地方配套文件。本文意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文件背景下,对民办高校在分类登记后选择与适用会计制度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 分类登记;会计制度;民办高校;对策
一、研究背景
自2016年11月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以来,国务院及部委相继出台了多项文件,2017年出台了《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有关部委于2019年开始研究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办法。意在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国民办教育的蓬勃发展。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2018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8.35万所,民办普通高校749所(含独立学院265所),比上年增加3所,占全国比例28.13%。庞大的数据支撑充分说明了民办教育成为了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办学补充。
二、目前民办高校执行会计制度的现状与面对的问题
随着民办高校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由于民办高校的办学主体形式各异,一直以来难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对民办高校进行约束和管理。笔者通过查阅资料、走访民办高校等多种形式了解到以下部分情况,多年来困扰着民办高校管理者对会计制度的选择,以及在民办高校选择分类管理登记后如何正确适用和执行会计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不统一,财务信息客观性、准确性不高
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发布之前,民办高校属于非营利组织的性质。但是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没有明确对高校办学性质的合理规定。所以也间接导致了在民办高校中各种会计制度花色各异,层出不穷。有的学校甚至看人下菜,一项经济业务多种会计制度下核算。这样就客观上造成了民办高校在财务治理上的不专业和不规范,民办高校之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较差,并且导致业务和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民办高校的监管难以深入落实。
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第六条中提出“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登记。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服务机构,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那么笔者理解在《实施细则》落实后非营性民办高校应该适用《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或《政府会计制度》;而营利性民办高校原则上选择《企业会计制度》,从《实施细则》的要求上来看是对民办高校适用会计制度做了原则上的指引。但是民办高校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在以上几种会计制度下都对其教育行业的特征表现不明确,在会计科目设置方面,笔者认为几种制度也都不能直接反映出民办高校在教育方面的经济行为。对民办高校的主管部门和管理者评判民办高校的财务状况和业绩效果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再则,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各类办学主体在2023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那么就目前而言国家并无相关的民办高校会计制度作支撑。此时建立和完善民办高校分类制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办法也显得亟待解决和制定出台。
2、缺乏专门的报送数据表格格式、没有一致的会计报表格式、财务表格的统一性、准确性、及时性不高
按照《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实施登记后,从宏观层面解决了民办高校办学性质的问题,明确分类登记以后学校所选择的会计制度显而易见。但是由于民办高校的性质不同选择的会计制度必然存在差异,从而会计制度的报表也各种各异,进而在会计核算的口径上也不一致。致使教育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能准确的了解民办高校财务的经营管理情况,造成管理部门对民办高校教学运营监管的困难。在当前及以后的工作中民办高校需要参与《全国教育经费报表》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数据统计填报。
由于民办高校在分类登记实施后会计制度发生变化。在日常会计核算和数据综合分析中统计口径的不同,造成经费统计报表数据的不准确、不客观,造成经费报表 “失真”情况出现。另外民办高校缺乏系统的、统一口径的教育统计数据表格格式。也造成了民办高校之间的一个横向对比数据缺失。
3、缺少民办高校财务会计专业联席组织、民办高校财务机构设置薄弱、财务专业人才缺失
由于民办高校发展不过几十年,加之民办高校多数是举办者直接管理财务的模式。造成了民办高校之间财务业务沟通不畅、在会计制度适用和选择上出现了花样百出的现象。在宏观层面也缺乏专业联席组织对政策、制度、管理等方面的总体指引和帮助。另外,民办高校的特殊身份也使得财务内控制度形同虚设、财务部门的管理职能弱化,对会计制度的选择和执行,经济事项的客观评价主观性较强。在财务人员的配置上普遍存在一人多岗、一人多责,财务人员多数时间浪费在处理基础的报销业务上。对于国家政策和新形势下财务知识的更新不足。客观上对于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对会计制度的变化缺乏应对性思考和分析。
三、民办高校分类管理改革对会计制度影响下的对策建议
在国家层面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的大背景下,无疑是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民办教育改革发展的新的里程碑。同时民办教育也为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当今,民办高校也正在按照国家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研究和论证如何选择办学性质。结合上述笔者提到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制定统一的民办高校财务与会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首先,民办高校始终是高校的类型之一,按照分类登记管理要求下,无非是区分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但是无论什么性质都应遵循高等教育办学管理的规律,所以,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综合协调抽调各方专家、学者、民办高校举办者代表在充分论证前提下,结合《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核算模块,制定符合民办高校教育特征鲜明和符合《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要求的民办高校财务与会计制度。为民办高校提供规范的制度支撑,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提高民办高校综合财务服务能力。在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建设上要充分体现举办者的非营利性质,在学校的续存期间举办者没有享受办学利润的资格,所以在会计科目设置中应在权益类科目中体现。待学校终止办学时做归还出资者处理后,剩余的资产也应该归社会所有。另外,非营利性民办高校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能营利,为了学校的持续发展,应参照《政府会计制度》的财务会计模块在权益类科目中设置“专用基金”科目提取民办高校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取的如学院发展基金、学生助学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专门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各类基金。以此体现分类管理对民办高校会计科目设置的导向性。
2、规范报送数据表格格式,完善财务表格编制办法
格式的选择不一致,是我国民办高校会计制度存在的一大问题。没有统一的财务表格编制办法和规范的数据表格格式对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在掌握民办高校经营情况时带来一定的麻烦,也不利于国家监管民办学校的办学状况。导致部分教育资源的分配不均匀。所以,国家应该充分考虑民办高校在不同的会计制度下具体核算方式的不同,制定出统一的反映出教育特征的表格格式,完善民办高校财务表格编制办法。为民办高校的财务数据资料收集,相关部门的数据统计做好服务,为国家民办教育的持续发展做好铺垫。
3、建立民办高校财务会计专业联席组织机制,健全财务机构和财会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闭门造车的时代已成为过去。民办高校应该借助新时代的先进技术支撑和新媒体平台等手段,尽快建立民办高校财务会计专业的联席组织。成立全国及各省民办高校财务专业协会,充分利用协会的专业平台优势积极论证和研究高等学校分类管理改革中的政策和文件,为我国民办高校在分类管理登记的情况下研究政策和探索发展路径。民办高校应该按照高校财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财务机构,科学合理的设置财务岗位,严格执行高校内控制度。同时,加强高校自身的财务队伍建设,要求财务人员不断学习,了解和掌握国家政策。加强开展财务人员培训、积极与协会协作,了解民办高校之间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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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Z]。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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