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加强农村土地资源利用与管理的策略 龙丽

发表时间:2021/7/12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2期   作者:龙丽
[导读] 近年来,我国的农村面积广大,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与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卖土”等违法违规现象,不仅致使农田和生态环境被破坏、农民利益受损

        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才交流中心  广西南宁  530000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农村面积广大,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与管理工作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当前,我国部分农村地区存在“卖土”等违法违规现象,不仅致使农田和生态环境被破坏、农民利益受损,也侵蚀着农村发展的根基。这些现象折射出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地方基层治理的失序和村级组织现代治理能力的不足。未来,应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提升村级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政府主管监管部门的治理能力,确保农村资源的合理合法利用和各方利益平衡。
        关键词:土地资源;基层治理;村级组织;法治建设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国家开始逐步推进城镇化建设,大量土地资源被使用,出现了一系列土地管理问题。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解决土地治理问题需要予以重视。只有针对土地做好管理,才能为城镇化建设提供助力,解决城镇化建设中的土地问题。
        1农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三权分置问题
        (1)承包地债权流转实践的困境主要源于农地流转模式固化。实践中高比例的农地债权流转是农户在没有更优选项下的无奈选择。如果存在转让、互换、入股等非传统型物权性流转方式可供选择,承包地受让方愿意接受的流转价格就会更高,承包农户也能真正长期受益。即使在只有少数农户愿意与受让方进行非传统型承包地物权性流转的城市郊区,也能借此迎来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契机。“三权分置”在平原地区已广为推行,这些农地流转方式同样适宜于规模经营。(2)外村、外省的实际务农者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近郊农地和山区农地可能成为资本投机的工具。当前“三权分置”相关研究中的统计数字更多地反映郊区农地流转情况,表明郊区农地债权性流转更为普遍,山区农户流转承包地的意愿依然偏低。如果继续维持高比例的农地债权性流转,对于从山区农村迁徙到城市郊区农村的外村农民而言,其实际种地权益将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从外省迁移到产粮大省的实际耕种者权益同样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1.2对于农村土地管理认知不足
        农村宅基地是集体所有的,农民只有权使用它,只有在村庄进行户口登记的人才能享有这项权利。然而,少数地方政府对土地使用和管理缺乏深入监督,仍然存在在耕地上盖房、非农村户口建房、超出审批面积建房等问题。农村建房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农村土地进行规划、管理和有效利用。由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确权的主体和性质尚不明晰。此种结果导致许多地区违法用地问题严重。例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主体不明确;农村集体土地和宅基地权属尚不明晰;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确权发证分属国土和农业两个部门;确权登记发证的后续工作亟待加强,相关政策调整尚未及时跟上。再如,城市建筑面积与农村地区使用面积之间的不平衡问题,使得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屡禁不止。
        1.3土地管理模式落后
        在新农村建设中,利用土地整理获取的剩余土地资源主要是通过农村集体进行开发和管理,由此,土地使用权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这可能会导致权力寻租问题的出现。在集约化管理模式的影响下,村民委员会的职能被愈发重视。村民委员会属于民间组建的自治组织,在管理活动中,主要作用于末梢管理,但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追求利益的现象显现出来,开始逐渐偏离大部分农民的主观意愿,使土地集约利用难以发挥实际效用。
        2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
        2.1要明确政府归口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关系,真正发挥好监督部门的作用,树立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
        在做好主管业务的同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力避“互相推诿”“九龙治水”等懒政怠政行为。


同时,面对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带来的新治理任务,应当赋予作为最底层政权的乡镇政府在环保、土地、农业等方面的适量行政执法权限,确保违法违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和制止。其次,要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之间的关系,明确责任主体关系。农村各种问题的出现,折射出乡村治理的失序,因此,应理顺国家、集体和农民在乡村治理中的关系,适应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各利益主体之间的权责利平衡;明确管理体制和责任划归,让乡村事务在合理、和谐、良性运行的平台和环境下规范化、持续化发展;明确哪些资源和行为属于“国家—农民”“国家—村集体”“国家—村集体—农民”“村集体—农民”的调整范围,正确划归责任主体,使基层问题的解决具有有效的应对路径和问责机制。此外,应继续深化农业农村领域的“放管服”改革,优化农业农村的相关政策制度供给。应站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深入推进各类服务便民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现代化治理手段和工具,在宏观调控和发展原则上不断引导,激励各类村级组织主体和农民正确合法地规划、利用、管理农村各类资源资产,防止农村资源资产被有意或无意地破坏,为农业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撑以及保障。
        2.2标准化管理系统建设
        (1)基本标准子系统:土地资源相关术语、土地环境质量及土地类型等级标准。(2)土地规划减量化标准子系统:土地测绘勘察、规章编制标准。(3)计划指标市场化标准子系统:链接指标所应用的标准与土地价格监测评估标准。(4)农业耕地质量保护标准子系统:高质量耕地建设、开垦、土地整理、土地改良和耕地质量评估标准。(5)土地利用集约化标准子系统:准入审批标准、闲置和低效土地利用调查评估标准。(6)土地服务实时监管标准子系统:数据采集、数据库搭建和土地监督管理标准。(7)管理标准子系统:管理标准子系统主要包括土地使用“五化并进”工作指南、工作监督、服务满意度评价标准。(8)法律法规:国家主席令、国务院令、自然资源部令、原国土资源部令、农村发展以及地方土地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2.3推动乡村土地开发利用可持续的良性发展
        可持续发展观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提出的一种全新的发展理念。在所有的领域,可持续性发展都可以作为一种发展理念,土地开发利用也不例外。土地关系着我国广大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是否实能让土地资源的可持续性利用和开发呈良性化,对中国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4构建土地流转平台,培育成熟的交易流转市场
        形成更加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让农村土地的经营权真正成为市场资源,不断地丰富市场供给。让更多的农民选择将土地经营权当作一种重要的交易资源,根据自身需要去流转土地经营权,获取更好的收益。开展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活动,让农民流转土地。同时,制定更加完善的土地流转政策,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完善的政策来健全土地流转市场,搭建土地流转平台,从而让农村土地流转更加方便、快捷;切实保障农民的权利,增加农民的各项收入,让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得到充分的激发,农村的土地经营权市场充分激活。政府部门应该在引导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方面发挥更大的职能作用,一方面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转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加大监督,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土地流转市场,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更加公平公正,能够真正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开展各种形式的抵押融资活动,为农村土地市场的流转和融资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政策引导,让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更具活力。
        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是不能分开管理的,必须和谐共处。只有这样,农村土地才是可以实现绿色可持续的发展,有利于长期规划和利用。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不适当的开发和不正确的利用,严重污染了有限的土地资源的生态环境。这就要求管理者在后续的管理中,根据实际污染程度,进行有效的改善,使我国农村的土地利用率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1]张平平,鲁成树,张明锋.乡村振兴视角下的铜陵市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探究[J].安徽农学通报,2020,26(21):102-103+108.
        [2]邱倩.临夏州土地利用变化对生态环境质量影响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2020.
        [3]刘建功.乡村土地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问题[J].环境与发展,2020,32(04):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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