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纠纷诉源治理的多元平衡构建 黄海璐

发表时间:2021/7/12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2期   作者:黄海璐
[导读] 后疫情时代催生大量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随着相关法律规范修改完善、媒体曝光报道,物业管理纠纷进入公众视野,呈现出案件增量大且内容复杂,相关诉讼体制机制仍存在缺陷等现状

        湘潭大学法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
        摘要:后疫情时代催生大量物业管理纠纷案件,随着相关法律规范修改完善、媒体曝光报道,物业管理纠纷进入公众视野,呈现出案件增量大且内容复杂,相关诉讼体制机制仍存在缺陷等现状。具有此类显著特点的案件应当强化诉源治理,精准定位纠纷可能涉及的多元主体。诉源治理对于矛盾纠纷的社会治理提供崭新方案,司法资源有限背景下,法院承受巨大案件压力现状仍在持续,分析典型类案,从源头化解矛盾解纷。以物业管理纠纷为例,坚持主体导向,从源头治理、非诉化解、诉讼优化三个阶段,具体分析党委政府、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居委会、人民法院等主体在纠纷化解中的法律地位及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更新审判形式,真正实现此类纠纷的源头治理。
        关键词:诉源治理;纠纷化解;多元主体;物业管理;


        一、基于案件分类的诉源治理理念意义分析
        以物业管理纠纷为代表,这类案件符合基数大但个体涉案金额小,整体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对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尤其应当全社会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部分案件并不以裁判判决作为最优纠纷化解方案,同时此类案件一般具有典型性,司法作为最后的防线能减少不必要的诉累。通过纠纷化解源头治理体制机制的正向构建,而不是提高受案门槛来实现物业管理等纠纷的诉源治理。但同时也应当有区分性的针对其具有的案件特点,通过制度构建、非诉化解、诉讼优化,实现纠纷的源头治理。
        厘清诉源治理与枫桥经验、案件分流制度等之间的区别及关系。单靠法院通过立案、案中的分流,一方面本身就在消耗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以治水为比,这一机制仅为“堵”,并不能减少纠纷数量,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导致案件的累积。真正化解纠纷应当疏堵并行,在诉讼形成之前已经尽可能疏导其产生及恶化,此为“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导,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引导纠纷的多元化解。而诉源治理时对案件进行类型分析能够更好的确定治理网,能够明确由谁来疏导水流,保证诉讼源头治理网络中相关财力物力及人员安排的方向正确,化解高效,避免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物业管理纠纷特点指向诉源治理必要性
        依据物业管理纠纷案由的分类统计,其中除大量合同纠纷外,侵权责任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人事争议也是较为常见的纠纷类型(见图1)。随着《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完善,越来越多物业企业及小区业主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法院裁判具有的终局性、强制性,对于物业方的费用催缴、业主方的权益保护是一把利器。但其中撤诉案件高达五万余件,高起诉率同时伴随的高撤诉率虽不难理解,但也恰恰说明针对物业管理中的矛盾纠纷并不需要依靠司法的强制执行力,更多的是借助司法的强制性和威慑力,这显然并不必然通过诉讼过程完成。此外进入到诉讼程序的这类纠纷只是部分,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化解此类纠纷迫在眉睫。同时维权时间轴被拉长,从单纯的物业费催收、服务项目分歧,发展到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后期更换及物业公司退出,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化全程化的特征。
        图1

        物业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复杂等特点,通过诉讼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借助诉讼手段往往治标不治本,这些案件无疑还将占用大量司法资源。对于物业管理产生的纠纷,亟待诉源治理,从根本上化解矛盾,营造良好居住环境,完善健全基层治理网络。
        三、基于案件分类的诉源治理理念意义分析
        以物业管理纠纷为代表,这类案件符合基数大但个体涉案金额小,整体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对于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尤其应当全社会共同参与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构建,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部分案件并不以裁判判决作为最优纠纷化解方案,同时此类案件一般具有典型性,司法作为最后的防线能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厘清诉源治理与枫桥经验、案件分流制度等之间的区别及关系。单靠法院通过立案、案中的分流,一方面本身就在消耗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以治水为比,这一机制仅为“堵”,并不能减少纠纷数量,如果处理不当还会导致案件的累积。真正化解纠纷应当疏堵并行,在诉讼形成之前已经尽可能疏导其产生及恶化,此为“疏”;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主导,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引导纠纷的多元化解。而诉源治理时对案件进行类型分析能够更好的确定治理网,能够明确由谁来疏导水流,保证诉讼源头治理网络中相关财力物力及人员安排的方向正确,化解高效,避免社会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四、多元主体参与的物业纠纷分阶源头化解
        物业管理纠纷案件当事人主要为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但矛盾所牵涉的主体可能且不限于开发商、小区业主委员会、居委会、社区街道办、社区党委、物业管理行业调解协会等。每一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尚不完全明确,其处事风格及办事流程各有不同,既要不断制定完善相关规范,也要稳抓制度落实落地。主体责任定位明晰,多元联动纠纷化解,才能实现物业管理纠纷的诉源治理。
        (一)防患未然:制度规范基层治理
        对于社区发展变革下形成的复杂主体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加以规定。虽我国《物权法》中对于业主大会成立运行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基于小区规模不断扩大的现状,为更好地开展小区自治,许多小区选择进一步成立业委会等组织,而针对业委会,仅能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规定,并且部分小区还配套成立例如监委会等自治组织。对于这些新兴自治组织应当遵循什么法律规定,例如是否可以参照民间社团设立运转,应当及时对其法律地位予以确认。同时也需尽快完善集体起诉机制,让业主化被动为主动,也让司法资源能够以最小损耗实现最大社会效益。
        居委会与业委会等自治组织的关系定位也应当通过法律固定。依据现有立法,居委会职能应当是自我管理、教育和服务,而在其与业委会的关系中,应当强化业委会的自主性和居委会的服务性,一方面,以基层居委会相关法律规范的更新和人员队伍专业治理能力提升为基础,积极引导社区建立合法合理的自治组织规范,而非对业委会等形成一票否决的“行政”管理权。另一方面应当要发挥居委会在社区治理领域构成人员的专业性,引进纠纷解决专业人才,由专业人士引导热心居民共同参与物业矛盾纠纷的及时化解,更好的帮助社区居民实现日常生活的自我管理。
        (二)信息共享:完善多方参与机制
        从正向的制度构建角度能够让物业管理纠纷化于无行,但同时对于即将及已经形成的物业管理纠纷,也需要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发现及解决机制。面对强制性诉讼制度难以充分消解的物业管理纷争,将替代性纠纷化解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引入物业管理纠纷不失为一条有效的捷径。
        依据性质特点进行案件分类,强化司法执行力非刚需案件的诉源治理建设,明确矛盾纠纷涉及多元主体,以制度完善促进纠纷化解于产生恶化之前,以信息共享保证纠纷化解中的联动合作,灵活办案实现纠纷化解的和谐终局,通过三个维度层层递进,实现物业管理矛盾纠纷的诉源治理。
        参见漆国生:《论ADR在社区物业管理纠纷化解机制中的适用》,载《中国行政管理》,第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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