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晨曦
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650034
摘要:一些交通事故发生后,车辆会出现燃烧失火等现象,会使事故车辆内尸体发生焚烧,当尸体由于高温及火焰的缘故,发生碳化现象时,死者的面容一般呈毁损状态,所以此类案件在无明确死者身份的情况下,会成为交通事故中的疑难案件,造成破案困难。但随着DNA技术的发展,通过提取死者的人体组织、血迹及脱落细胞进行亲源认定,对该类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未知名尸体认定提供可靠的依据,本文通过对1列交通事故案情及勘验来阐述车辆焚烧后碳化尸体的提取人类生物学检材提取,DNA比对及身份认定后,确认嫌疑人的过程,最终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了可靠依据。
一、案例基本材料
2020年8月,在昆明某高速公路8KM+8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碰撞后发生自燃,车内尸体高度炭化,现场发现部分尸块。经公安及交管部门现场勘验。通过自燃车辆车架号,发现该自燃车辆为一辆黑色XXX大众牌帕萨特轿车,此车为系被盗车辆,通过比对车架号发现该车为一月前车主曾某失窃车辆。车辆失窃后经公安机关相关部门侦查后发现杨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对其发布追逃,一月余仍未归案,公安机关怀疑该车辆内发现的尸体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遂委托我所该车辆中发现的未知名尸块进行DNA比对。
(二)检材采集
接受委托后,鉴定机构人员赶往现场对车辆和尸体进行检查,发现死者面部高度炭化,局部组织外露,骨骼炭化,残存上部身体胸部部份组织,裸露部位碳化,触及双侧肋骨多发骨折,双前臂残端上举状、炭化,双股骨下端外露、骨折、碳化严重,骨折端周围皮肤软组织碳化,打开胸腔检验见胸腔脏器萎缩,多发挫裂伤口,心脏破裂,无法提取心血,遂用生物检材提取棉签对尸块疑似血样物证进行提取检材一份编号2020-15-1,对肋软骨进行提取一份编号为2020-15-2,通过公安机关提取杨某父亲及母亲李某血样提取检材两份,编号分别为2020-15-3、2020-15-4;
(三)检验过程
1、实验仪器、材料及提取方法
ABI-3130序列分析仪,全自动荧光分析仪,9700 PCR扩增仪,离心机,恒温摇床,IdentifilerTM plus试剂盒(美国ABI公司),S imgen(杭州新景生物制剂)微量提取试剂盒
2、实验方法
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步骤聚丙乙烯基笨树脂法、Chelex-100、蛋白酶K、SDS、DTT)
第一步,用聚丙乙烯基笨树脂法提取检材2020-15-3、2020-15-4、2020-14-4中的DNA。
第二步,对上述3份检材提取物使用IdentifilerTM plus试剂盒(美国ABI公司)及9700的PCR扩增一进行扩增;
第三步;获得扩增产物应用ABI-3130序列分析仪进行检测,按照行业标准GA/T1163-2014分析上述检测基因分型。
第四步:2020-15-1死者疑似血样物证未检出结果,遂用备检肋软骨2020-15-2进行处理检验。
DNA检验:
1、检验预处理,将肋软骨中提取部位的组织(约1g)搅碎1.5mL的EP管中,加入1ml的无水乙醇清洗,离心去除乙醇,加入1ML的灭菌纯水,10mL的SDS,高速离心震荡重复两遍。
2、Chelex-100提取,悬浮液中加入10ul蛋白酶K,10uL的 DTT 56℃温浴3h,剧烈震荡10s,沸水煮10min,冰水3min,离心3min,上清液用于PCR。
检验结果:
通过激光扫描分析图谱判读结果如下
1、2020-15-2号检材在D381358的15个基因座中的一个基因座与2020-15-4检材中找到来源。另一个基因座在2020-15-3中找到来源,采用中国人群STR群体数据资料,按照《DNA鉴定文书规范》GA/T965-2011进行统计学计算,累计亲权指数为1.75×107,即2020-15-3、2020-15-4号检材所属个体为2020-15-2号检材的生物学母、父亲可能性为1.75×107倍。经计算CPI(累积亲权指数)值为1.75×107,CPI>10000。按照SF/Z JD0105001-2016《亲权鉴定技术规范》之规定,支持是未知名尸块是杨某父亲的生物学儿子。
本次鉴定结果直接证实该无名尸块系为嫌疑人杨XXX,此次案件中用到了DNA的亲子鉴定,本次鉴定中选择了D3S1358、FGA V WA D21S11,D18S51,D5S88,D13S317,D7S820,D16S539,D8S1179等STR基因座,其按照孟德尔遗传标记,累计个人识别能力(TDP )为1-7.47×10-18,其累计非父率(三联体)为0.9999989、其累计非父排除率(二联体)为0.99977,联合应用可进行个人识别及亲权鉴定,亲权鉴定一般依据亲权指数(PI)判定,大于1支持嫌疑人是孩子生父假设,小于1则支持随机男子是孩子生父的假设,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等前提下,PI值越大,表示亲缘关系成立的可能性越大。
总结
一、碳化尸体生物学检材的提取注意事项
通过骨组织提取DNA,再与其双亲的血液DNA进行亲子是安全、有效的方法。
选择血液作为亲子比对的方式较为常用的,在此类案件当血液不能完整的提取DNA链时,我们应当考虑尸体保留完好的软骨组织,可以较为高效完整的提取核细胞及DNA链。
交通事故驾驶员尸体胸部闭合性损伤,导致胸腔脏器挤压、破裂较为常见,本案中尸体,解剖打开胸腔,见胸腔脏器毁损严重,心脏破裂,无法有效提取血液;加之车辆的自燃发生大火,血液经高温凝固且与其他碳化物混合,提取血样物质检出率低下。
二、 关于碳化尸体检材部位的选择
对于焚烧后的尸体生物检材的提取,能否提取有效的生物学检材对破案至管重要,因此对于燃烧后碳化尸体因根据其完整程度况酌情提取。针对本案中高度碳化的尸体检材的提取,关键在于其检材部位的选择,由于经过高温焚烧后尸体由于高度碳化,尸体组织的肌肉细胞发生降解,在检验中会发现提取的DNA链并不完整,是呈现片段的形式,因此这时选择保留较好的肋软骨,可以避免高温对DNA的破坏,并且能有效的提取核细胞,提取完整DNA链的可能性也较大。
三、此类案件现场勘查的注意事项
本次案件中由于车辆燃烧致使车辆毁损严重,车辆外形、号牌经高温燃烧后已经无法辨别,所以给案件的侦破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经过辨别车架号,事故车辆为被盗车辆,结合盗窃车辆情况、刑侦方才确定事故尸源可能为盗车嫌疑人,由此可见此类案件的难度之大。在遇到与本案类似的鉴定事故后车辆自燃的案件中,首先要及对尸体进行快速勘验,解剖,第一时间对有效的生物检材进行提取,车辆发生自燃时尸体碳化程度较高,当无样本比对材料时,应对及时追查车辆的来源,通过车辆来寻找尸源,在接受案件委托后,应当迅速的到达第一现场对其进行勘验,为实验室检材提供高效的保障,笔者认为交警在此类案件中不因单一的进行勘验,走访,应当和刑侦部门联和走访调查,然后结合法医物证的相关知识,对尸体,车辆上的生物学痕迹进行有目的提取保护,因为事发高速公路,车辆发生自燃时,消防部门未及时赶到,致使车辆烧毁严重,尸体高度碳化未案件侦破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所以被委托机构应在公安和消防部门相应的勘察同时,对现场进行有针对性的勘验,及时的发现现场有效物证,并充分提取,方能客观、公正的、准确的出具鉴定意见,充分发挥DNA在确定交通事故中的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
参考文献:
1.《法医物证学(第三版)》
2.孔小超 谢素梅 冀强 交通事故中烧焦尸体DNA提取1例 法医学杂志1001-5728(2018)S1-0S59-02
个人简介:彭晨曦,1990年11月,女,云南昆明人,本科学历,(职称)没有,研究方向:法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