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发表时间:2021/7/12   来源:《现代中小学教育》2021年7月上   作者:邹丽莎
[导读] 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数量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物,如何通过立法完善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简单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刑法保护的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重庆市江津区委党校   邹丽莎

摘要:网络时代的到来和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网络中的虚拟财产数量不断增多,网络虚拟财产也成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事物,如何通过立法完善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界重点关注的问题。本文简单对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刑法保护的措施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时代;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网络信息技术蓬勃发展并且对我国社会各行各业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的情况下,网络虚拟财产保护工作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如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刑法保护范畴中受到广泛关注。因此新时期在针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要结合刑法保护进行分析,构建完善的刑法保护体系,有效促进网络市场的稳定运行,为我国司法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
        一、网络虚拟财产内涵
        长久以来,由于国家缺少统一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很难精确地认定侵犯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性质。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理论界对此存在着较大分歧,总体来说,可以将其分为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类:
        (一)广义说
        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为人们所支配的,具有一定价值的网络虚拟物及其他财产性权利。广义说将虚拟财产的存在空间限定于网络环境之中,认为虚拟财产是“依附于虚拟世界,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且能为人力所支配,兼具竞争性、永久性、互联性和用户可使其增值性的信息资源”。从这个角度来看,广义说能够有效的区分虚拟财产与数字化财产。因为数字化财产是实体资产在电子空间的延伸,不具有对虚拟空间的绝对依附性。
        (二)狭义说
        狭义上的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一定价值的财物,比如说游戏人物和游戏装备等。狭义说进一步将网络虚拟财产的存在范围限定在网络游戏的范围中,相比广义说,狭义说的范围越发具体,其可操作性更高。但是,网络的发展十分迅猛,今后可能出现很多网络游戏以外的其他虚拟财产。所以,狭义说也有其固有缺陷,最终还是不能适应社会的快速发展。
        二、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必要性
        (一)网络新兴产业的发展需要
        我国的网络游戏市场是被国际社会所公认的最具潜力的市场,能够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但是,网络游戏产业也面临一些问题。特别是近年来,行为人以各种手段盗窃虚拟财产,使得众多网民的利益受损,侵犯网络虚拟财产安全的案件陡增。单靠公民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二)社会安定的现实需求
        目前的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抑制,最直接的后果是网民的财产利益的损失,而间接后果就是社会秩序的混乱。


具体来说,网络虚拟财产被侵犯,大都是因为行为人通过木马程序和病毒进行的。如果任由病毒和木马传播,那么网络秩序必将遭受严重打击,并且恢复的成本巨大。立法的缺失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判案标准不一,同案异判现象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群众强烈不满,社会舆论也从未平息,稍加不慎则会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三、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路径
        (一)完善立法保护
        在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长远,从现实出发,综合多方面因素,及时有效地对相关问题进行补充与调整。但同时,又要妥善解决好法律稳定性和社会需求两者的矛盾,让立法更能适应时代发展。伴随网络技术的不断革新,原有刑法条文中的对“财物”范围的界定已经过时。对刑法条文的“其他财产”进行扩充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也纳入该范围内。采用立法解释的手段,把网络虚拟财产以一种新的财产形式归入“财物”的范畴,用刑法的手段对其予以调增是较为妥当的。
        (二)加强执法保护
        司法机关在受理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犯罪案件时,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基础,严格认定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财产范围,仔细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证公民的合法虚拟财产得到有效保护。在具体案件中,对于虚拟财产数额的认定亟需制定一套完善的价值认定体系。在此基础上,才能制定合理的量刑和惩罚标准。随着犯罪手段的转变以及犯罪波及面的扩大,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地在实践中发挥自身职能,进一步解释法律法规具体如何适用,以确保科学开展相关工作。
        (三)严格认定犯罪完成形态
        网络虚拟财产与实体财物相比是更为模糊抽象,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完成形态认定显得更为困难和关键。有学者认为,只有行为人在网络之外转移该虚拟财产,才能视为犯罪既遂。这种观点对于判定既遂与未遂形态有极大的弊端,因为行为人可以通过不转移虚拟财产的方式来逃避刑法处罚。该类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应与传统认定侵犯财产型犯罪一样,只要行为人实际通过非法手段侵入被侵害人的网络账户,然后占有并控制其虚拟财产时,则犯罪既遂。因为此时,虚拟财产的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该部分财产的处分权能。
        四、结语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要保护的“财产”的范围仍然没有定论,其价值认定依然欠缺法定标准,这为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异判现象埋下可能的种子。因此,将网络虚拟财产通过刑法方式予以保护,努力克服法律的滞后性,加强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力度,才能构建更加合理安全的网络环境,以实现我国新兴网络产业及其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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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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