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半挂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一般规范

发表时间:2021/7/12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1年6期   作者:李元孝 崔岩
[导读] 半挂车产品存在较多问题,大多体现在防护与照明装置上。
李元孝 崔岩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济南 250100
摘要:半挂车产品存在较多问题,大多体现在防护与照明装置上。国家标准对于防护的安装位置及方式均有明确而且严格的要求。为提高半挂车产品质量水平而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极为有必要,本文主要从分类、抽样、技术要求、检测方法、如何判定等方面重点讲述半挂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一般实施规范。
关键词:半挂车;质量监督抽查;规范
本文适用于半挂车产品质量省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省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1  产品分类
1.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一级分类:4机械及安防。二级分类:402车辆相关产品。三级分类:402.1半挂车。1.2  产品种类
    半挂车是车轴置于车辆重心(当车辆均匀受载时)后面,并且装有可将水平和垂直力传递到牵引车的联结装置的挂车[2]。半挂车一般是三轴半挂车,其种类分为十一米仓栏半挂车,十三米仓栏,低平板半挂车等好多种类。是通过牵引销与半挂车头相连接的一种重型的运输交通工具[3]。
2  术语和定义
轴荷:一般讲的轴荷比说的就是前后轮轴分担车重的比值。后悬:汽车最后端至后轴中心的水平距离。侧面防护装置:能有效地保护无防御行人,以免其跌于车侧而被卷人车轮下的装置。后下部防护装置:通常是由横梁组成的安装或连接在车架边梁或车辆其他结构件上的装置。
3   企业半挂车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半挂车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半挂车产品销售额为标准划分大、中、小型企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
大型企业: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从业人员≥1000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且<40000万元、从业人员≥300人且<1000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且<2000万元、从业人员≥20人且<300人。
4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23336《半挂车通用技术条件》 、GB1589《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4785《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11567.1《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2《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25990《车辆尾部标志板》、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产品规格型号优先选择企业已取得公告,且属于目录内的产品。抽取样品应为同批次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
5.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抽查的样品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者生产线末端随机抽取近期(距抽样日期一年内)生产的同一批次,并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2台。在确认产品非生产企业特意准备时,抽样基数不少于抽样数量亦可。抽样数量:1辆,无备用样。
5.3  样品处置
5.3.1  封样
采用防揭封条施加于产品标牌处、照明和信号装置处。样品应由抽样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在封条上签字后共同加封,封条上必须有封样日期、封样人、受检单位代表签字及抽样单位公章等相关信息,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必要时,对样品(含封条在内)状态进行拍照或录像等影像记录。
5.3.2  样品保管
样品封存于被抽样企业,由被抽样企业负责妥善保管。
接收样品由检验机构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
现场检毕后,立即对样品进行封样。样品封存企业直至异议期处理完毕。若封条破损或损毁无法辨认、保存不当或在异议期内造成不能进行异议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异议复检的权利。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半挂车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及所抽产品依据的供货合同、企业标准、使用说明书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取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  检验要求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6.2.1若被检产品企业标准或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2  检验人员依据本细则规定的项目对抽取的半挂车进行现场检验。
6.2.3  检验人员应对现场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进行客观证据搜集,对缺陷部位以影像或其它形式予以记录,力求所取证据客观准确。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规范对原样进行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8.3 不进行复检情况
若封条破损或损毁无法辨认、保存不当或在异议期内造成不能进行异议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异议复检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刘海亮.我国半挂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2,(9).doi:10.3969/j.issn.1673-1328.2012.09.117.
[2]郭东华,韩文元,陆宇红.交通运输行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体系的研究[J].公路交通科技应用技术版,2015,11(12):220-222.
[3]聂枝根,王万琼,宗长富,等.基于线性变参数实时简化模型的重型半挂车稳定性控制策略[J].中国公路学报,2018,(1).128-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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