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打孔盗油刑事犯罪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发表时间:2021/7/1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8期   作者:王丰
[导读] 近年来,公安部牵头开展了严厉打击津冀鲁交界地区打孔盗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王丰
        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 江苏 徐州 221000
        摘  要:近年来,公安部牵头开展了严厉打击津冀鲁交界地区打孔盗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同时,国家要求管道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打孔盗油司法跟踪,本文对打击打孔盗油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着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明确下一步有关工作建议。
        关键词:打孔盗油;司法跟踪;典型案例
        
        近年来,根据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严厉打击打孔盗油违法犯罪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公安部立即牵头开展了严厉打击津冀鲁交界地区打孔盗油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同时,国家要求管道企业要坚持底线思维,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合公安机关不断提升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水平。专项行动结束以来,国家对打击打孔盗油刑事犯罪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强,打击有关犯罪行为持续深入。据此,本文对打击打孔盗油刑事犯罪的法律依据着手,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明确下一步有关工作建议。
        一、打击打孔盗油形式犯罪的法律依据
        为依法惩治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犯罪,维护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态安全,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3号)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打孔盗油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盗窃原油未遂的刑事责任,共犯的认定,内外勾结盗油行为的处理,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被盗原油行为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的认定和被盗原油质量、标准等专门性问题的认定等七个方面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打孔盗油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有利于推动部分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较轻的打孔盗油罪犯,改为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有利于进一步严厉打击打孔盗油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意见》中关于直接经济损失等问题的认定规定,也为公司开展司法跟踪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二、打孔盗油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一)主张赔偿管道停输后管输费损失可获得支持
        打孔破坏犯罪人李某1、李某2于2013年5月7日至5月13日间,多次以打孔方式破坏塘燕复线输油管道,盗窃原油30.9吨。2013年8月26日两名犯罪人被刑事拘留。
        2014年4月14日,天津市西青区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李某1建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判决李某2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时,判处两被告人向管道企业退赔所盗17.3万元原油款后,再行赔偿管道企业57.2万元管输费和管道维修费用损失。
        (二)尿毒症患者实施打孔破坏犯罪亦应被判处刑罚
        打孔破坏犯罪人王某(尿毒症患者)、尹某和黄某于2013年12月6日在东临复线69#桩+700米处,以打孔安装阀门的形式盗窃原油未遂。2014年3月4日三犯罪人被抓获后,管道企业委托律师依法向检察院申请调阅刑事案件卷宗,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于庭审当天出庭参与诉讼。
        2015年1月23日,滨州市滨城区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处尿毒症患者王某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期为有期徒刑4年6个月。

三名被告连带赔偿管道企业6820元管道抢修损失。
        (三)打孔破坏管道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依照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
        打孔破坏犯罪人李某、张某,自2013年7月至12月间,先后十余次在东黄老线和东黄复线两处输油管道上,采用电钻打孔、安装阀门后铺设引管的方式,盗窃管道企业原油共计107.47吨(其中11.17吨被公安机关查扣,未及销赃)。经价格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50739.70元)。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认为,若判处被告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则被公安机关查扣11.17吨原油价值无法计入案件直接经济损失。本案直接经济损失为49.34万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属于破坏管道“未造成严重后果”,仅能对被告人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期。若判处被告人犯盗窃罪,则被公安机关查扣原油价值可计入量刑情节,进而构成“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对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据此,青岛市胶州市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三、典型案例启示和工作建议
        (一)打孔破坏刑事案件司法跟踪,不但是管道企业行使民事诉权,挽回财产损失,履行国有资产保值职责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威慑打孔破坏犯罪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的有力武器。管道企业应当及时开展本企业发案打孔破坏刑事案件的司法跟踪工作,实现司法跟踪全覆盖。
        (二)管道企业基层站队或管道管理部门在获悉侦破打孔破坏刑事案件后,应及时将案件信息向本企业法律管理部门共享。
        (三)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管道企业法律管理人员应当协助本单位管道(反打)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举证企业损失等证据材料。
        (四)管道(反打)工作人员在案件刑事侦查阶段内应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跟踪案件的进展情况。在案件提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及时将该信息向本单位法律管理人员反馈。
        (五)管道企业在司法跟踪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要求打孔犯罪人退赔赃款事宜。诉前和诉中发现打孔犯罪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法院申请保全。法院判决后,发现打孔犯罪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管道企业应当安排专人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文献
        [1]陈国庆,张玉梅.《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检察,2007(6).
        [2]刘振会.以破坏油气设备手段盗窃油气行为的定性处罚[J].法律适用,2009(12).
        [3] 郝方昉.《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18(31).
        
        作者:王丰  性别:女  职称:经济师,单位: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研究方向:企业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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