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益林征占用地检查有关问题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1/7/1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8期   作者:1.艾尼·吐尔逊 2.阿斯亚·尼亚孜
[导读] 开展林地征占用地检查工作是加强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关键
        1.艾尼·吐尔逊   2.阿斯亚·尼亚孜
        1.新疆乌苏市甘家湖林场  新疆 乌苏  833000  2.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  新疆 乌苏 833000

        摘要:开展林地征占用地检查工作是加强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关键,以保证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带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通过对国家公益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进行分析,对加强国家公益林征占用检查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通过加强国家公益林的确认工作;加强国家公益林检验审批工作的管理;加强申报单位资质的检查和管理以及加强林地产权检查等,减少公益林征占用项目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提高国家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字:公益林  问题   检查  建议
        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既带来生态效益也带来了社会效益。以新疆乌苏市国家重点公益林为例,自治区根据自身区域特点,通过围栏封育、人工播种、引洪灌溉等方法抓好造林质量,以及加强森林防火和病虫害的防治等有效措施,使得乌苏市的公益林面积达到了279585.18公顷,占市属面积的99.25%,“沙进人退”的现象基本得到抑制。然而,根据有关调查显示:乌苏市还有500000亩的灌木林地以及沙生从地没有纳入国家公益林保护范围,并且这些林地由于过度放牧导致覆盖率降低,如果不加以管理和保护,有退化为沙漠荒地的可能。因此,工艺林地管理工作需要被放在更突出的位置,尤其是开展国家重点工艺林地征占用检查工作,杜绝公益林征占用项目弄虚作假的行为。同时,做好国家重点工艺林的建设管理检查工作有利于提高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带动地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一、国家公益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⑴补偿政策监管不力,补助标准有待提高。凡是确认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均享有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但是,由于公益林的管理检查工作不到位,存在许多林区已享有生态效益补偿,扔当作非重点公益林对待的现象。以及投放的补偿金不足,导致护林员工薪资较低,管理设备不完善等,这必然影响护林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热情。
        ⑵公益林区认定范围的检查工作不完善。依据2004 年国家公益林面积认定:对于符合生态区位规定,但不在认定范围内的面积;或者对于在认定积范围内,但生态区位不符合规定,并未得到国家复批增加的,均不宜确认为重点公益林。然而,在森林范围认定过程中经常出现“混报”情况,出现地型、位置、面积、补偿情况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而材料审核检查过程仅仅在室内审核,明知检验占地类型、位置、面积和补偿情况不同,甚至将错纠错,直接纳入公益林认定范围。
        ⑶存在林地所有权纠纷。在新疆乌苏市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管理工作中经常出现所有权纠纷问题。例如,在发放《林权证》的时候,需要同时收回《草原使用证》,但是由于公益林管理和检查工作的疏忽等原因,导致同一块土地既有《林权证》,又有《草原使用证》。严重阻碍了公益林资源的发展。
        ⑷公益林征占用项目弄虚作假。
        根据《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征占用重点公益林项目弄虚作假的做出相关处罚,但是仍然无法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包括可行性报告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人员编写,却加盖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公章;再上报材料过程中弄虚作假,知情不报,知情不作为,上报征占用的地型、面积、补偿情况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二、 加强公益林征占用检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面对国家公益林征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如何加强公益林建设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公益林征占用项目可行性研究、上报的材料、现场审查检验以及审核审批过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首当其冲的是加强公益林征占用的确认和检查工作。

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在印发的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对国家公益林征占用项目弄虚作假的,下一年度一次性扣减该省 1 %的中央财政补偿基金。
        ⑴加强国家公益林的确认工作
        针对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征占用项目过程中存在上报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因此,需要加强国家公益林项目的检查和确认工作。确认检查对象是否属于国家重点公益林是检查工作的关键,主要包括对检查对象的征占用面积、地型、补偿情况、位置等是否和实地情况相符。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则不被确认为国家重点公益林项目。① 检查对象的占地类型不符合的,不确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② 检验对象补偿情况确认,杜绝已享有国家重点工艺林补偿的项目,扔当作未享受补偿项目上报;③ 检验对象的面积不在认定范围内且未得到国家批复增补的,不确认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对于检验对象的在认定面积范围内,但生态区位不符合规定的面积,也不确认为国家重点公益林。④检验对象上报位置与实地情况不符的,不确定为国家重点公益林。
        ⑵ 加强国家公益林检验审批工作的管理
        针对存在国家重点公益林征占用项目过程中存在检验人员知情不报、知情不作为帮助申报项目的单位弄虚作假的情况,加强国家公益林检验审批工作的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况的,要对审批人员进行严厉处罚或者辞退,以后不得进行公益林检验审批工作。① 检验对象的条件不符合《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 林资发[2003]139号) 的规定,却予以审核通过。② 超越权限审核审批,将检验对象化整为零进行审核审批, 以达到不超越审核审批权限的目的。③ 知情不报、知情不作为弄虚作实施检验工作。明知检验对象符合国家重点公益林重认定范围,却按照非重点公益林项目审核审批;明知检验对象为国家重点公益林补偿对象,却按非重点公益林补偿对象进行审核审批;明知检验对象的实际地型、面积、位置,却按虚假的上报地型、面积、位置进行审核审批。
        ⑶ 加强申报单位资质的检查和管理
        国家公益林征占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上报的材料均由无资质单位和人员编制,导致报告和材料的原始数据严重失真,严重影响了检查和审批工作的进行。因此,要加强对申报公益林征占用项目的单位的资质进行检查和管理,加大处罚力度,确保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上报材料原始数据的真实性。
        ⑷ 加强林地产权检查
        针对同一块林地既有《林权证》,又有《草原使用证》的现象,加强林地产权检查,减少林地所有权纠纷。通过检查和审核,确认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地后,在发放《林权证》的时候,需要及时收回《草原使用证》。
        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公益林建设,带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需要加强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而开展林地征占用检查是加强林地管理和保护工作的关键。本文通过对国家公益林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的进行分析,对加强国家公益林征占用检查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通过加强国家公益林的确认工作;加强国家公益林检验审批工作的管理;加强申报单位资质的检查和管理以及加强林地产权检查等,减少公益林征占用项目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以提高国家公益林的质量和生态功能,进而带动社会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 王玉钢.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思考[J].华东森林经理, 2006,( 4):71-74.
[2] 杨传金,陈新安.对开展重点公益林林地征占用检查有关问题的探讨[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7,26(4):9-10.
        [3] 刘建武.征占用林地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及措施[J].林业建设,2020:170.


作者简介:艾尼·吐尔逊,(1970年2月-),男,民族:维吾尔族,籍贯:新疆乌苏,研究方向:林业技术,所在单位:新疆乌苏市甘家湖林场。
阿斯亚·尼亚孜,(1977年7月-) ,女,民族:维吾尔族,籍贯:新疆乌苏,研究方向:林业技术,所在单位:新疆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乌苏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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