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发表时间:2021/7/1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3月8期   作者:周翠金
[导读] :食品安全始终是社会关注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繁性
        周翠金
        广东省食品检验所 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摘要:食品安全始终是社会关注问题,特别是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繁性,使政府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方面的重视度不断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在确保消费者健康、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提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样也是食品监管和市场秩序规范不可或缺的参考依据。基于此,文章将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重点阐述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措施,希望有所帮助。
        关键词: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问题;完善建议

        食品安全问题始终是社会关注焦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也频有发生,如“三聚氰胺”、“三文鱼”、“米酵菌酸”、“假酒”、“毒大米”、“毒粉丝”等事件,所以建立并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十分有必要,以确保消费者生命安全,并对食品生产、流通领域厂家的行为加以约束,进一步推动食品市场可持续发展[1]。所以,要想有效规避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就应对食品安全标准制度加以完善,以实现食品安全水平提升的目的。由此可见,深入研究并分析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设十分有必要。
一、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概述
        不同类别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均对人们生产生活带来了影响,所以国家在食品安全方面也提出了更高要求,此时需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标准。自传统食品安全标准至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国食品安全领域取得了极大发展成就。借助规范性管理机制的约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食品安全,更有利于提升人们的生活水平。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仍需有法律作为保障,保证国家机构能够有效协作,使卫生部门能够自主梳理、整合食品安全、质量、检测标准并予以公布,同时组建食品安全专业检测机构与审判委员会,在互联网技术的作用下进行传播,借助数据系统加以获取、分析并形成报告,确保使用者能够更清晰地了解[2]。
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的问题阐释
(一)仅被作为规范性文件使用
        法律具有强制性,且要求公民无条件履行。现阶段,国内仅宪法、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法律与行政法规等具备法律效力。食品安全标准只是规范性文件的一种,公民无需无条件地履行规范性文件,所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无法律效力。
(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与相关机构规范化水平不高、部门间合作不紧密等问题。食品安全标准中体现的食品范围不够全面,同时存在对市场实际需求考虑不到位的情况。相关部门需进一步加强合作,汇总多部门反馈问题,共同参与标准制定和更新。
(三)政府制定食品安全标准效率低
        我国食品安全法出台并落实后,卫生行政部门针对标准内容展开了系统化整合,并于2015年完成食用农产品卫生、质量与安全标准等,同时公布多项国家标准。但在制定、整合食品安全标准方面仍存在一定不足,特别是工作进展缓慢,原因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
        首先,政府部门为制定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并非是履行义务主体,所以在制定标准期间对于相关的要求并不了解;
        其次,政府部门在人力物力与财力等方面投入相对有限;
        再次,行业协会等组织未积极参与,难以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致使所制定的食品标准支持度不高,即便食品标准重新制定也有问题的存在;
        最后,监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标准的积极性不强,致使食品安全标准和监管部门差距较大[4]。


(四)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主体相对落后
        食品安全监督与管理的部门,需要在食品的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等方面发挥监管作用。例如农业部门,要对食用农产品的种植至批发零售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管;对于卫生行政部门,在实践过程中则要求对食品安全标准加以制定并评估食品安全的风险。所以说,制定食品安全职责与安全标准过程中,需由各监督与管理部门共同参与,并依据相关职责与标准的执行效果进行调整,切实有效解决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为保证食品安全的监管成效提供必要支撑[5]。而其他国家制定技术性法规的权利和监管职责处于统一状态,所以我国应对其他国家经验进行借鉴,实现标准制定权和食品安全监督权的统一,进一步优化监管工作效率。
(五)企业标准属性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企业所生产食品不具备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科学制定企业标准,并践行备案制度,而且仅可在此企业内部使用。企业标准也是食品安全标准的一种,部分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可能与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吻合,但也存在部分指标不满足企业标准的情况,对于此,一方面企业没按照自身制定的标准进行生产,理应承担该有的责任,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以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而不符合企业标准作为处罚,很多时候还要审查企业配方,企业有所顾虑,固然会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展。
三、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建议
        通常,立法复杂且严肃,因而要对意见进行长期征求,在讨论与论证的基础上才能够完成。所以,我国食品安全体系构建与健全均需实施实践调研,对多方意见进行征求,并在多次论证的基础上才能够启动。
(一)食品安全标准性质的重新设定
        我国立法计划很早实现了标准化,所以需在修订期间实施系统化考虑,并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性法规亦或是规章,并实现其法制化发展,以确保其民主性与科学性。可将推荐性食品标准当做食品标准并纳入到标准体系当中,以自愿标准机制为参考,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厂家积极性加以调动,进而对食品安全予以自主维护。
(二)食品安全标准内容范围的界定
        可对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加以借鉴,并对食品安全标准内容的范围予以界定,将非技术要求予以排除,只将技术方面内容保留,在法律规定下合理约束非技术要求。
(三)制定主体
        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时候,要对日本、美国等国家经验予以借鉴,并与国情相互结合,对统一标准的制定权和监管权做出进一步考虑,实现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全面提升[6]。另外,立法严肃性特征明显,因而卫生部门要对市场监管部门、农业部门等进行征求,以获得相应建议与意见,同时开展论证,对适应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加以制定。
(四)企业标准公开制度的落实
        在企业所履行的基本义务中,应融入企业标准内容,但并非法律强制下的义务履行,而是社会诚信义务。企业在经营发展中,只要与食品安全内容吻合,即可确定其标准地位与性质。与此同时,在实践期间应践行企业标准的公开制度,向整个社会范围公开其标准,进而由社会大众监督,使食品安全风险得以下降。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因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与国计民生之间存在紧密关联,且在原料采购至消费过程中始终贯穿,各环节均会对后续结果产生不利影响,需各部门给予高度重视。现阶段,国内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发展缺乏全面性且问题诸多,所以要求各个部门和群众监督有效协调,尽可能创建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保证食品各生产环节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1]韦春艳,黄丽娥,潘进珠,等.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问题探讨及建议[J]. 食品安全导刊,2019(24):177-179.
[2]王成军,王洪昌. 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存在问题探讨及建议[J]. 商品与质量,2019(49):226.
[3]郑晓燕,张倩茹,艾启俊. 浅析我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基于ISO 22000标准)认证的现状及存在问题[J]. 农产品加工(下半月),2017(8):48-50,54.
[4]呼晴,蒋运达,冯杰,等. 食品加工业标准化建设与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建议[C]. 第十一届中国标准化论坛. 2014:1156-1160.
[5]柳小芳. 食品企业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化体系的问题与对策[C]. 第九届中国标准化论坛. 2012:684-686.
[6]何翔,严卫星,樊永祥,等.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建设若干问题的调查研究[J]. 卫生研究,2013,42(5):789-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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