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西 徐惠惠(等同第一作者)
(专利局审查协作湖北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00)
一、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的原因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涉及的是在人的头脑中进行的活动,试图将这样的活动置于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是不合理、也是不现实的。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因此,指导人们进行这类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二、在判断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仅仅涉及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则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
(2)除了上述(1) 所描述的情形之外,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1]。
三、视频直播领域中是否涉及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视频直播的兴起,涌现出越来越多的专利申请。表面上看来,其中大多数是为了增加观众的互动,最终实现直播中的商业盈利。然而,大多数的申请均涉及到服务器、客户端、网络架构等技术特征,因此,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而对于其他的特征,属于技术特征,还是智力活动的方法,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四、案例分析
<案例1>权利要求1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种基于视频直播的互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服务端接收第一客户端发送的竞猜任务,所述竞猜任务包括针对特定频道直播内容相应目标事件发生结果的竞猜选项;
所述服务端向特定客户端广播所述竞猜任务;
所述服务端接收客户端针对所述竞猜任务发送的相应竞猜请求;
所述服务端根据所述特定频道直播内容相应目标事件发生的结果,与客户端发送的竞猜请求进行匹配,并根据匹配结果向客户端进行相应的反馈;
所述竞猜任务包括针对特定频道直播内容相应目标事件发生结果的至少两种竞猜选项;
所述服务端接收客户端针对所述竞猜任务发送的相应竞猜请求,包括:
所述服务端接收所述特定频道中第二客户端针对所述竞猜任务发送的包括第一竞猜选项的第一竞猜请求,以及接收所述特定频道中第三客户端针对所述竞猜任务发送的包括第二竞猜选项的第二竞猜请求;其中,所述第一竞猜选项为所述至少两种竞猜选项中的一种,所述第二竞猜选项为所述至少两种竞猜选项的另一种;
所述第二客户端为任务开启客户端,所述第三客户端为参与客户端,当所述任务开启客户端开启所述竞猜任务之后,所述参与客户端才能参与所述竞猜任务。
分析:
本申请要解决的问题“用户观看直播视频的活跃度受到影响”是技术问题,是为了增加观众的互动,其中,存在设备服务端、客户端这些技术特征。也存在技术方案,通过在直播视频中进行关于视频内容的竞猜从而提高观众的互动,因此属于A2.2规定的客体。同时,现有的为了提高观众互动的,比如弹幕、视频评论等,均可以授权,本申请采用竞猜的方式,作用与弹幕、视频评论等一致,都是为了提高用户的参与度,能够提高用户体验。对于特征“由任意一个客户端来发起竞猜;第二客户端和第三客户端之间的交互”也不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需检索到对比文件进行评述。
<案例2>权利要求1的相关内容如下:
一种礼物触发转盘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S0,设置触发所述转盘的礼物类型,并将所述礼物类型对应的礼物值设置为所述转盘值;
S1,对直播间预设时间段内用户赠送的礼物进行排序,并抓取排在第一位的礼物对应的礼物值;
S2,将所述抓取的礼物值与转盘值进行匹配,若匹配结果为一致,则触发转盘启动并展示转盘动画。
分析:
该技术方案未涉及人为设定的规则,均为技术特征。现有证据中的触发特效的方式是固定的,本申请触发特效的方式是随机的,能带来促进观众参与互动的技术效果。需要继续在生活领域或游戏领域检索与该发明构思一致的证据,即设置一个值,随机获取另一个值,两个值匹配则触发事件,若可以检索到类似的思想,则可以评述该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案例3>权利要求1的相关内容如下:
1. 一种直播频道中虚拟物品的互动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直播频道中的观众客户端发送的虚拟物品赠送指令;其中,所述虚拟物品赠送指令用于向主播频道中的主播客户端赠送虚拟物品;
当赠送的虚拟物品满足特效画面的预设数量的触发条件时,生成所述触发条件对应的特效画面标识;所述赠送的虚拟物品的数量为多个,且所述赠送的虚拟物品的总虚拟价值与显示持续时间以及显示面积呈正相关性;
计算所述赠送的虚拟物品的总虚拟价值,以及查询与所述总虚拟价值对应的显示持续时间和显示面积;
根据所述显示持续时间和所述显示面积在所述主播客户端和所述观众客户端显示所述特效画面标识对应的特效画面。
分析:
首先,采用的对比文件公开了观众使用账户数值兑换给主播送花,根据用户选择的鲜花类型、鲜花颜色、鲜花的显示时长以及鲜花在用户界面中的显示位置等送花场景来实现送礼动画的界面显示,其技术方案实现了对虚拟物品赠送及展示的功能。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的区别特征仅是根据赠送虚拟物品总虚拟价值的不同,提供不同的特效画面,如总虚拟价值高,就增长特效画面的显示持续时间和增大特效画面的显示面积,可见这只是解决了如何根据用户对虚拟财产的消费力度提供相应服务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并取得技术上的效果,也不能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带来技术上的贡献。
五、直播领域中关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的认定与审查
通常情况下,直播领域中的方案均涉及技术特征,故不能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从整体的技术方案出发,解决的技术问题入手,判断相应的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其发明构思。而对于其他非明显技术特征的判断,还需从其解决的问题是否为技术问题,以及是否取得了技术效果进行判断。若判断为智力活动特征,也需采用上述判断思路进行说理。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87-88.
作者简介:
胡西(1990-),女,湖北天门,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主要从事图像领域专利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