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泽阳
祁门县祁山镇人民政府 安徽黄山 245600
摘 要:建筑业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发展,是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之一。建筑行业始终面临着安全和质量问题。建筑业面临着前期、过程和验收各方面问题,必须加强政府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
关键词:建筑项目;项目前期;政府监管
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进程当中,提出“有效市场、有为政府”的理念,这对于发挥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和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作用提供了遵循。这一理念同样适用于建筑领域。
1 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 市场经济需要发挥政府监管作用
市场调节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滞后性,各市场主体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会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致使市场行为具有外部性。正如马克思所说,“资本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因此必须发挥政府监管作用,使市场行为在合法合规健康的轨道上运行,防止出现外部性和垄断,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筑领域里的政府监管尤为必要,因为建筑业既是自由竞争的领域,又关乎公共利益。
1.2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突出表现在市场经济的自主性、契约性、竞争性、平等性和开放性。必须树立法治思维,善于应用法律手段,以应对市场经济中不断涌现的各类问题。在立法、执法、守法和司法等各个环节,用法治手段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指导经济运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社会进步,确保市场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近年来,我国加强建筑领域立法,制定完善了以《建筑法》等为代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一整套建筑法律体系,为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1.3 建筑行业至关重要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关系国计民生,必须加强政府监管。2020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达到26.39万亿元,同比增长6.2%;全国建筑业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49.5亿平方米,同比增长3.7%。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物质生产部门,与国家经济发展、民生生活关系密切。人民生活的改善离不开建筑行业的支撑。同时,建筑业与国民经济各部门关系密切,为各部门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建筑业所需生产资料巨大,通过吸收大量的物质产品带动相关部门的生产和发展,如钢筋、水泥等行业。建筑业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长期以来吸收了大量劳动力,是极其重要的劳动就业部门。建筑业吸收了大量消费资金,是投资的重要领域,可以促进经济良性发展。近年来,尤其是“一带一路”战略实施以来,我国建筑业不断参与国际竞争,极大带动了与国际接轨,提升了项目国际化水平。
1.4 建筑行业复杂多变
建筑行业具有劳动强度大、工作界面多、施工环境复杂多变、参与人员多、野外露天等特点,致使各类工伤事故频发。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单位等多方市场主体,项目周期长、涉及主体多、项目协调难度大、风险大。为此,必须由政府参与其中,对各方主体行为规范、工程质量标准作出规定,便于各方参考执行。例如,为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这极大节约了交易成本,为各方参与建设项目提供了参考。有利于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各方利益。
2 面临的问题
2.1 重实施轻论证。规划浪费是最大的浪费,规划节约是最大的节约。
但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地方普遍存在对项目前期重要性不够重视,首先是业主单位领导认识有偏差,缺乏开展项目前期的主观能动性,轻前期重实施现象较为普遍;其次受当地条件影响,没有专业的项目前期研究机构,导致可行性研究不足,盲目上马;再次,全过程工程咨询研究刚刚起步,这方面专业化的综合性人才还较为缺乏。
2.2 职责不清晰。受传统体制影响,政府工作重心放在了立项、备案和审批环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对于政府主导的工程项目,存在职责不明确、协调难度大、各自为政的问题。没有一个部门真正代表政府来履行监管职责,甚至个别项目处于失控状态,失去监督,最后成为质量、安全问题的根源。
2.3 招标过程形同虚设。招投标制度本来是为了促进竞争,降低工程造价,但是仍有一些项目虽然表面上按照招投标法程序实施,但实际上却存在着串标、围标、弄虚作假行为,严重影响工程项目的公正性和经济合理性,对此类问题又缺乏实质性监督,从而没有真正发挥招标投标法的作用。
2.4 合同管理不到位。如前所属,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项目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合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合同意识淡薄、急于求成,出现合同与工程两张皮的现象,合同形同虚设,没有起到约束双方行为的目的。另一方面,基于合同的专业化管理也相对缺乏,缺乏专业管理人员、缺乏现代化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导致工程质量、目标、成本控制无法达到预期目的。
2.5 项目监管力度有限。部分建设单位缺少专业化人才,通过监理监督项目,但是由于对监理管理不到位,监理人员工作标准、忠诚度没有激发出来,监理应有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甚至存在监理人员违背委托合同,与施工单位串通蒙哄建设单位的情况。仍然存在某些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没有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始终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容易发生暗箱操作的事情。
3 提升政府监管有效性的对策措施
3.1 加强项目前期政府监管。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有关规定,明确政府部门在政府投资中的主体地位,把项目前期放在突出重要位置,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规划建筑项目。以地方政府五年规划为基础,以项目编制为着力点,增强项目建设监管,严格按照项目出入库管理规定优选项目做好项目库选备工作,以规划的高标准提升项目建设的高标准。
3.2 大力推行代建制。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推行代建制建设方式,即政府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项目管理单位代表政府管理项目,项目管理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投融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单位。国内外建筑工程建设实践证明,代建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有利于发挥专业团队管理、技术优势,严格控制工程项目成本、质量和工期等。
3.3 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格遵守招投标制度,对于应当履行招投标备案手续的项目,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履行好备案的职责,确保建筑工程项目范围、金额标准、规模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发挥招标投标制度优势,促进市场充分竞争。督促各主体严格遵守招投标工作程序、规范,形成全过程、痕迹化的工作链条。
3.4加快各环节监督管理。充分履行政府监管职能,重点对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验收、档案监督管理,从制度上完善政府监督职能。特别是要以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作为监督重点,派驻骨干力量参与监督。
4 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需要基于市场需求,以《建筑法》《合同法》《安全生产法》《招投标法》为依据,以工程质量为核心,以安全为目标,充分调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积极性,政府则制定标准、推广标准、监督标准执行,发挥监督作用,杜绝安全质量事故,为社会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满足人们需求的建筑工程项目。
参考文献
[1]温道云,周伟.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模式[J].中华建设,2015(4):69-71.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