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俊刚
青海机场有限公司
摘要:在开展机场前期工作的实践当中,土地的问题一直是影响项目进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及时开展用地预审,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机场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笔者选择机场建设前期工作中的用地预审作为研究对象是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的。
关键词:运输机场;用地预审;实践;解决对策
前言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文,加强机场规划和建设成为民航发展的主要任务。提出机场特别是运输机场是重要公共基础设施,要按照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总体战略的要求,抓紧完善布局,加大建设力度的要求,机场建设前期工作的有序开展将极大地推动机场建设的早日开工实施。然而,在开展机场前期工作的实践当中,土地的问题一直是影响项目进展的主要问题之一,合理地开展用地预审,将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机场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笔者选择机场建设前期工作中的用地预审作为研究对象是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的。
一、用地预审办理的时间节点
随着法规政策的调整,以及政府机构的简政放权,很多人在办理用地预审时,对政策法规不够熟悉,不清楚什么时间应该开展这项工作,部分单位在可研取得行业审查意见后开展用地预审或者是按部就班地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开展用地预审工作,错误的估算办理时长,导致项目前期拖延,用地报批迟迟完不成;按照文件规定民航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必须附自然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根据以上文件要求,可以理解为立项批复后、可行性研究论证之际开展用地预审工作较为及时。
二、用地预审环节
用地预审的主要文件及环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出具征地补偿和土地复垦费用纳入总概算的承诺函、不存在违法用地的承诺、不占用保护区的函(相关保护区管理机构出具)、不符合总体规划时出具规划调整方案、建设项目规划、核准文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涉及基本农田或占用农用地面积较大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预)审意见、自然资源部下发补正通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补正报告、自然资源部出具预审意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根据用地规模、性质不同,导致用地预审的环节有增有减,审批时间相应的增减。
在这里需要说明几点:一是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意见需要对选址合理性、地灾、压覆矿、城规、土规的情况进行表述;二是总体规划不符合时,出具修改方案本阶段可不进行论证,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就可以;三是用地预审面积应不小于土地报批面积,否则需重新进行预审;四是对于项目用地较为分散的小片区域需要考虑到位。
三、用地预审的审查机构
根据《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机场项目用地预审机构一般为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自然资源部。权限划分按照新建机场项目、使用中央投资5亿元及以上、使用中央投资且总投资50亿元及以上的增建跑道的机场改扩建项目由自然资源部出具用地预审,其他改扩建、扩建项目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需要注意的三点:一是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自然资源部;二是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自然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三是根据用地预审完成后,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二合一)。
四、实践中问题解决对策
在办理用地预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有:一是用地预审红线图一直无法确定;二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与用地预审重复工作;三是征地拆迁费用测算。根据实践情况分析,红线图一般为设计院根据建设内容圈定出范围,交由建设单位委托的用地预审单位将红线图及拐点坐标标出,以此作为上报的红线图,从用地预审面积不小于用地报批面积角度考虑,建议合理适当的放大,避免出现重新预审的情况;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之前先行办理用地(初审)预审,将用地(初审)预审意见作为报告附件,附于报告之后,部分设计院对报告中的征地拆迁章节表述较为简单,建议协调设计院采用委托办理用地预审的单位的表述,这样表述将更为专业和全面;征地拆迁费用测算一般由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测算报告,可以将费用列入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作为征地拆迁费用的标准,避免非专业人士审查的过程中出现缺、漏项的情况。
大家需要注意的是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之内未完成项目用地报批需要重新预审,根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限的决定》(国发〔2020〕4号)文件,现在将极大地缩短部分项目的用地报批时间,对项目更为有利,也避免因前期工作拖延而导致再次用地预审的情况。
引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限的决定》(国发〔2020〕4号);
3.《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27号);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服务指南》;
5.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8.《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9.《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0.《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航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