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小学教师职业身份

发表时间:2021/7/13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第3月7期   作者:喻世红
[导读] 教师的职业身份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热点话题之一,有人说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

        喻世红
        重庆师范大学
        一、前言
        教师的职业身份一直以来是人们争议的热点话题之一,有人说中小学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或普通劳动者。而教师的身份到底是什么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从《教师法》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教师和医生、翻译、律师一样属于“专业人员”。教师不仅要做教书匠,更要做育人家,用其爱心、耐心、责任心培养学生。韩愈《师说》中提到:“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教师职业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工作的对象是活生生的、成长中的学生,主要工作任务是教书育人,培养合格的人才。因此,教师不同于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或普通劳动者。
        在当今世界,教师和公务员之间的界定有一定的矛盾,以至于容易把二者的关系弄混。《教师法》在教师待遇等方面作出了与国家公务员相比照的一些规定,如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和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有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尽管在某些待遇方面教师和公务员可以一致,并且教师的工作具有公务性,但教师始终不是公务员,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教师权利的确定和保障方面总是出现许多问题。而“专业人员”这一词的概念也比较模糊,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教师的身份和地位不能很好地界定,这也是现如今教师权利的保障出现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我将从以下几个案列来探讨当代中小学教师作为“专业人员”的身份。
二、案例分析
        案例一:2001年,株洲市二中48岁的语文老师尹健庭因“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言论被解聘,且含有这些观点的教研论文还获得了2000年株洲市中学语文教研论文评选二等奖。这位中学语文教师的言论受到了群众的质疑和批评,在全国引起了轩然大波。我认为一名教师,尹健庭老师发表这样的言论不是很恰当,老师应该向学生传递积极、健康、向上的言论,这样才有利于学生形成良好的价值观。《教师法》中第二章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中的第一款“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第三款“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平、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尹健庭老师的言论与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背道而驰,引起我们深思。我认为教师作为“专业人员”,应时刻明确自己的身份,具备良好的师德和专业素养,做好教书育人的本职工作。因此,对于这样的不良言论,我们应引以为戒。
        再来看案例二: 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教师范美忠抛弃了学生,自己率先逃离。因此他被人们称之为“范跑跑”,同时也因这件事被所在学校开除,现只能在北京一家教育机构工作以维持生计。人们常用“自私”、“缺乏保护学生的责任心”、“师德败坏”等言词来形容他。这一案例也引起大众对教师师德的议论,认为这类教师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个案例可从两个不同的维度来看:一方面,“范跑跑”作为教师“专业人员”,应当自觉根据教师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行为,要求有乐于奉献、诲人不倦、教书育人等。 “范跑跑”作为教师,在地震来临时,其置学生生命安全于不顾,率先逃跑的行为有损“学高为师,身正为范”、以身作则的职业形象,成了教师行业的负面教材。而另一方面,“范跑跑”也有其他社会角色,也是公民、儿子、丈夫、父亲等,其作为社会上独立存在的个体,危难时刻放弃圣贤道德,选择底线道德逃生,虽然并不提倡,但也可以理解。但在我看来,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被誉为“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应当对得起“人民教师”的称号,不论是在课堂内还是在课堂外,都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案例三:“杨不管”事件:2008年6月12日,安徽长丰县吴店中学两位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正在上课的老师却没有制止,随后其中一名学生突然晕倒不治身亡。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认为,“杨不管”事件的发生不是偶然,而是有其根源的:该学校在前几个月曾发生一起教师因对学生进行正常的“管”而付出失去了四根手指的惨痛代价的事件。“杨不管”为什么会不管?是不愿管,还是不敢管?值得我们思考。首先,《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要“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杨不管”逃避担当教育之责,冷漠地充当看客,他的“不管”态度反映了教师在管理思想认识上存在问题,并且违反了《教师法》与教师职业道德。从教育的本质上来说,教育不仅仅是死板地向学生灌输理性知识,更重要的是对人的灵魂的教育与塑造。没有良好的课堂秩序,只“灌”书不育人,又怎么能很好地传道授业?尤其是保护未成年人是全体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保护学生不受到伤害,是老师的法定义务。然而,除了师德问题外,这个事件还隐藏了另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有关教师权利维护的问题。暴力伤害教师的事件有很多,教师自身安全都无法保障的情况下,要教师去保障学生安全即是缺乏人性,也是缺乏理性。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都在呼吁借鉴国际经验,建立教育惩戒法规,实施师生公平保护机制。
        最后的案例四是湖南省娄底市一中英语老师谭胜军在教室给学生下跪事件。这不再是关于师德的问题,而是关于师道尊严的问题。谭老师的这一跪其实是为了唤醒学生,让学生明白学习的重要性,而且他的这一跪给了学生极大的震撼。但这种方式不值得提倡,这一跪跪下的是教师的尊严。谭老师这一跪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难以估算,容易降低教师在学生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教育管理学生的难度也被加大。
三、总结
        综合以上四个案例,教师是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要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以身作则。教师的言行举止会对学生产生影响。因此,教师一定要在思想政治上、道德品质上、学识学风上,全面以身作则,自觉率先垂范,这样才能为人师表。教师不仅要注重教书,更要注重育人;不仅要注重言传,更要注重身教。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坚持以德立身、自尊自律.以自己高尚的情操和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范教育和感染学生,以自身的人格魅力和卓有成效的工作赢得社会的尊重。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是人与人心灵的最微妙的相互接触。”这就要求教师既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健康的心理素质和为祖国教育事业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还要有新时代所推崇的新思想,新观念,要有探索精神和创新精神。除此之外,还应提倡师道尊严。“师道尊严”体现着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 反映着我国传统师生关系的典型特点。这样不仅能强化教师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同时激发师生双方的主体责任感,形成更强的教育合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2)郝淑华.现阶段我国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与权利保护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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