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钰冰
重庆师范大学
引言:教师之于学生,是学习的引导者、发展的促进者,英国教育家约翰·洛克在他的教育学著作《教育漫话》中提到“老师应该是个具有高超的德行、持重、明达、和善的人,同时又要具有能够经常庄重、安适、和蔼地和学生交谈的本领。”这是从一个教师的修养和品行上来说,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呢?为了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我国自1994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虽然从法律层面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社会层面对于教师身份的界定却众说纷纭,接下来本文将从社会争议观点和四个具体案例对我国中小学教师的身份进行浅析。
一、社会争议观点
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自由职业者?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劳动者?
1、国家公务员之说:教师并非国家公务员。首先,有人认为教师有类似于公务员的性质,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他们代表政府履行法定的义务教育普及义务,公务性的工作性质与公务员相似。但在《公务员法》中将公务员定位为:公务员是依法履行国家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并且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从编制解释上来说,公务员是行政编制,而教师是事业编制中的“教育专项编制”,与之签订合同的学校是事业单位不是政府机关,虽然老师各项待遇跟公务员基本一致,但又从职能上讲,公务员承担的都是行政类职能,而教师承担的基础教育类公益服务职能,两者是有一定区别的。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一般都把公立中小学教师定为公务员或者教育公务员,笔者认为教育公务员一说,可能更为贴切教师职业的特殊性,也就是说,教师工作除了具有公务性之外,还具有一定程度的专业性,所以教师不完全等同于普通公务员,在“教育公务员”一词中更能体现教师工作的独特性。
2、自由职业者与专业技术人员之说:教师绝非自由职业者,但笔者认为教师一定是专业技术人员。何为自由职业者?根据《韦氏大词典》,自由职业者被定义为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作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他们在自己的指导下自己找工作做,经常但不是一律在家里工作。教师职业显然不具有这样的随意性。而根据2000年我国出版的第一部对社会职业进行分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我国职业被划分为八大类,教师则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一类,他们是从事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例如高等教育教师、中学教师、小学教师、幼儿教师等。教师在职前培训阶段经过一系列学科专业知识、教育科学知识、教学技能培养、职业道德规范等学习后,才能真正成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3、普通劳动者之说:教师同样也不能完全等同于普通劳动者。笔者更倾向于将教师定位于特殊劳动者。特殊性在哪呢?首先,教师的劳动对象是发展中的人,承担独一无二的社会职能,具有不可替代性,其次经过长期专业复杂系统的训练后,才能进入该行业,具有职业复杂性,而且工作必须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工作方法和理念必须科学有效,除此之外,由于劳动对象的多变性,教学风格的差异性,又体现出教师职业的专业自主性,最后,有学者提出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效果也具有内隐、滞后和不确定性,“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培养人的活动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教授不同阶段学生的老师也是在接手其他老师的教育成果,教育者也难以判定自己的教育成果,总是难以量化, 有时候甚至在若干年之后才能显示出来, 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这便是特殊劳动者所在。
二、具体案例分析
1、湖南株洲语文老师的“入学教育”
我们为什么要读书?如果由原为湖南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尹建庭来向学生解答的话,便是“读书为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和言论,而且还将这些观点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以及《人世老枪》一书中毫不避讳的呈现,并且还向学生推销这些作品。从现实利益来讲,说出这些话无可厚非,但面对未成年的中学生,正是他们三观品德正确树立的关键期。
从法律上讲,作为教师,尹建庭这一行为违反了《教师法》中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条款中“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和“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法定要求,除此,从道德上讲,这一“怪论”还违背了一个教师的职业道德,没有做到传递正能量,引领学生健康成长的典范。
2、大地震中的“范跑跑”和充当“看客”的“杨不管”
《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义务“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汶川地震发生时,剧烈晃动的情况下,范美忠丢下了学生,自己跑出教室,从一个人的生存本能上讲,几秒钟内求生的欲望让他冲出教室,但作为一个教师,要求他去关心爱护自己的学生,遭到了多方的谴责后,他为自己辩护“《教育法》并未规定在地震时,教师一定要优先救学生”,这明显是在钻法律的空子,笔者认为一个教师的责任和义务由法律明文界定是无法完备的,而是要由教师自身内心内化的道德情操来约束。另一则案例是老师杨经贵站在三尺讲台上充当“看客”,对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不加以制止,反而是继续上课直至下课,最终导致其中一人死亡。我国的《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有责任“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和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学生在学校学习,学校就应负监护责任,上课的老师则更是具体监护人。两个典型对师德的问责案例,不经又让人反思教师在遇到类似事件时该如何管、管到什么程度,到底是“不想管”还是“不敢管”,师德对于教师责任的讨论尚且还在继续。
3、教师下跪事件
教师下跪事件不止一例,前有海南一中学校长在全校师生面前双膝跪地乞求呼喊:停止玩闹,认真学习;后有湖南英语老师谭胜军在与学生发生争执后在教室给学生下跪一事,他希望通过自己的下跪行为,震撼和唤醒孩子们。为了感化学生而下跪,折射出了教育的虚弱与无力,当下提倡的是与以往传统教学完全不同的“师生平等”、“以学生为中心”的现代教育观念,这当然没有错,但也导致老师不敢批评、惩戒学生,教师变得越来越小心翼翼,否则就会被指责,一不小心就会“伤害学生心灵”“侵犯学生权益”。但是老师的这一跪却跪掉了师道和尊严,“一个跪着教书的教师,能培养出站着的学生吗?”只有教师对自己身份的清醒认识,才能真正做到培养人,培养现代化的公民的教育,否则只能培养出一群“精神侏儒”。
结语:“教师的身份是什么?”我们的社会赋予教师职业无限的荣光时,舆论的指责也会利用师德将教师推向深渊,教师身份是法律上的认可、社会的认可、也是教师群体自身的认可,在大众要求教师“负责”时,也要为教师“赋权”。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教师法》对教师身份的定位仅仅只是最低标准,高标准的身份尚还需要教师们用师德、师职、师责去探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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