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师

发表时间:2021/7/13   来源:《中国教师》2021年第3月8期   作者:李睿智
[导读] 提到教师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我们在自己的一生中会遇到很多位教师
        李睿智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提到教师这个词,大家都不陌生,我们在自己的一生中会遇到很多位教师。那到底什么是教师呢?韩愈在《师说》中也有对教师含义的解释:“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在韩愈的观点中,教师就是传授知识与解答学生疑问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综合这两个解释,我认为教师是既能传授知识解答学生疑问,又具备较高的自我修养、崇高的职业和社会道德能正确教育引导学生的人。
        显然,我认为湖南株洲那一位“入学教育”的语文老师和大地震中的“范跑跑”就不符合教师这一身份。湖南株洲的语文老师在入学教育中这样讲道,“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这位老师“读书是为了挣大钱娶美女”的观点我不认可,作为一位教师,他这样的观点在入学教育对于学生来讲是无用且有害的。他将读书的目标确认为“挣大钱娶美女”,给学生树立了不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如果学生在努力后达不到“挣大钱娶美女”的目标,学生会觉得读书是无用的没有价值的。学习不应该变得以功利去衡量,这位教师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大地震中的“范跑跑”也同样没有履行自己作为一位教师的义务。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的时候,范美忠正在教室中讲课,范美忠于第一时间反应过来地震,没有顾及学生第一个逃生跑出了教室。新闻出来后,范美忠“一夜成名”,遭到社会耻笑,并起名“范跑跑”。不得不说,范美忠是教师的耻辱,也是北大的耻辱。他在逃生时刻丝毫没有顾及学生,没有关心、爱护学生,也不配为人师表。这两位教师都没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所规定的教师的义务。以及还有学生打架时,不进行阻止反而让学生出去打架导致一位14岁的学生因为打架死亡的“杨不管”杨经贵。他们的教师意识都极为淡薄,甚至没有一点为人师长的责任感,更别提履行教师的义务了。
        我们常说,权利和义务是一对“双生子”,享受了权利就要履行义务,履行了义务也必定会享有一定的权利,那么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有哪些呢?教师的权利,就是教师依照《教师法》规定所享有的权利。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七条规定,我国教师享有下列权利:①教育教学权: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②科学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③管理学生权: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④报酬待遇权: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⑤民主管理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进修培训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义务,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承担的必须履行的责任。教师的权利也是不可侵犯的,其中教育教学权是作为一位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任何人或单位不得非法剥夺教师的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权是教师的基本权利;管理学生权是作为一位教师必须的,做好管理学生才能更好地管控课堂,这是教师上好课不可缺少的一项权利;报酬待遇权是保障教师基本物质生活的权利,对教师廉洁执教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民主管理权是教师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进修培训权是保障教师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不断接受新事物的权利。根据《教师法》第八条的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的工作任务;③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④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⑤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⑥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教师自然也不例外,不同的是还要遵守作为教师的职业道德,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育教学既是教师的权利也是教师的义务,完成教师的教育教学任务是教师的必须工作;对学生进行的爱国主义等等思想政治教育也是一大重点;关爱学生是作为一个教师的前提,尊重学生的人格是尊重学生的重点,也是保持良好师生关系的前提;教师是学生在学校的“守护神”,保护学生不收伤害就至关重要;教师教书育人就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通过赛课、培训等等来提高自身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教师这个词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教师是一种社会角色;另一方面,教师又指这一角色的承担者。我不得不想到了“教师下跪事件”。其中的谭老师希望以自己的一跪唤醒学生,让他们努力学习。随着教育的权利不断倾向学生,如今教师的地位竟如此的低等了吗?教师作为一个生活在社会中的人,教书育人,是一种社会角色;同时,教师也承担教书育人的教师角色,也是这一角色的承担者。同时,教师也是负责教授知识、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师必要要有教师资格证,需要通过考试聘用,工资是国家财政部分每月发放。同时,教师每年要进行业绩考核,必须参加大大小小公需科目和专业技术培训,还要进行赛课等等。《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由此可见,教师的身份和法律地位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教师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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