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光辉 葛瑞琪 袁攀
南昌航空大学 江西 南昌330038)
摘 要:目前在校园中存在着诸多霸凌现象,主要存在于初高中校园内,该现象的产生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存在着一系列不良影响。青少年在成长的过程中,对于该情况不知如何去处理应对。同时,家庭与学校处理的方法以冷处理居多,不能结合当下法律用恰当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只能是治标不治本。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校园霸凌情况调查》,反响并不尽人意,我国刑法在此存在局限性,暂时并无相应法律来约束与管教这种现象。综上所述,结合实际情况与现有法律,抑或通过国内外的先进思想与司法实践。主要从刑事法律方面浅议如何改变目前现有现象,并对我国的校园霸凌现象提出展望,旨在让广大的青少年朋友在生活里能够知法,懂法,并学以致用。
关键词:青少年霸凌 未成年刑事责任的承担 入罪标准
前 言:青少年在校园中出现校园霸凌的现象,在现在已经屡见不鲜。在我们身边或多或少都会出现,对于这些青少年们来说,该现象处理地不得当会在成长的过程中造成一定的影响。目前我们青少年的法制意识存在两极分化的情况,部分青少年认为刑法与自己毫无相关,这种学校内发生的事情刑法并不在管辖范围。而有些青少年甚至认为,自己没有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纪,即使是杀人也不用坐牢。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也将承担刑事责任。
正文:一、我国法律对待恶性校园霸凌的规定
当下我国法律对于恶性校园霸凌的情形并不是很完善,成都市出台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自3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章,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3月1日起施行,涉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疫情防控等社会热点。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法律一般只针对于重度的恶性校园霸凌事件,对于轻度的一般以管教为主,这也是当下治理该类情形的局限性所在。
二、当下校园霸凌的情况与影响
据笔者统计,校园霸凌现象的受众人群大多处于小学五六年级至高中一二年级居多,多发于初中阶段。有88%的人是校园霸凌现象的受害者与施暴者。
该现象的出现形式大多数为:
直接暴力行为:例如拳打脚踢,情形严重的比如故意伤害等现象。
言语辱骂行为:该行为为目前校园中最常见的霸凌行为,会对青少年的内心造成莫大的影响。据调查研究显示,很多在少年时期经受言语辱骂行为的受暴者,在未来都会存在很多心理障碍。例如:自卑,懦弱,自闭等等不利于未来成长的心理应激创伤反应。
孤立冷暴力行为:在校园中典型现象为小团体孤立,拉帮结派。
打着玩笑旗号的软暴力行为:故意藏起书包文具等,回答问题凳子被抽走,被堵在洗手间反锁等情况。
在发生霸凌现象后,有一部分的人选择默默忍受和向家长老师反映,也有一部分的人选择奋起反抗或者加入霸凌团体。向家校方面反应后,通过普通说教,认为是同学间的小打小闹。但反响并不如愿,治标不治本。第二种情况愈演愈烈,施暴者接二连三的报复,永无休止。选择奋起反抗后,霸凌现象有所好转,但大多施暴者选择继续进行霸凌,直到霸凌到不敢还手的地步,以暴制暴的方式只会带来无休止的“报复”。而最终与恶龙搏斗者终究会化身为恶龙,被同化加入霸凌团体后,会形成等级森严的霸凌体系,类似于青少年眼中的黑社会。在对他人施加暴力后,很多人都会在内心发现原来霸凌他人是如此令人愉悦的一件事情,但少数人心中仍会存有内疚。
(一)霸凌现象产生的原因
目前笔者在经过研究走访调查后,浅议霸凌现象出现的原因有如下几点:
1.家长与学校的教育并不得当,采取了错误的教育方式,并加以适用,从而在青少年的心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好友同学所带来的影响,在他人的带动下,青少年们在缺少认知能力的年级会很容易从众。发掘出自身恶性的一面,从而霸凌现象愈演愈烈。
(二)霸凌现象产生的影响
1.对于此类事情较为淡漠
有很多一部分人在身边出现霸凌现象后,几乎都选择了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只因担心事后自身被报复。
2.影响未来的成长道路
一部分学生自我怀疑与放弃。
三、面对霸凌现象的做法
(一)勇于对霸凌行为说不
霸凌行为发生时,逃避永远解决不了问题,以暴制暴只会让恶行愈演愈烈。心理上无需去惧怕报复与孤立,人人都存在着惧怕心理,霸凌现象会成为一个死循环。沟通与交流永远是第一步,如若无法沟通,可以选择告知家长或学校。家校应当尽到妥善的疏导作用,而不是一昧的打骂与放任自流。
(二)利用法律武器去捍卫权利
如上文所言,诸多青少年朋友们不知如何去利用法律捍卫自身的权利,部分认为刑法不会介入。诚然,一般的校园霸凌的确不会带来刑法的介入。但严重的恶性校园霸凌,危害性较大的则会引起刑法的介入,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刑法中亦明文规定此类条款。相应的有义务的去制止与管理的部门,如若未尽到责任则会面临着被行政问责的风险。
正如马丁路德·金所言:世上所有的不公,皆是对正义的威胁。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我们所需被保护的法益,捍卫我们的合法权利。天平平衡左右的原因只不过是因为:权力需要被制约,但需要它去发挥作用时它责无旁贷。这即是我国刑法所表达的思想。
四、未来法律完善前瞻
(一)立法上
针对严重的校园霸凌事件,已经涉及刑事犯罪,这个时候,道德教化的作用危乎其危,需要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以及移动互联网的普及,青少年的心智愈发成熟,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确有其可取之处。但是值得思考的是,上述规定仅将侵害人身重大权益的行为纳入其中,大部分是可见的物质性损失。但是,身体上的损伤尚可恢复,精神上的损伤却难以弥补,其影响往往伴随一生。那么,当校园霸凌造成被害人重大精神痛苦,甚至侵害其性权益时,是否可以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可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刑事责任确有漏洞存在,这也是未来立法上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
(二)司法上
以道德教化为主,以民事赔偿为辅,在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时,在迫不得已之处才适用刑法追究责任。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那些施暴者往往曾经是被害者,轻而易举适用刑法会造成一系列恶性反应,将这些不谙世事的孩子往犯罪的道路上越推越远。这些施暴的孩子往往存在各种的原生家庭问题,对他们适用法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诚然,对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损失的,基于法律的填平原则,民事赔偿还是必要的。但是,法官在审判案件的同时要担当教育者的角色,对这些孩子所犯的错误明确的指出,并且约其家长到庭参加谈话,必要时打开孩子与父母之间的心结,同时在案情轻微危害较小的情况下,可以邀请被害人及其家庭到场,妥善化解矛盾,这些都是未成年人法庭需要做的工作,未来还有许多制度需要完善。针对触犯了刑法的孩子,即使严重到需要关押,也要设置单独的场所,并配有心理老师进行疏导,切不可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防止交叉感染。
五、总结
之前看到罗翔老师讲的一段话:我们不能给青少年做法治教育,因为你不能告诉他,你没有成年,所以你不用为你犯下的错负责。对青少年,更加要注重的是道德教育,法律是以道德为基准设立的,一个不触犯法律的人,他也许会去干一些违背道德的事情,但是一个遵守道德的人,他不可能会去违法。霸凌现象的诱因有很多,但想要真正杜绝这种现象,只靠法律治理是较独木难支的。最重要的是心中要存在对法律的敬畏之心,才能更好的知法、懂法与用法。
参考文献:
[1]王舒宇.校园霸凌的法律问题与应对[J].法制博览,2021(11).
[2]罗珍资.学校教育视角下中职学校校园霸凌预防研究[J].法制博览,2021(10).
[3]李慧钰.驱散校园欺凌阴云 守护每一个“少年的你”[J].留学,2021(06).
[4]赵福菓,何壮,袁淑莉,黄希庭.校园霸凌行为问卷的编制[J].心理学探新,2021,41(01).
[5]季培培.关于小学生校园欺凌的现状调查和应对措施[J].小学生(下旬刊),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