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素养教育制度的完善

发表时间:2021/7/14   来源:《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55卷7期   作者: 黄肖玉 孙赫晨
[导读] 由于新冠疫情的发展,网络在线教学这种授课方式也在农村中小学中普及
       黄肖玉  孙赫晨
       临沂大学法学院
       摘要:由于新冠疫情的发展,网络在线教学这种授课方式也在农村中小学中普及。一方面网络带来了便利性,提高了疫情期间的教学效果,扩大了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和手段;另一方面,使得大量未成年人尤其是小学生首次接触网络,在其没有网络安全知识的情况下置身“信息海洋”,容易受网络中不良信息的干扰和侵害,屡屡出现未成年人巨额购买游戏装备、打赏主播、追星集资等案例。因此,突破传统的校园普法教育内容,加强对我国中小学生开展网络素质教育,对于维护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未成年人;网络素质教育;法律保护
       一、我国未成年人网民现状
       由于新冠疫情的爆发,去年全国开展了网络在线教学方式,加剧了我国未成年人首次接触网络的年龄的低龄化态势,未成年人首次触网年龄不断降低,首次触网最集中年龄段,已经由2019年之前的10岁降到了小学一年级的6-7 岁。根据中国互联网中心2021年2月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截止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9.89亿,19岁以下网民占16.5%,达到了1.6亿之多。
       由此可见,伴随我国网络技术不断发展和提高,互联网已经成为未成年人学习、生活中重要的工具。一方面,网络对未成年人的积极作用表现在:利用网络渠道和网络资源进行学习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较为常见,在调研中也发现一些未成年人使用了网络课程作为课外学习的主要来源,也有一部分学校布置的作业需要在网络中完成。
       一些学历不高、收入偏低、每天工作劳动时间较长,没有时间和精力以及足够的知识储备对对子女实现学业上的辅导的家长普遍对网络学习持较为支持的态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生家长,留守儿童的家长希望能够通过网络课堂的辅导对不在身边的孩子起到学习督促作用。
       我们收集的调查问卷的数据分析表明,70%左右的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核对作业对错,即便在在疫情之后,尚有73%的未成年人看过网课,通过网络课程进行自主学习。这说明未成年人具有较强的网络学习需求和网络学习能力。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自律性不够,对网络安全意识不足,且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不足,容易在学习之余继续长时间使用网络,造成是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过度消费等现象,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素养的基本内容
       (一)网络素养的内涵
       网络素养是指人们理性地获取、分析、评价、利用和生产、传播网络信息以及遵守基本的网络伦理规范、利用网络促进自身成长和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综合来说,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应该包含网络学习素养、网络行为规范素养、网络安全素养和网络技能素养。其中网络安全素养包含未成年人的网络信息甄别能力、信息保护能力和危机应对能力。
       (二)未成年人信息安全素养存在的问题
       1.上网时间缺乏有效的控制
       我们调查数据表明,有一半以上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初高中学生拥有自己的手机,能够由家长控制每天上网时间的学生仅占51%,也就是说有接近一半的未成年人每天上网时长由自己决定。而在这些上网时间里,有很多是花费在网络游戏、追星以及观看网络直播这些娱乐行为上。
       2.对于网络违法内容缺乏甄别性
       囿于未成年人的社会经验的缺乏,以及学校家庭监管的缺失,使得一些未成年人经常浏览不良网站、网络成瘾、网上受骗,甚至因网络问题诱发的未成年人自杀、犯罪案件也屡见报端。
       3.从众心理导致缺乏网络信息保护意识
       大多数未成年人初次接触网络,其基本上网技术和操作大多是模仿同龄人或者父母的行为。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不够成熟,为了取得认同感或者彰显自己的个性,在同学交往中取得优势,可以选择与同学一起追星或者积极下载同学中流行的网络游戏,甚至一起组队打游戏。
       而追星或者打游戏合作需要加入QQ群或者微信群中,缺乏网络安全意识的未成年人尤其是低年级的小学生在初次申请社交账号时往往填写自己真实信息,缺乏对社交群组中陌生人的警惕和防范。网络的开放性和互联性,未成年人提供个人信息给网站,容易给不法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4. 网络消费容易失控
       在我们调查数据中,未成年人的网络消费主要表现为网络购物、游戏装备购买、网络直播打赏以及为了追星进行集资投票或者购买明星代言产品。近年来屡屡发生中小学生进行过度网络消费,花费巨额金钱购买游戏装备或者直播打赏事件。而超过89%的未成年人不知道自身的这些过度消费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可以申请追回。


       三、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素养的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学校普法教育缺乏灵活性和针对性
       目前中小学进行法治教育具有滞后性,学校的普法教育大多是通过德育课,教材以《道德与法治》为主,尤其是对于小学阶段的学生,以德育教育为主,仅有的普法教育也大多以道路交通安全为主,缺乏对网络安全教育的内容。
       其次,缺乏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教学手段单一,没有能够结合现在数字媒体应用广泛的状况,灵活开展普法课堂教学。大多进行枯燥的德育课本内容的宣讲,不能提高未成年人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积极性,普法效果不佳。
       再次,中小学尤其是农村中小学的普法宣传,往往缺乏对学生身边发生的未成年人过度网络消费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的宣讲,不能起到提醒和教育警示作用。
       (二)家庭教育中网络安全教育的缺失
       大多数家长只关心子女的学习成绩,认为网络素养教育应该完全由属于学校教育,日常家庭生活中缺乏对子女的网络安全教育。尤其是一些家长由于学历水平较低,对网络安全知识了解过少,自身都不能意识到对家庭尤其是子女进行网络信息保护。有少数家长更是不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内容,甚至利用未成年子女进行直播以获得收益,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
       (三)网络平台缺乏有效的未成年人监管机制
       虽然我国2019年陆续出台了相关法规,规定了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实名注册制度、未成年人网络游戏时间限制、强制视频平台设置青少年保护模式,但是实际上这些未成年人保护措施并没有落到实处,未成年人往往通过借用成年人游戏账号的方式来规避游戏服务商提供的时间限制。
       四、加强我国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素养教育的建议
       (一)积极利用新媒体进行网络安全教育
       202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加了网络保护专章,第70条规定为了防止未成年人沉迷于网络,明确规定了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人不可以带手机等智能终端进入课堂。同时规定了学校和家长需要合作,对沉迷于网络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义务。
       针对目前未成年人普法教育教材的滞后性以及农村中小学法治教师师资不足的现状,可以利用网课的形式,与公检法的工作人员或者在校法学学生团体进行合作,进行互动教学。大学与中小学对未成年人普法教育开展多种方式的合作,尤其是用模拟法庭的形式对涉及未成年人网络安全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
       其次,学校也可以在中国裁判直播网上寻找适合的案例,利用未成年人巨额购买游戏装备以及打赏主播等常见案例对学生普法宣传,明确可以申请运营商退回的法律规定,提高广大中小学生知法学法懂法的积极性。
       (二)定期召开家长会对家长进行普法宣传
       《未成年人保护法》网络保护专章,明确规定了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参与网络直播行为,中小学生家长并一定能够及时了解这些新的法律制度,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对其监护人进行适当的法律宣传具有必要性。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71条专门强调了家长在防止未成年人网络沉迷中的引导和监督义务,尤其是要提高自己的网络素养,防止未成年子女进行模仿。
(三)行业监管要落到实处
       网络游戏、短视频以及社交媒体的运营商,要切实落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要通过完善的技术手段避免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身份信息注册账号规避使用时间限制的行为,把平台监管义务落到实处。
       总之,现在的未成年人的作为网络原住民,网络已经与其生活和学习密不可分,不能简单的禁止其与互联网接触,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尤其是网络安全素养进行教育,使其具备一定的甄别能力和信息保护知识。这需要社会、学校、家长以及网络产品运营商的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上网打造健康的网络空间。
       
       参考文献:
       1. 共青团中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2019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研究报告》[EB/OL],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网站,2021-5-13.
       2.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中国网信网,2021-2-3.
       3. 蒋俏蕾、陈宗海:《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理念、内容与路径》[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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