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慧杰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071000
摘要:我国的行政法学一直是学者们不断研究与探索的法学体系,当前已经完成了将行政科学转变至法律科学。与此同时,行政法学的职能重心也开始从司法审查变更为管控行政的过程。发生转变是由现代社会发展与先进性决定的。在现代社会中能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阐述了早期行政法的发展,再讨论在现代发展理念下 现代行政法学构建以及发展前景。
关键词:行政法学;构建;发展
引言:随着行政法学在我国开始重构及发展,学术界从未停止过对行政法学的探索。每个学者针对现代行政法学体系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都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不过依旧无法获得统一的结论。这和现代行政法学的起源及发展有着非常紧密的关系,学者们研究行政法学的角度及重点都存在一定的差异。通过确认现代法学的具体构建,可以引导学者对现代行政法学的研究,并正确的掌握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以及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情况下,可以更加顺利的进行深入的探索与研究。
一、我国早期行政法学的发展
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都是建立在行政过程,不过行政法的内容并不是明确行政工作的有关内容,而是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律。在此背景下,早期的行政法都是以行政科学作为起点,渐渐发展为法律科学。
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重建了行政法,以苏联、东欧的一部分行政法学著诉为基础,这个阶段的行政法主要规制并限制社会经济、社会与私人活动,通过行政命令达到该目标。其中的一条主要原则是重点指出了国家公民个人对国家的责任和义务,行政法学的使用并不是约束行政官员,同时也没要求行政官员承担自身职责。20世纪80年代我国社会主要是由于单位组织构成,个体都是在单位周围生活及发展,单位是以国家周围而生存,个体与社会组织成为了构成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1989 年作为分界线,在此之前行政管理工作法制化是行政法学论题的重点探讨方向,可见行政科学对于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1989年颁发,《行政诉讼法》后开始改变这一情况。《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行政案件的审理责任方,同时由人民法院来审理行政案件,并审查行政具体行为的合法性。以《行政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一些实际行政的审判案例为基础,学者们开始讨论并构建行政主体、行为、违法法定程序、滥用职权、行政法律关系、行政相对人等,最终形成我国行政法学体系的主线,也是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及规范,以司法审查作为核心。
综上所诉,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行政法学开始从行政科学转变至法律科学,促进行政法学研究人员与工作人员在探讨解决行政问题的过程中,开始使用法律方法及思维实施,业对职业法律生涯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现代行政法学中心的发展现状
传统的行政法学是以司法对行政法学体系的构建中心进行审查,行政法学重点关注行政过程的下游节点。行政法学体系是将司法审查作为渠道,限制并且规范规制者的行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其中对政府、个人之间所产生的纠纷,如何才能够通过法院处理鱼解决也是传统行政法体系所关注的核心点。伴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权力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断提升了各种规制事项的技术性及复杂性,其中更具有较高的风险性。法律可以发挥作用的只是对于规制框架中的规定,其中也存在很多的漏洞,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补充。在该过程中行政机关有着更大的公共政策选择以及权利塑造。可见行政的角色定位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不只作为制定法律机关条款的传递者与执行者。
现代行政法学体系中行政环节非常重要,将其进行控制并且转变至上游的节点,同时在管理体系中纳入政治、法律、政策。此外,在行政过程部分的实体因素进行判断与分析时添加法律学中的一些见解视角。以此监控公共政策形成的实施过程,和以往的行政法学比较,现代行政法学体系深入探索并且分析现代行政法学体系对所规制项目的成因、成果与病理因素形成更有力的管控。
三、现代行政法学的职能核心
(一)行政法中控权核心职能
行政法学属于一种控制权力的法规,主要控制行政权的法律。在社会发展运行的过程中,通过行政权利使维持社会秩序的一个重要力量,无论一个国家的性质、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的设置,行政权与行政法两者的关系都是确定的,行政权力作为社会所有成员需要服从。但是在应用行政权利的过程时,保证社会正常运行也可能会伤害他人利益的可能性,基于此,必须利用行政法进行控制,也是行政法属于控权法的原因。我国正处于发展现代特色社会主义,行政法学中的控权职能核心正是和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符。我国政府属于人民政府,由人民选举出代表构成权利机关并制定国家的所有的法律、法规,运用行政法控制行政权利。即让国家政府受到人民群众的控制,以此依法行政。现阶段,行政权的扩张日趋严重,为了有限避免受到行政权的侵害及扩张,构建控制行政权,成为现代行政法学的职能核心。
(二)行政法学中对行政权的控制与保护
以现代行政法学的控权职能核心为基础,一些人也会存在行政权同等需求的保护,避免行政权力在现实应用过程中遭到损害,主要体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政府机关虽然是由人民进行授权组建的,不过政府所具有的权利始终是最强大的,这对于行政机关来说行政权力也有一定的份量。政府具有强大的权力才能够维持并且保障整个社会的稳定。一般情况下,对于行政权的保障都是由国家政府颁布的法律组成。对于社会民众与组织来说行政权本身所具有的支配性以及控制性就不用受到行政权的保障。
行政机关以社会民众、组织实施的行政权,因此,行政权无需其他法律保障。第二,如果行政权力遭到了损害,一方面是无视法律,另一方面则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权的环节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行政权行使缺乏力度,从而遭到损害。例如,未进行严格的管理、行政机关人员的专业素养薄弱、缺少完善的机构及规章制度等原因,都会对行政权力的执行产生一定的影响,甚至还有一些行政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导致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受损,这些都是行政权利受损的主要原因。基于此,要设立法律控制行政权的使用,以此保障应用行政权是合法与公正的,并且杜绝在实施环节中出现以权谋私及滥用权力等现象的频发,从而保障社会组织与民众的权益。
四、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不断深入发展逐渐完善现代行政法学,同时朝着社会主义发展服务的方向,一般体现在以下的三个发展趋势。首先,现代行政法学中明确的区分了私法、公法,深刻反省与探讨了行政权行使主体所具有的优越性。与此同时,对于行政处分实施的司法审查等内容也是现代行政法学有关人员所关注的核心内容。其次,宪法作为我国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在构建现代行政法学体系的过程中也需要严格的遵循宪法中的规定,因此在现代行政法学体系中展现出宪法有关内容及精神,也是现代行政法学中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 。最后,发展现代行政法学绝不能够依靠单一的理论研究,还需要结合现实情况开展,运用行政法院的真实案例,作为引导现代行政法学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实际行政的实务案例相结合探索行政法学,也是全球各国行政法学的主要发展趋势。总而言之,现代行政法学的主要发展趋势主要在法治、民主、福利三个方面,在该过程中,政府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积极 兴利,杜绝效消极应对的态度。
结语:现代行政法学的发展及应用对于我国构建特色社会主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学者在研究行政法学的有关课题时需要和实际的案例结合,遵循服务社会主义发展作为基本原则,才能够使现代行政法学发展和时代发展需求相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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