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丽
上海师范大学
摘要:本文以法律条文中的“的”字结构条件句为语料基础,认为法律条文中出现的“NP+‘的’字结构”条件句是受到了语法隐喻的作用,对比结构“‘的’字结构+NP”,认为本质上二者都是名词化结构,区别在于信息焦点的不同。前者在强调条件,后者的偏正结构使信息的焦点转移到了中心语,这对句子的假设条件关系产生了影响,受到“名词化”影响的“的”字结构适应了法律条文普适性和规约性的语用功能特征。
关键词:语法隐喻 “的”字结构 名词化 假设条件
引言
作为系统功能语言学中的重要发现之一,语法隐喻理论发展至今在跨语言研究及翻译领域取得重要成果。陆俭明(2005)提出“在人的认知领域里形成隐喻和转喻这样的思维方式,对人类的认知和语言提供看待事物的新视角;增添词语新的意义,总的来说是从一个认知域激活另一个认知域的过程。”汉语是缺乏形态变化的语言,语法隐喻使得有限的形式满足了表达丰富的表达需求。通过语料考察发现,语法隐喻在法律条文形成过程中也发挥重要作用。如下: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上述两例前后小句存在条件-执行的关系,满足条件的群体可以采取后续行为。条件的形成借助“的”字结构。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涵盖了全体社会成员,“自愿离婚的”结构对群体中的人进行限定;同理“与家庭成员有通讯关系的”对“现役革命军人”这个群体进行限定,调整语序句子成为:
(1a)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准予离婚。
(2a)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现役革命军人,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1)和(2)的假设条件句从后置“的”字结构转换成了定中式结构。在句法上是符合逻辑的,但是表达效果却发生了转变。这里我们把(1)和(2)称为“隐喻式”,(1a)和(2a)称为“一致式”。隐喻式中“的”字结构的后置让条件得到强调。而一致式中的偏正结构,只是针对“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和“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现役革命军人”这一群体可以得到法律的指导和规范。法律条文的目的在于规约和指导社会群体的行为做法,从社会作用角度我们可以看出其条件是虚拟的、预设性的、开放的面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因此,尽管语义相同的情况下,我们认为“隐喻式”的表达更能满足法律条文的语用功能。
一、语法隐喻理论的典型特征
Halliday(1985)“当经验语法隐喻由一致式向隐喻式转化时,不仅表示过程、性质的动词或形容词等被名词化,成为中心词,而且这一转化过程往往伴随着原一致小句中其他成分的转化,最终成为名词化中心词的修饰成分。”另外,“名词化是创造语法隐喻的最重要资源”。胡壮麟(1996)也认为“语法隐喻中最常见的是‘名词化(nominalizing)‘。名词化是将过程(其词汇语法层的一致形式为动词)和特性(其一致式为形容词)经过隐喻化,不再是小句中的过程或修饰语,而是以名词形式体现的参与者。”由此我们理解到语法隐喻发生的过程伴随“名词化”的过程。考察语法隐喻对法律条文的作用,“名词化”这一手段已经成为我们不可忽略的一个部分。朱德熙先生在研究“的”字短语时提出“结构助词‘的’其作用有两个方面。一是语法功能的转化即名词化;二是语义功能的转化,具体来说就是指称化事物化。”在观察语料的过程中我们发现“的”字结构在法律语体当中的位置和功能有了新的发展。因为法律发挥效力需要某种条件的激发,这一特征体现在句法上就需要修饰限定出某种群体或某种情况。此时,“的”字结构发挥着独特作用。
二、“的”字结构的语法隐喻现象
2.1“的”字短语的指称作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未到法定婚龄的……”
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指代那些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任一的人。
同时也因为“的”字的出现使得“有下列情形之一”这个动词性结构变成了名词性结构。同理,四项规定中,因为有“的”才变成了名词性结构,指称满足条件的人。否则动词结构只是四种动作现象,不能指称到人,这和法律适用于人的目的是相冲突的,所以,“的”字短语的出现,能够让法律指称到个人,面向群众。
2.2“的”字结构的事物化特征。
法律条文中“的”字结构的出现指称某种情况的产生,把事件的发生转化为一种状态。如下:
(4)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结构因为有了“的”字的出现,“分别执行合伙事务”这个事件被类化,形成一种情况,指称“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物”的这样一种情况。
2.3语法隐喻下“的”字结构的条件功能
“的”字构成的假设条件句极少出现标志性关联词,通过上述例句转换我们认为是语序结构的特殊性赋予了“的”字句的假设条件功能。例(4)“的”字结构既在修饰限定前者的“合伙人”,同时也在限定的过程中交代了这种情况存在其他状态的可能,通过范围的限定,句子具有了假设条件的功能。转换句子出现显性标记如下:
(1b)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2b)如果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但这个时候我们发现关联标记出现时,“的”的出现则受到了限制,加上“的”得到如下句子。
(1c)*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2c)*如果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的,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通过句式变换,我们可以看到,“的”和关联标记同时出现的句子会给人一种“成分赘余”的感觉,这是因为,假设条件的双重出现。相反的,我们同时删去两处标记,如下:
(1b)*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
(2b)*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其配偶提出离婚,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
句子从事件状况的一种名词性状态变成了陈述事情发展过程的小句,句子之间的假设条件关系丢失,小句之间的关联性被弱化。这说明“的”字在法律条文中具有虚拟条件的功能,此外,从信息结构安排来看,后置的“的”字结构倾向于成为自然焦点,这意味着虚拟性的增强,偏正结构则更为强调一个中心语的对象,条件弱化。但当“的”字结构不再作修饰成分,如例(3),只用来指称某种情况或群体,我们可以发现其虚拟条件的能力仍就是稳定存在的。
综上所述,法律条文借助“的”字结构指称群体或某种状况,在这个名词化的过程中语法隐喻发挥作用,“的”字结构出现了假设条件的功能,从经济性原则出发,要比显性标记关联词的出现更为简洁合理。
三、结语
本文以“名词化”理论为基础,含“的”字结构的假设条件句为研究对象,先论证了“的”字结构在法律条文当中的两种指称作用,后分析了“的”字结构在句中位置的变化对条件关系的影响,受到语法隐喻的影响,“的”字结构在法律条文中具有引导假设条件句的作用,本文尚未对“的”字结构的句法功能作出细致研究,“名词化”过程中对“的”字结构内部的整合发挥的作用也值得进一步探索。
参考文献:
[1]陆俭明 2005 《现代汉语语法研究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2]朱德熙 1978 《“的”字结构和判断句》,《中国语文》第1-2期。
[3]姜望琪 2014 《语法隐喻理论的来龙去脉及实质》,《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第5期。
[4]屈承熹 2006 《汉语篇章语法》,商务印书馆。
[5]胡壮麟 1996 《语法隐喻》,《外语教学与研究》,第4期。
[6]李晓燕,范敏 《2006基于科技语体的动词化语法隐喻分析》,《哈尔滨学院学报》,第11期。
[7]Halliday M.A.K.1985《An Introduction to Functional Grammar》,Edward Arnold ( publishers) Limited.
[8]语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作者简介:张丽(1997—)女,汉,河南周口市,学生,学术硕士,上海师范大学,研究方向: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