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松
重庆市渝中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委员会 400010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消防验收备案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剖析,从问题本身,以及建设主体责任、监督服务、执法、信用体系等多方面提出解决对策,探讨如何从根本上确保消防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 质量问题 主体责任 监管执法
消防验收工作,是检验一个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防范建筑工程火灾,减小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从2019年4月开始从消防救援机构移交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工作在逐步平稳有序地推进落实。在办理工程建设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发现,大部份建设主体单位能够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认真履行职责,但在也发现部分项目存在较突出问题,其中,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备案抽查项目问题较为集中。
一、问题主要表现:
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以下简称51号令)的规定,其他建设工程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这当中,有很大一部份是未办理施工许可、未进行质量监督的工程。在备案抽查中发现,由于过程监督的缺失,这类工程的问题较为突出,以下一些问题较为普遍地存在:
1、建设单位未履行首要责任,未按规定对工程进行管理,未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2施工单位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要求;
3、没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无隐蔽工程记录,建筑材料质保、抽检资料不齐全;
4、工程不具备消防验收条件,存在工程未完工,不具备联动测试条件等情况。
二、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有以下原因:
1、按51号令规定,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并明确了建设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但很多建设单位对责任意识还很淡薄,由于主观认识方面存在偏差,没有履行主体责任,把过程管理全部交给施工单位、甚至是一些个人中介,被动地等待一个验收结果。
2、施工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管理人员不到位,甚至是个人挂靠施工单位资质进行施工,技术力量薄弱至使实体质量、工程资料不能满足要求。
3、参建单位节省费用,不按规范要求对装修材料进行防火性能检测,甚至使用不合格材料和构配件。
4、过程监管和服务缺失。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过程中质量监管的缺失,使以上问题在施工过程中得不到纠正。同时,也是一种过程服务的缺失,一些问题如果能在进场时得到提醒或施工过程中及时发现,将会避免或降低损失。到备案抽查才发现问题,往往需要重新更换材料或重新返工,造成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5、备案抽查比例低,备案抽查的比例为50%和10%,部份工程未被抽中的机率达90%,一些单位和个人钻政策空子,不顾工程质量和进度,工程未完工甚至刚开工,就到窗口申请办理备案。
6、违法成本低。在备案抽查中,发现以上质量问题,只是对消防工程判定为抽查不合格,整改后复查。未依据《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参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影响分析
(一)一些工程未进行过程监督、备案抽查未被抽中,容易使不合格工程流入社会,造成安全隐患,特别是一些达不到特殊建设工程条件,但本身体量较大,涉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其它建设工程,这类工程一旦备案抽查未被抽中,而自身施工质量又达不到要求,消防隐患未被及时发现,将会对社会造成较大的安全隐患。
(二)一些建设主体单位对消防责任意识还很淡薄,只考虑如何应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手续,未意识到承担的责任,未在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主体职责,这种状况不改变,建设工程消防质量无法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保证。
四、解决办法
(一)加强宣传、指导力度。改变目前“事后验收、不合格后整改、再次申报验收”的被动局面,在窗口接件办理时,加强宣传和靠前服务。采取在办理窗口采取发宣传册、提供业务指导,办理验收备案的单位签责任书、承诺书等方式,提高建设主体单位对消防责任的认识,促进参建单位提高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的重视程度。
(二)加强过程监管和服务力度。达到办理施工许可条件的建设工程,应严格纳入施工许可管理,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管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做好过程的监督和服务工作。住建部门近年来在强化五方责任主体,强化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等方面已总结的成熟经验值得借鉴到消防验收及监管工作中来。
(四)加大执法力度。51号令规定:“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仅依据本规定,对消防工程判定为抽查不合格,整改后复查,似乎也没有什么不妥。但实际上,工程的消防质量不合格仅是一个结果,其中很多都存在建设主体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质量管理条例》等建设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查处,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对消防质量的保证和促进。
(五)将消防验收备案建设主体纳入信用考核体系,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秩序,全面强化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考核管理,提高各方主体质量意识和管控能力。
结束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不仅暴露出工程质量不合格,更反映出建设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监督执法中的一些漏洞。作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管理部门,同时也是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必须主动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从工程实体、建设主体责任单位等多方面,以及宣传、服务、监管、执法过程等多角度入手,加强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从根本上确保消防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刘江茜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常见问题解析》
建筑实践2020[34]
陈湘华 《深浅谈当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面临的困难及对策》科技创业家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