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探究

发表时间:2021/7/15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3月7期   作者:郑凯挺
[导读] 不断地探究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使政府采购制度向更加健康、完善的方向前进和发展。

        郑凯挺
        温州市兴城工程造价审计咨询事务所(普通合伙)浙江 温州 325000
        摘要:在国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政府采购领域,我们要在工作的同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不断通过学习和总结,制定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不断地探究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使政府采购制度向更加健康、完善的方向前进和发展。
        关键词:政府采购;存在问题;研究
        一、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管理不到位
        一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建全。财政部门作为重要监督部门,其监督内容不明确,监督办法受限,会出现看到了问题,而没有职权和技术取证的问题。比如,围标、串标的问题,财政监督部门是无法从面上看出问题,搜集证据手段少,可以调查取得的技术手段几乎没有。如果公安、审计、纪检等部门,通过技术手段可能会实现目的。财政监督部门如果通过合规的程序请求各相关部门配合调查的话,还有一个投诉质疑回复时限问题,《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二是社会公众监督能力有限。有些投标人内容需保密,一些公众和参与者看不到,现在在各地实行“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条件下,有一些无犯罪证明、小微企业证明等,都需要企业自己单位出示盖章的证明材料,有些外地企业因是跨区投标,造假的机率大,投标参与单位对该单位不了解,即使公示制度完善,又因跨区调查困难很大,失信成本低,使得一些企业铤而走险。三是事中事后监督不到位。招标完成后,进入合同签定阶段和工程实施阶段,因采购单位(采购人)没有专业工程管理人员,在合同签定时因把关不严,出现了好多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变更追加认定等方面的诸多管理漏洞。
        (二)信息技术领域监管不到位
        “互联网+招标采购”的推广应用,首先,招标代理和专家等人员以及监督人员招标采购专业素质能力不适应,导致工作被动。其次,随着信息透明,以往那些保护封闭、暗箱操作、腐败交易等违法违规者必然会受到冲击,而在利益的驱使下,利用不同的手段,想办法通过作记号、固定页码内容、围猎信息平台等来实现目的。
        (三)违约成本太低
        违约成本太低使得围标、串标一直是招投标领域一个不死的癌症,还有就是中标后弃标也成为采购人头疼的事,严重影响了采购人的采购质量和效率。有些地方处罚只在一年内不得在本地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以有些人就借外地企业参加,一旦被处罚,以后就不再用了,对违约者来说没有影响。
        (四)选定代理机构的原则不明确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该条明确了代理机构的确定由采购人来确定,但是采购人以何种方式确定没有进行明确,所以,各地在代理机构的选择上方式出现了五花八门的现象。选择的代理机构业务能力水平的不同,直接影响了采购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政府采购全方位监督管理
        一是出台相关文件,进一步规范明细地厘清各主体监督管理范围和职责清单,并明确责任和处罚。加强监督部门专业技术手段,便于监督过程中的取证工作。二是加强企业查询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全国联网的企业情况信息公开平台,对于一些在招投标中需由企业自行提供的业绩、加分项、各类证明、证件都有公开,公开前有关部门进行认真的审核,这个平台也可以只能在部分规范市场行为的单位进行查询。


        (二)提高政府采购电子招标的监管力度
        加强电子招标平台的监督管理,目前多数工作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是从如何完善电子平台,实施好“放管服”和如何搞好服务上下功夫,对于平台交易过程中的监督办法少,重视程度不够,个别时候对被动出现偷梁换柱查无证据或毫无查觉,所以加强平台管理是电子招标监督的重中之重。
        (三)加强全国性的失信平台建设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等,都对各政府采购参与主体的违约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因全国性的失信平台不建全,特别是对外地供应商调查、处罚的繁琐性,使得一些问题处理不到位,如果建立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全国性的失信的平台,只要有失信行为,能在全国范围内,在一定时期禁止参加所有政府采购活动,并且这个失信平台,在各地评标时各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评标时可以现场调取,发现问题,当场清退。在全国建立一种不敢失信、不想失信的氛围,来维护国家提倡的诚信体系建设,给政府采购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四)继续加强代理机构人员素质培养
        2018年前的代理机构素质总体较高,个别代理机构只是有部分现场辅助人员没有《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取得证书的考试内容能够满足一般的开标活动需要,取消后,好多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只有一个有证书的,有的甚至一个都没有,问题国家已取消了考试。2019年,虽然又成参与的积可以考试了,但因没有强制性,造极性不高。为提高政府采购的严谨性、准确性,行政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例如,通过项目随机抽查或招标后评估,对代理机构招标执行过程进行合规性审查;通过定期培训和考试等方式,提升代理机构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同时,建立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将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纳入监管范围,从而提升学习和进步
        (五)明确采购人选定代理机构基本原则
        应明确采购人选定代理机构的选定的标准和方式,有关法律、法规只说了代理机构由采购人选定,没有明确如何选定,标准是什么?这给也采购人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果明确怎么选,或采购入围、或看业绩、或采用方便性原则等等。选定原则不明确,没有标准的选定代理机构,使得一些信誉差的代理机构有了可乘之机,也使得采购人的项目频繁出现投诉,造成延误项目实施的情况。所以规范采购人选定代理机构标准是高标准完成代理工作的基础,也是采购人所盼望的,能够减轻采购人在选定代理机构时来自于各方的压力。
        (六)加强评标专家业务能力和素质培养
        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一是各地政府采购专家监督的行政单位要通过定期培训、定期抽查等方式,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出台专业培训计划,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评委的道德素养和专业水平。二是要推动评标结果信息公开,利用各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公开评标详细资料,接受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监督。三是对专家的年龄,特别是评电子标的年龄要加以限制,从而提高评标的准确性和快捷性,避免出现眼花或不熟悉电脑操作造成评标失误的问题发生。
        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聚焦政府采购领域的新形势、新问题,国家从加强采购人主体责任,明确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等相关单位职责分工和责任,以提高政府采购运行效率为重点,健全政府采购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推动政府采购监管从过程控制为主转向绩效管理为主,促进优质优价采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参考文献
        [1]周媛瑞.试述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讯,2021(10):179-180.
        [2]孟雯惠.当前政府采购招投标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J].今日财富,2021(06):108-109.
        [3]张志.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讯,2020(26):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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