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合国有企业监督力量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1/7/15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第4卷7期   作者:王正平
[导读] 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
        王正平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 100000
        摘要:党的十九大强调,要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在更大范围整合运用监督力量,提升基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能力”。因此,整合监督力量、形成监督合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强化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重要任务
        关键词:国有企业;监督力量;思考
        1国企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作用发挥不明显
        一是内控监督缺失。企业法务、财务、审计、职工民主监督、监事会监督和巡视、巡察共同构成当前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的六大机制,是先于纪检监察处置的防范和控制手段,能协助董事会、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有责任管理风险的相关人员尽早地预防和发现风险。目前,不少国企并没有相应地加大其对实施内控机制的投入,很多企业班子成员对内控重视程度,缺乏有效监督考核机制,企业治理结构形同虚设,内控流于形式。
        1.2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国有企业一直存在所有者缺位以及内部人控制问题,除了各治理主体主观原因外,法人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健全是重要原因。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人员,往往都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直接委派或提名推荐的,董事会对经理层没有真正的选择任命权,导致一些董事会形同虚设,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形成内部人控制局面。同时,许多国有企业董事会与监事会成员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同时监事会成员多为公司内部员工组成,其薪酬待遇等都由公司经理层决定,从而导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融为一体”,机制上也就起不到相互制衡、协调运转的作用。
        1.3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弱化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已成为国有企业的最主要的监督力量。但现在绝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虽都是上级党委委派,但工资薪酬待遇还是由企业发放,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削弱了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效能,导致不想管、不能管。致使纪检监察机构在“一把手”违规行权用权面前失聪失声,“三重一大”决策流于形式,重大事项决策、大额资金安排、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项不提前酝酿,临时动议、临时上会问题突出。
        1.4认知差异导致问责不当
        生产经营与监督主体在经济发展规律和行业发展规律的认知方面,会存在一定差异。企业决策时一般从整体效益出发,而不是仅看单项收益,如在金融衍生品或风险投资等领域,影响因素错综复杂,单次决策失误几率高。在这些领域或情形下,强化监管、严苛问责虽然可以防止违法乱纪问题发生,但也可能导致部分国有企业管理者出现卸责、避责、过于保守、不愿担责、不敢试错的倾向,一方面在市场机遇面前难以及时做出理性的投资策略选择;另一方面则倾向于通过增加审批流程、加大请示汇报频率来规避风险,进而导致机会的丧失和决策效率的下降。
        2加强和改进国资国企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2.1以强化领导为导向,构建联合监督工作格局
        近年来,国有企业党内监督体系不断完善,构建了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同级相互监督和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但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监督部门力量不足,职能部门重业务、轻监督的惯性思维等问题,影响了监督效能。只有整合监督力量、构建联合监督的工作格局,才能做到统一目标、统一部署、统一行动,才能保证监督工作持续高效开展。
        2.2认真履行专责监督职能,实施精细精准监督
        一是强化协助和督促职能,压实党组织主体责任。

国有企业纪委要牢牢牵住党委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督促和协助党组织构建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各监督主体积极配合的大监督格局,压紧、压实党组织主体责任。要经常性地把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委、省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向同级党组织进行传达,督促其加强对本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分析、研究判断和工作部署,协助党组织梳理制定“两个责任”清单,明确对“一把手”行权、用权,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等监督内容和发现问题及处置措施,加强对清单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党组织加强对子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使两个责任力度不减、“温差不变”,纵向、横向、并联企业所属每一层党组织。二是坚持靶向监督思维,聚焦重点实施精准监督。持续深入抓好班子成员经常性学习教育的监督,加强对党内政治生活的监督,形成敢于发现问题、勇于纠正错误偏差的良好氛围,使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自觉做好懂纪律、守规矩,明底线、知敬畏的明白人,筑牢思想防线。要紧紧抓住“三重一大”决策这个环节,对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运作是否履行必要研究论证程序、是否充分酝酿听取意见、是否经过合法合规审查等基本程序进行严格监督,凡是发现违反上位规范或程序违规等问题,应立即向党委反映并建议暂停审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按规定属于重大信息公开范畴的,督促党组织按规定进行公开,接受职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要加强对关键岗位的日常监督,特别是权力末端执行岗位的监督要进一步引起重视,对干部职工反映强烈、反复出现问题拒不纠正的关键岗位人员,纪委要主动介入调查处置,并根据调查情况,提出轮岗建议或其他处理建议。
        2.3整合监督资源,构建“大监督”格局
        统筹党内监督、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群众民主监督、企业外部监督等监督方式,以党内监督为统领,建立党委(党组)统一领导、“大监督”机构直接指挥、各监督主体具体落实的工作体制和机制。一方面,加强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在企业层面成立专兼职协调机构,将各监督主体作为成员部门纳入其中,明确各自职责,发挥相应的监督检查预防等作用。同步建立决策、执行、制约、保障机制,以及定期工作联系、情况通报、成果运用等配套制度,形成目标统一、职责明确、分工负责、有效统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监督工作机制。另一方面,可结合各企业实际,推动职能相近的监督机构进行整合。如,深圳市在国有企业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推行国有企业外派纪委书记兼监事会主席,实现纪检监察与监事会之间优势互补,增强了监事会法定监督的独立性,实现对企业生产经营决策全程监督。有的企业施行纪检监察、审计、法律等机构和部门合署办公,统筹考虑不同监督主体员工政治素养、年龄结构、专业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加强培训交流,开展交叉任职,打通企业内部监督链条上的各个“关节”,推动监督检查和整改问责相融合,实现国有企业监督方式由纪检监察机构的事后问责惩处向事中监督、事前监控转变,同时可解决单一监督主体力量不足问题。
        2.4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监督效能
        强化监督机构自身的制度约束,对人员配备、监督检查、调查处置等权限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同时强化各监督主体之间的相互监督,建立相互制约的有效机制,确保监督队伍自身干净纯洁。
        结束语
        新时代,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提出的“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要求,进一步创新推动国有企业联合监督纵深发展,不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为国有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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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高洪顺.大监督体系在国有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9(34):94-95.
        [4]夏国衡.国有企业纪检监察监督工作有效性的几点思考[J].法制博览,2019(31):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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