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困境与优化 吴飞

发表时间:2021/7/19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2期   作者:吴飞
[导读] 被征地农民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城镇化质量的提高、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稳定大局。

        陆川县米场镇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

        摘要:被征地农民能否得到妥善安置,关系到城镇化质量的提高、经济社会转型和社会稳定大局。本文论述了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困境与优化。
        关键词: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困境;优化


        在城镇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模式纷呈,探索这种模式的逻辑联系和差别,是保障及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效果的重要支撑。另外,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是否完善,关系到党及政府解决新时期“三农”问题的“制度自信”程度。
        一、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困境
        1、不同的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有不同的利益分配差序格局。安置制度的利益分配差序格局包括两方面:首先,单个安置制度结构中的组织或个体,由于所处位置距离制度中心远近不同,致使其自身利益或收益形成差异;其次,在安置制度框架内,不同安置制度所隐含的安置成本差异,促使制度制定者做出利己选择,直接影响到安置对象的利益或收益。每一种安置制度都辐射出不同区间的征地利益,政府、被征地农民及其村集体作为征地安置的主要利益相关者,应平等划分安置制度辐射的利益分配点,各点到利益中心点的距离相等,各利益相关者在安置制度的实施中公平受益。
        现实中,不同的征地安置制度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不同的利益群体在安置制度的利益辐射圈中占据着不同的位置,不同身份的农民也居于不同位置。在货币化安置利益辐射圈中,政府一般处于内环,靠近利益中心点,获得更多收益,征地安置补偿款支付完毕后,政府不再对被征地农民的后期生活、就业和养老等承担任何责任;而村集体及农民则处于利益辐射圈的边缘,远离利益中心点,虽然获得了短期的货币收益,但从长远来看,其总体收益较少。货币化安置和住房安置为地方政府一次性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提供了契机,但农民获得的收益较少。土地换社保安置、土地入股型安置等模式需地方政府长期投入物力或分割利益,农民获得相对较多的收益。在征地安置制度利益分配差序格局中,被征地农民是博弈中的弱者,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只能被动地接受由差序格局造成的收益不公。
        2、在信息不对称背景下,制度安排偏离了被征地农民的意愿,导致逆选择。在农地征收交易中,地方政府是安置制度的供给者,拥有土地市场收益、开发商需求和农民个人条件约束等信息,被征地农民只了解有限的土地交易信息及相关政策。在此种情况下,极易出现安置制度安排偏离被征地农民意愿,导致逆选择现象。
        首先,现实中征地安置信息传导与其表现。由于地方政府间某些利益趋同,可能出现串谋,使上级政府蒙蔽。各级政府间的信息不对称加深了农民与地方政府间的差距,这是制约安置制度贴近农民意愿的重要因素,被征地农民希冀的安置制度被带有政府意志的制度所替代而伤及农民利益。由于个体条件的制约,一些农民即使获得了有效信息,也不得不被风险所奴役,无任何反抗能力。
        其次,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存在逆选择。根据我国农民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农民群体可分为全职农民、“两栖职”农民(外出务工或从事个体经营性兼种地)、全职外出务工农民三类。其中,“两栖式”农民和全职外出务工农民多为年轻农民,全职农民多为中年及以上年龄段农民。实践中,多数“两栖式”农民或全职外出务工农民认为当地政府存在失信风险,与其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若无法或花费时间也没法去弄清安置的实质,则不如选择目前收益较可观的安置模式。“80”“90”后的被征地农民认为社保缴纳周期长,担心存在变数,更倾向于接受住房安置,这与我国房地产市场价格高有一定关联;中年尤其是60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于担心社会保障年限短,获得的相对收益少,更倾向于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矫正与补位
        1、基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架构,对新时代安置制度进行考量。目前,我国大多数被征地农民在被征地前都能从耕地中获得生活资料,但被征地后却失去了原有的供给优势,再加上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及通货膨胀等因素,令不少被征地农民忧心忡忡。因此,地方政府需在国家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政策顶层设计下,做好政策分层对接工作,应把被征地农民安置纳入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核心内容的农村制度建设版块中,从制度的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来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进路,才是真正提高农村社会治理能力的关键维度和重要体现,有利于促进“三农”问题解决的目的。
        2、满足被征地农民的多样化诉求,构建“套餐式安置方式。与单一安置模式相比,“套餐式”安置模式是多元化安置模式的具体体现和现实核心,是指政府结合当地经济发展与其他具体情况,制定可供选择的安置菜单,供农民选择一种或“1+X”的模式;被征地农民及其村集体在选择时可与当地政府协商选择。“套餐式”安置方式应遵循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原则。在因地制宜方面,对于经济发达地区,可提供土地入股型安置、就业安置等方式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让其能共享发展红利;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提供货币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安置等方式供被征地农民选择,尽力解决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确保其老年生活无忧。在因人制宜方面,为健康的青年劳动力提供就业安置;为提高老年农民的生活质量,应为其提供多元化的社会保障,完善商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老年活动中心,组织社区集体文化活动等。
        3、提高被征地农民安置谈判话语权,完善公众参与和政府回应机制。地方政府要建立多渠道的公众参与机制,接受公众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监督,吸纳专家学者等的建议,为了给被征地农民提供一个便捷的民意反映渠道,快速高效地传递信息,在制度形成后应多次举行听证会,地方政府组织、被征地农民、学者、新闻媒体等相关主体参与论证,并取得社会认可后方可实施。政府要高度重视信访、上访频发事件,提高政府回应效率,完善政府回应机制。首先,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和意愿具有敏感度,及时发现和反思,政府工作人员要深入基层了解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意愿。其次,要及时有效地回应被征地农民的需求和意愿,在详细准确了解被征地农民的实际情况后,进一步优化安置制度设计。
        4、建立被征地农民安置后期评估,设置追踪回访监测制度。针对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与制度预期存在较大差距,科学及时地进行追踪回访和后评估十分重要。在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帮助下,对安置制度进行后期评估,并实施效果监测,需注意的是,为确保回访监测工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可采取多家第三方评估机构同期参与,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智库的价值与作用,对制度反馈结果进行深入研究,结合当前政策背景,做好制度调整和修正。要构建被征地农民安置后生活适应的长效监测机制,真正把维护与发展被征地农民可持续生计纳入当地政府民生工程考核体系,只有这样,安置制度才能更加科学合理,才能更全面地弥补土地产权人的经济损失。
        5、丰富安置帮扶内容和形式,拓宽立体服务咨询平台。征地前,应在征地区设立服务咨询点,全面深入地解读各种征地安置方式的利弊,让制度接地气,让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实际需求选择最优的安置方式。在安置中,可通过互联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推广土地征用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律法规,并为农民涉及产权纠纷等合法权益受损提供法律援助。安置后,当地政府应成立专门工作组,收集、汇总与被征地农民相匹配的就业创业信息,建立数据库,在当地被征地农民中开展APP试点应用,智能化地克服了传统传导方式的局限性和时效性差等缺点;帮助有困难的农民制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扶持有创业意愿的被征地农民,联系对接技术专家予以指导,提供必要的投资理财咨询和服务等。

        参考文献:
        [1]徐济益.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困境与优化[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2018(02).
        [2]马晨.被征地农民安置制度的困境与优化[J].社会科学文摘,2018(04).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