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司法局 内蒙古赤峰市 024200
摘要:当前,法律援助工作与人民调解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已经深入到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方方面面,但是二者结合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建立二者相衔接机制就需要对其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充分考虑,按照其自身所具有的特性来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从而才能更好的完善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机制。
关键词:法律援助;人民调解;衔接机制
近年来,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工作是组成“一个中心、两个龙头、七项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许多方面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诸如民生问题的妥善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缓解、社会的和谐发展、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等。但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基层司法行政机关通常会割裂这两项工作,由此极易造成司法行政资源的严重浪费,为充分体现这项机制所具有的作用,就需要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能够真正获得必要、无偿的法律服务,重视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1]。
1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重要性、必要性与可行性
1.1重要性与必要性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政府责任,能够为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提供充足的保障,以此可将社会的公平、正义充分体现出来。当前,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在法律援助工作中逐渐凸显出困难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需求、政府对法律援助资源之间的矛盾。同时,随着法律援助工作社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普法宣传的深入,群众知晓率日益提高,且弱势群体的自我维权意识开始觉醒,援助受案范围较之前相比也获得明显扩大,相应的会降低援助门槛和增加援助需求量。随着法律援助需求量的增加,难免会遇到各种障碍,如此一来就需要强化“硬件建设”、“软件建设”,有机结合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重视一种新型工作机制的创造。经人民调解可以帮助一部分弱势群体获得法律援助,且介入这项工作,能够更好的调解各种矛盾纠纷、整合司法资源[2]。
1.2可行性
1.2.1二者结合具备共同的群众基础
二者都是组成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业务的重要内容,以此能够提供充足的政治保障来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随着二者结合基础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促使二者所具备的群众基础相同。
1.2.2二者结合具备共同的服务对象、法律依据
第一,服务对象存在相同之处。对于申请人民调解的当事人一部分为困难弱势群体,而法律援助对象全部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第二,案件类型存在相同之处,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等在法律援助案件中都是比较常见的请求,这也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工作类型。第三,工作依据存在相同之处,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多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而人民调解还需依据社会主义道德、基层人民政府与人民法院的指导[3]。
2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的发展对策
2.1强化思想认识与机构管理,构筑机构保障线
为更好的为困难弱势群体提供无偿服务,就需要建立法律援助与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确保能够协调、有序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同时,促使法律援助逐渐延伸到基层,尤其是广大老百姓最为关心的“热点、难点”领域,为基层困难群体提供一个“绿色通道”,来帮助他们更好的申请法律援助。
2.2强化队伍建设,构筑人员保障线
对于法律援助机构、各基层调解组织而言,有必要严格把控入门关,规范管理人员,及时提供作风正派、精通业务、纪律严明与政治坚定的人员,为留住优秀人才,有必要提高人员岱岳。为提高队伍自身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有必要定期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与交流活动[4]。
2.3加大资金投入,构筑经费保障线
在新形势下,为了更好的衔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经费能够为其提供基础保障与关键,因此有必要对政府责任进行不断推进,重视经费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同时,相关机构与组织有必要尽力争取到本级政府部门的财政支持,重视多种渠道的有效拓展与无偿资金的筹措。另外,对现有的经费监督管理经费进行不断健全,确保能够有效的落实办案经费,从而才能更为安全的使用资金。
2.4二者相衔接的具体途径
为有效衔接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工作,参考其他省份的一些比较成功的做法,具体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第一,法律援助机构受理当事人在申请法律援助以后,若认为能够结案则可以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指派法律服务人进行直接调解。第二,在调解各种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若当事人与法律援助条件相符,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在经过所在乡、镇工作站的初审以后,审批手续可交给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再进入人民调解程序时可以指派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第三,后期调解针对的是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经过判决生效后的权益履行问题,通常情况下法院在判决这些具有长期给付内容案件时显得比较吃力,诸如赡养纠纷、工伤纠纷、抚养费纠纷等,为此就需要进行后期调解。如此一来,可以在人民调解参与中不断升华法律援助工作,确保法律援助能够终生服务于弱势群体。
2.5法律援助诉前调解机制的不断完善与规范
为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降低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就需要积极的探索一种有效的途径来降低矛盾纠纷的解决成本,重视工作理念的不断创新,并进一步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对现有的调解机制进行完善与规范。关于法律援助诉前调解,有必要严格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征得他们意愿的基础上不允许进行强迫调解,在当事人各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诉前调解。反之,当事人经过调解以后若意见不一致或者不愿意调解,为了更好的解决就需要及时立案[5]。
当前,这项相衔接机制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案件范围不宜扩大。针对一般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诸如赡养纠纷和亲属、邻里之间的轻微民事纠纷等,若诉讼解决则会面临很高的解决成本、维权成本,且程序复杂、效率低、难度大,为此在办理这类案件时需要严格按照矛盾纠纷快速化解的原则,避免激化矛盾,确保能够有机结合人民调解工作与法律援助工作,站在多个层面来开导双方当事人,消除彼此之间的隔阂,确保二者和睦,从而才能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保障。为更好的化解矛盾,依法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可以借助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转型,促使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出来,也加剧了各种利益冲突。面对所涌现的各类纠纷,促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无法有效的解决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而诉讼是一种重要的救济方式,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当前,我国现行的纠纷解决方式比较多,诸如各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而人民调解能够为其它调解方式打下坚实的基础,也会直接影响到非诉讼解决机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与社会意识形态的改变,促使现有的人民调解与新形势下的纠纷需求之间存在很大差距,面对日益、多样化的社会矛盾,急需要构建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
参考文献:
[1]李伟星,刘少强,陈煜辉,肖蓉,刘俊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医患认知调查分析——以东莞市为例[J].医学与哲学,2020,41(12):59-64.
[2]王亚明,衡砺寒.律师参与调解机制的运作机理及路径选择[J].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33(03):77-82.
[3]邝林林. 关于律师参与人民调解的困境及对策研究[D].济南大学,2020.
[4]张莉娜.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J].法制博览,2019(34):72-74.
[5]李吉军.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相衔接机制研究[J].学理论,2011(29):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