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大批量涌现银行应收账款抵押的问题风险防范

发表时间:2021/7/20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8期   作者:刘安迪
[导读] 自“十三五”以来,我国发电结构继续优化
        刘安迪
        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  830000



        摘要:
        自“十三五”以来,我国发电结构继续优化,大规模新能源机组进入市场。这也使得很多新能源发电企业在前期建设中投入较多成本,银行也推出“光伏贷”,但依然无法缓解这种情况,新能源企业电费收费权质押或转让给银行,后期还不上贷款,银行直接来电网公司划扣电费这种风险将增大。本文将就新能源大批量涌现银行应收账款抵押存在的问题风险防范进行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新能源 应收账款 抵押 风险
0引言
        十三五以来,新疆由于自然资源优势,新能源装机增幅迅猛,特别是民营资本投资的新能源企业,在建设初期,已经将电费收费权质押或转让给银行。2019-2020年,电力公司不断收到新能源企业变更电费结算账户申请,理由多为:公司性质变更、银行管理要求等原因。经多方核查,新能源企业电费结算账户变更,大多数涉及电费收费权质押或转让等原因。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含义
        应收账款是指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从法律性质上说是一种债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借款人(卖方)以其对买方以信用条件提供商品或服务而形成的应收账款所代表的债权设定质押,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当中小企业无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又寻找不到合适的保证单位担保时,可以用拥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
        伴随2007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目前有些商业银行已经采取这种方式试行,已经收到积极效果。
二、新能源市场应收账款抵押现状分析
(一)基本情况
        新疆电力公司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系统对各企业应收账款质押情况进行了查询统计,发现179家新能源企业中已有135家进行应收账款权利质押,占总数的75.4%,涉及金额近580亿元。其中,15家公司质押金额在10亿元以上,占总数的8.4%,116家公司质押金额处于1亿-10亿之间,占总数的85.9%,相关数据见下图。
                                     
                                            
                            
        
(二)现状分析
        近年来,由于经济形势不景气,公司部分供应商、新能源发电企业为解决资金链紧张问题,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应收账款证券化、签订保理合同等方式进行融资,有的甚至同一笔应收账款同时采取二种以上方式融资。越来越多金融机构、供应商和新能源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如英大证券在公司系统极力推动保理业务。电网公司作为购电方、物资采购方、电网建设方,是合同的付款义务主体,是债务人。因合同相对方无法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债务,电网企业被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可能加大,被法院要求代替合同相对方履行生效判决,公司资产被重复扣划的风险将增大。
        目前,此类新兴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尚不完善,供应商或新能源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融资款项,公司可能作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或者作为协助执行人,代为清偿供应商或发电企业债务,存在被法院重复划扣的风险。《民法典》将代位权实现条件由债务“双到期”降低为“单到期”,不再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到期,民法典亦根据经济发展需要,新增保理合同章节。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风险分析
        发电方将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但根据购售电合同可知,被质押的应收账款数额不确定(该不确定数额中已包含政府补贴)。同时,电力公司应收电费及政府补贴到账时间滞后,公司存在向发电方垫付电费情况,正常电费结算工作可能受到影响。
        应收账款质押的数额巨大,一旦发电方经营状况出现恶化,该发电方的其他债权人申请法院要求电网公司协助执行发电方的到期上网电费,会产生重复划扣公司资金的风险。
四、总结
        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电方不得将基于该合同产生的各项权利转让或设立质权,发电方拟将相关权利进行转让、设立质权的,应当征得购电人书面同意。
        对已取得同意、完成账户变更的,建议:
        (1)要求发电方出具承诺函,明确对其指定账户存在的法律风险不得向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其应收账款质押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均由其承担。
        (2)账户变更事项,应依据公司内部财务流程完善相关手续,必要时可要求应收账款权利人在相关文件上进行签署确认。
        (3)电力公司密切关注发电方的经营动态,按照应收账款质押金额、期限建立台账,对相关发电企业进行重点关注,若出现经营状况恶化或资不抵债情形时,适当延缓应付款项的支付进度并及时向法律部门反馈。
        (4)如有法院要求我公司采取冻结、停止支付、扣划发电方的上网电费等协助执行措施的,应向法院书面告知发电企业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避免公司在配合协助执行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为防范公司供应商、发电企业将同一笔应收账款采取应收账款质押、债权转让等方式分别进行融资,给公司造成的重复划扣风险,法律部制定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金融融资业务的承诺函》模版,由供应商或发电企业承诺,出现法院重复划扣、代为清偿等情况时,公司可以免责,并优先在其应收账款中扣除重复划扣金额,以及因此产生的必要费用。
        针对法院协助执行类案件,电力公司印发法律风险提示函,要求在接到法院协助划扣款项通知后,不主动向法院支付款项,协调法院强制划扣,避免重复划扣风险。

参考文献
[1]马丽君,关于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问题的思考,《生产力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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