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系统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21/7/20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1年第8期   作者:刘达光 徐响 刘元彬
[导读] 本文从行政许可评价的概念出发,
        刘达光  徐响  刘元彬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研究院 山东省济南市 250000  

        摘要:本文从行政许可评价的概念出发,对国内住建系统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现状和问题进行研究剖析,并对住建系统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建设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住建系统,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行政许可评价是指行政许可评价实施主体对于已经制定且施行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结合当下实际情况对行政许可的环节、流程、时限等方面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及群众满意度等效果进行定性或者定量的评价或估计,并提出改进的建议和意见。住建系统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建立健全是提高住建行业管理和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评价体系内涵
        国家层面尚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行政许可体系评价体系。《行政许可法》仅对评价评价的相关内容的做了要求: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019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明确要求科学设置政务服务评价标准,要求在实践基础上适时制定政务服务评价国家标准,围绕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服务质量、整改实效、监督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评价体系,并要求政府部门“监督查评”,即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委托第三方独立开展政务服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改进服务的重要依据。
        国务院文件要求以推进“好差评”制度为工作主线,建立包括企业和群众“一事一评”“一次一评”、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和政府部门“监督评价”的评价体系。社会各界“综合点评”的方式和频次具有偶然性,由于“综合点评”的主体是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研究机构,评价形式和标准可能多种多样,该类评价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纳吸收,但是评价本身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内容。政府部门“监督评价”是以政府部门为评价实施主体,并且可以进行制度化的设计和安排。
        二、住建系统行政许可评价工作现状
        从全国范围看,各省、直辖市住建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建立尚处于起步阶段,少数相关领域的学者和工作者在宏观角度对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进行了探索性研究。从实际操作层面看,大多数省份基本采用较为便捷、高效的“好差评”制度解决行政许可工作中出现的效果评价和满意度调查及回访问题,该制度具有重视评价的广泛性、重视线上线下相结合、重视差评工作整改和结果应用等特点,对提高住建系统行政服务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河南和湖北等省、直辖市2019年下发文件推进实施“好差评”制度,早于全国大多数省和直辖市,部分省市的系统已经上线运行,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切实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北京、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西、山西、四川、陕西和青海等省市工作进度较慢,2020年之后下发文件推进实施“好差评”制度,多数处于系统建设阶段。
        三、评价制度存在问题
        虽然“好差评”工作在部分地区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但是整体来说,住建系统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尚存在一些问题。
        (一)评价制度尚未建立
        由于近年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改革力度较大,涉及“权力下放”、“一次办好”、“告知承诺制”等要求,工作推进速度要求较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下发时间不足2年,国家层面暂未能制定出比较完整的评价制度指导意见和标准,除少数先进省市外,全国大多数省市仍在进行相关工作布置阶段,未能形成工作全面开展的局面,导致评价制度建设作为工作推进的后续环节难以及早实施。
        (二)评价主体比较单一
        国家文件要求建立包括企业和群众“一事一评”“一次一评”、社会各界“综合点评”和政府部门“监督评价”的评价体系。目前推行“好差评”制度的省市中,办事企业和群众真正作为评价主体参与了评价活动,社会组织、科研机构、中介机构、独立第三方机构尚无参与行政许可评价的的机会。


        (三)“好差评”制度公正性欠佳
        群众对与群众直接接触较少的政府部门评价起来毫无头绪;主要工作内容是群众提供服务的部门,容易获得群众的好感;工作内容很多时候会让一部分群众“利益受损”的部门,比如执法部门,就容易得到“差评”。此外,恶意性“好差评”甄别有难度。群众或企业的“好评”,尤其是“差评”无法确定是否是恶意的,带有较强的主观性,比如办事时不符合条件没办成给服务人员差评,也存在办事群众无理取闹的情况。
        (四)“好差评”结果使用效果欠佳
        “好差评”制度存在简单进行打分现象,宏观性较强的评价对服务态度、服务能力、服务效果、工作作风等方面的评价没有细化,难免会过度依赖主观性。群众和企业对政务服务的评价针对性性不强,服务人员不能明确问题所在和改正方向。部分地区对内不能将“好差评”的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对外不能将“好差评”的奖惩结果以适当方式公开,会让群众或企业产生担忧好差评制度实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会让服务人员怀疑这种评价的可持续性。
        四、评价制度建设相关建议
        政府部门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好差评”等评价制度的引入是政府走出舒适区、自我加压、自我调整、促进能力提升的新举措,是政府刀刃向内自我革命的新机制。住建系统应借鉴其他系统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经验,结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行政审批工作的最新要求和本省工作实际,提前谋划评价制度在行政许可系统中各环节的落实,重点做好健全评价机制和问责机制、细化评价标准等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评价机制
        “好差评”制度是构成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加强全省住建系统行政审批服务“好差评”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细化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此外,针对“好差评”制度存在的不足,充分发挥不同评价主体的优势,尽快建立主管部门评价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的制度,积极吸收社会组织、中介机构和科研机构的评价建议。通过评价加强住建系统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情况、各类评价结果和差评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上级政府、办事企业和群众的监督。
        (二)细化评价标准
        按照国家有关文件和标准要求,结合住建系统各部门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办理环节与群众的接触程度和委托第三方评价工作实践等,设立客观、科学的差异化考评标准。确保每项工作、每个环节都能在现场服务“一次一评”和网上服务“一事一评”中得到落实,确保住建系统行政许可评价事项的全面性和针对性,确定细化指标和权重比例,保证行政许可评价的可操作性,使相关部门得到较为公平的评价结果。
        (三)严格考核问责机制
        各级住建系统行政许可机构应将主管部门评价、第三方评价和“好差评”评价结果与单位、个人绩效考核挂钩,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和工作人员个人绩效考核、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服务评价连续排名靠后的工作人员限期整改,整改不力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要按照有关纪律规定追责问责。对企业或群众反映的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信息,转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处理。建立差评申诉复核机制,允许工作人员对差评进行申诉申辩,鼓励干部勇于担当,使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小结
        目前,大多数省市住建系统主要推进或完善“好差评”系统建设,以办事企业和群众为评价主体的来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下一步,各地住建系统应继续以有效深入“好差评”工作为重点,结合工程建设行政审批制度该给,明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明确评价的主要内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及评价程序,最终建立比较完善的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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