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现状与路径探析

发表时间:2021/7/21   来源:《中小学教育》2021年8月3期   作者:杨欣悦
[导读] 教育惩戒是教师的一种职务行为。实施教育惩戒有助于纠正学生失范行为、促进学生道德发展、保障课堂教学正常运行。然而,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若要保障教育惩戒的有效落实,需要国家完善相关法律、学校和教师积极配合、家校达成共识。唯有各方综合发力,教育惩戒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杨欣悦     辽宁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850号辽宁师范大学北院  116029
摘要:教育惩戒是教师的一种职务行为。实施教育惩戒有助于纠正学生失范行为、促进学生道德发展、保障课堂教学正常运行。然而,我国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范围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程序不规范的问题。若要保障教育惩戒的有效落实,需要国家完善相关法律、学校和教师积极配合、家校达成共识。唯有各方综合发力,教育惩戒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作用。
关键词:中小学;教育惩戒;实施路径
中图分类号:G6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ISSN1001-2982 (2021)8-206-01

        目前,教育惩戒作为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引起教育界的重视,教育惩戒的有效实施有助于教师管理课堂,提高教学质量,从而促进学生发展和教育目的实现。我国相关研究已提出了教育惩戒规范立法的趋势和必要性,呼唤完善的法律出台,做出了很多有意义的尝试。但教育惩戒由于其自身及其实施对象的复杂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若能正视教育惩戒的实施现状并做出一定的应对,将大大提高教育惩戒的实施效果。本文旨在辨析教育惩戒的相关概念,剖析教育惩戒在中小学的实施意义和现状,并从国家、学校、家庭层面提出相应的路径。
        一、教育惩戒相关概念辨析
        目前为止,关于教育惩戒,我国尚未形成一个普遍公认的概念。2019年11月22日发布的《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将教育惩戒定义为一种职务行为,即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与教育惩戒类似的概念有体罚和管教等,在此加以区分。
        1.教育惩戒与体罚
        关于教育惩戒与体罚。根据征求意见稿中教育惩戒的相关定义可知,教育惩戒是基于正向的教育目的提出的,根本目的在于“戒”而不是“惩”,十分有必要将惩戒与体罚区分开来。在目的上,体罚是过度的惩戒,目的在于“罚”。在操作方式上,体罚直接作用于学生的身体,并通过使身体感到不适来达到其目的,通常包括打手心、罚站、罚跪等,以及包括侮辱人格等手段在内的变相体罚。[1]
        2.教育惩戒与管教
        另一对需要辨析的概念是教育惩戒与管教。从字面上来理解,“管教”即管理和教育,其手段包括奖励和惩罚两种。有学者在研究了一些教育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对有关“管教”得出结论:“法律上的管教既包括对学生的正向对待,也包括对学生的负面对待。”因此,从词源和立法的角度来看,“惩戒”不包括奖励,仅仅涉及消极惩罚,而“管教”则包括奖励和惩罚。[2] 可见,在范围上,惩戒要小于“管教”。
        二、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意义
        1.纠正学生失范行为
        中小学生是处于发展中的人,无论身体还是心理方面的发展都是不完全的,其认知能力和道德判断水平具有明显的发展特征。正因如此,中小学生在学校生活环境中可能表现出多种多样的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传统型失范行为、情感型失范行为、价值取向型失范行为、目的取向型失范行为。适度的教育惩戒可以有效减少学生失范行为的发生,促进学生形成对自身失范行为的正确认识,进一步纠正失范行为。
        2.促进学生道德发展
        教育惩戒以育人为首要目的。按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理论划分,中小学阶段学生的道德认知水平正处于从前习俗水平向习俗水平转变的关键期,学生的道德判断从着眼于具体的行为结果和与自身的利害关系发展到认同、遵守社会行为规范,是一个从他律到自律的过程。[3]因此,学校作为主要的教育场所,要把握学生道德发展的关键期,促进学生道德水平从他律向自律平稳过渡。其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教师对行为失范的学生实施一定的教育惩戒,适当的惩戒能够促进学生道德认知水平和道德判断力的发展,使学生真正意识到自身错误,最终幡然悔悟,改过自新。
        3.保障课堂教学正常运行
        长久以来,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得不到落实,相当一部分教师处于“不敢管”或“管过头”的矛盾之中。面对学生的失范行为,前者不予理睬,只要不影响课堂教学就当没看见,生怕对于学生的惩戒会惹来不必要的冲突和麻烦。长此以往,错过了学生道德发展的关键期,就会使其丧失明辨是非的能力,成为不合格的社会成员。后者管教过度,甚者逾越了惩戒的红线,对学生进行变相体罚。


最终非但没有达成应有的教育目的,反倒对学生的身心造成难以泯灭的伤害,严重的会形成师生之间的敌对关系,甚至是教师和家长之间的矛盾。近年来,教师受到家长人身攻击的事件比比皆是,令人不禁反思背后的缘由。若有体制完备的教育惩戒法或相关规则的颁布,明确规定教育惩戒的范围及其形式,成为社会上有明确规范的法度,不仅有利于保障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更有助于保障课堂教学的正常运行。
        三、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现状
        1.没有明确的范围
        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类法律不可能对教育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极其细致的规定,这是由法律“滞后性”的特质所决定的。[4]何为学生失范行为?哪些失范行为可以进行惩戒?教师应该遵循哪些原则来进行教育惩戒?以及什么程度的惩戒才是适度的?诸如这些实际操作层面的问题在立法中都缺乏明确的规定。比如,学生未按时完成作业的行为是否应惩戒?惩戒的程度如何?同样的失范行为下,罚写和罚站的性质可能是截然不同的,稍有不慎,教育惩戒就会演化为体罚,边界和底线又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是应该进一步确定和思考的。
        2.可操作性不强
        教育惩戒在不同的情况下操作方式是不同的。为了便于管理,不少中小学都根据本校实际情况形成了独特的学生行为规范。这些校规虽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也同时具有概括性和笼统性。因此,无论是对于教师还是学生而言,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行为指引。同时,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难免会埋下滥用惩戒的伏笔。教师主观解读校规,操作时向自己主观臆断的方向曲解规范,导致规范名存实亡。学生也不清楚哪些失范行为会受到惩戒,并没有起到一定的警示、约束作用。
        3.缺乏规范的程序
        没有明确的规范必然导致实施程序的不正当。教师在进行教育惩戒时未遵守一定的程序会产生对学生过度惩戒、标准不一致等问题。赏罚分明,有统一的标准才能营造出一个积极的集体氛围,反之,会使学生产生不公平感。部分学校和教师在实践中简单地使用有关证据做出惩戒决定,缺乏规范的教育惩戒程序。这使得教师极易根据个人偏好做出惩戒决定,致使学生的实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中小学教育惩戒的实施路径
        1.完善相关法律
        无论是在全国性法律还是地方性法律中,我国在立法方面已经迈出了重要一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师法》中都曾明确规定禁止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2017 年公布的《上海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 46 条中明确划分了对学生进行惩戒的等级,《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学校为主体的地方性政府规章,其中提及“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 [5]《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11月22日发布,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其中就教育惩戒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概念界定、职责要求、实施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也为学校实际操作教育惩戒留有了一定的余地。姑且不论其缺陷,该规则堪称教育惩戒立法方面的重要一步。但这些法律都存在着一个共同问题,即内容不完善。比如,只规定了教师拥有惩戒权,却未具体提及如何行使惩戒权,缺乏正当的、操作性强的程序和统一的标准。下一步,相关法律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使教育惩戒真正有法可依、程序正当。
        2.学校和教师积极配合
        为保障教育惩戒落到实处,还要充分发挥学校和教师的作用。一方面,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定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细则,既在国家法律的范围内,又保证了一定的办学自主权。另一方面,还要进行定期的以教育惩戒为主题的宣传教育,使教师和学生更好地了解校规,保障其有效运行。需要注意的是,校规的制定要充分体现民主性原则,征求学校教师和家长代表的意见并进行公示,以确保校规被认可并充分落实。对于教师而言,教师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校规,规范自身行为,充分了解并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把握好实施惩戒的度,不得超出教育惩戒的范围和程度,坚决不进行有违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体罚,切实保障教育惩戒行之有效。
        3.家校达成共识
        教育中小学生需要家庭和学校之间互相配合,是双方的共同责任。一方面,学校要积极和家长沟通,保持良好的关系。具体来说,在每学期开始时,可以邀请家长和学生共同学习学校管理规则,共同制定惩罚措施以纠正学生失范行为,并在学生事务的处理上尊重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另一方面,在以教育为目的惩戒学生时,学校和教师应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并向家长反馈,包括实施计划和具体情况,以共同教育学生。在惩戒实施过后,家校也应对学生的情况保持必要的沟通,积极交流并反馈意见,以保证惩戒的教育效果得到巩固。
参考文献
[1][3]李汉学;刘宇佳.中小学教育惩戒及其有效实施[J].教学与管理,2019:72-75.
[2] 任海涛.“教育惩戒”的概念界定[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9(4):147-158.
[4]秦涛;张旭东.高校教育惩戒权法理依据之反思与修正[J].复旦教育论坛,2019(4):43-49.
[5]刘旭东.教育惩戒权的立法规制研究[J].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20(1):54-61.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