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清先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委政法委 广西桂林市临桂区541100
摘要: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所在。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治理国家,也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加强法治社会的建设,首要任务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活动都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在我国保安服务业的发展过程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十分重视依法管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关键词:保安服务业;管理机制;保安主体;服务保障;服务领域
在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新形势下,保安管理也应当进入法治化的轨道。保安服务中业务领域狭窄、技术手段有限、人员培训形同虚设,已经成为我国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中的瓶颈问题。应当健全规范化的管理机制,建立多元化的保安主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保障,形成大范围的服务领域。
1.我国保安服务业规范管理成绩显著
我国保安服务业的规范发展,主要体现在立法和法律的实施两个方面。从立法的角度看,首先是行政法规。一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条例》中,都有关于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相关规定。二是《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保安监督管理工作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其次是规范性文件。20世纪80年代,江苏省就用下发文件的形式调整保安服务领域的多种关系;1999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政法机关保安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公安部颁布了《关于保安服务公司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此同时,公安部先后制定了《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保安押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安服务质量控制标准》《保安员培训大纲》,并会同有关部门颁发了《保安员国家职业标准(试行)》《保安学历(中专)教育教学指导方案》等,不断推进了保安服务业的法制建设[1]。
1.1保安立法,指明了行业发展的道路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通过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建立了规范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制度,规定了市场准入机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保安服务市场,允许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开办保安服务企业,保安服务业不再由公安机关开办经营,娱乐行业公司也不能私招保安,保安公司由公安机关施行审核、监督管理[2]。它从公安机关的监管、保安公司的申办、保安的职责范围等多个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保安行业而言,《条例》是第一个行业法律规范,使管理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整个保安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给正在艰难困境中摸索前行的保安服务业指明了发展的道路。
1.2管办分离,公安机关加大了监管的力度
一是把保安监督工作和社区警务工作结合,按照保安员持证上岗率和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率达标要求,与社区警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还把保安公司和保安员信息采集纳入社区民警的源头信息采集范畴,并和房管部门、城管部门配合,将小区物业保安、商场保安、城管保安等全面纳入监管范围,及时掌握保安员信息。二是通过备案登记推动了保安服务市场的规范,全面开展执法检查,开展了保安服务市场整顿,规范了娱乐场所的保安派驻,并落实行政许可和备案制度。
1.3行业自律,推动了保安企业的大发展
中国保安协会和各地保安协会开展了丰富多彩的行业活动,为保安从业人员提供了学习和交流的机会,搭建了国内外保安市场的平台,宣传了中国保安业的闪光点,培育了保安企业品牌。协会起到了公安机关联系保安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也起到了为党和政府在发展保安的决策上献计献策的作用。《条例》实施以来,保安协会在加强对保安业的行业自律、惩罚不正当竞争行为、培育保安市场和建立保安行业规章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显示了行业管理的优势。
既贯彻了行政管理的精神,又弥补了行政管理的不足,保护保安服务公司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开拓了保安服务公司管理者的视野,提高了保安服务公司经营效益,推动保安服务业的大发展。同时,协会更加关注保安员的权益保障,在提高保安员的素质、待遇、提供个性化保安服务等方面,维护了保安企业和保安员合法权益,特别是针对保安员待遇低、保障差、侵权行为频发等问题,为保安员提供实实在在的帮困服务。
2.我国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条例》颁布实施5年来,中国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等方面进一步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不论是从管理体制上,还是从保安服务业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方面来看,还存在不少问题。《条例》规定中有关标准和原则方面的某些缺失,保安服务中业务领域的狭窄,保安服务中技术手段有限,队伍管理中人员培训形同虚设,已经成为我国保安服务业健康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2.1《条例》规定中有关标准和原则方面的缺失
《条例》没有规定全国性收费标准等行业标准,导致各地保安服务公司在操作中各行其是,有的地方还出现了保安市场的恶性竞争,给保安服务业带来了负面影响。另外,保安服务的原则不够明确,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出现了偏差,政府部门过多地强调社会效益而忽视了经济效益,使得保安服务公司辅警任务过重,出现了无偿投入过多、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2.2保安服务中业务领域的狭窄
我国保安服务的服务领域依然狭窄,有的地方还只是以人力防范为主,保安服务普遍倾向于传统领域,低层次服务比重较大,高层次服务涉足不多。没有能够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没有呈现出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服务的特点[4]。
2.3保安服务中技术手段有限
国外发达国家的保安业职业化的实现,都是在实现保安业科技化中完成的。而《条例》实施5年来,我国保安服务方式依然比较单一,科技水平不高,没有能够做到技防为主、人防为辅。保安服务业缺少安全服务应当是一种科技服务而不仅仅是人力服务的理念,单位缺少保安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的培养,更缺少利用高科技手段完成保安任务的做法。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大多数没有形成规模经营,基本上处于以劳务服务为主要形式的低级阶段,仍然是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是以人力众多为保证而立足生成的。
2.4队伍管理中人员培训形同虚设
保安员的素质是指保安员通过教育、实践和自我修养等途径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在保安工作中体现出来的内在品质,主要是保安员所具备的工作水平和工作能力。在《条例》实施的5年里,我国保安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水平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工作能力不强。保安服务业没有形成统一的保安员学历专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体系,正规的职业培训机构也为数不多。
3.结束语:
对此,我们应当持乐观态度,也应当充满信心。我国的保安服务业在经济市场的浪潮中,一定会在管理上、主体上、服务的质量上以及服务的范围上逐步走向成熟,为我国的社会安定和经济腾飞做出具有行业特色的贡献。国内保安服务公司的扩展,也将彻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以优质服务和技术优势,争夺市场份额,甚至在未开发的服务领域中,捷足先登,占领制高点。我们已经看到,我国的保安服务公司从专业化不断向社会化方向发展,形成了以政府主管的保安服务公司为龙头、社会各种力量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为辅助的多种所有制、多种管理模式的保安服务主体的大格局。
[参考文献]
[1]房余龙,李晓明.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教材[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9):15.
[2]金伯中.民意导向警务与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1:58.
[3]程琳.公安学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