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恒宇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要:从我国刑法设立以来,随着时间的推移经过了许多次的修订,在新时期社会整体发生转型,无数犯罪问题逐渐暴露出来,针对这些问题刑法也需要进一步的进行修订,刑法的完善有助于社会的安定和发展,因此在社会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就需要非常清晰有层次,不给不法分子钻刑法空当的可趁之机,本文从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目前情况,刑法立法的思路以及科学立法的方式方法进行讨论。
关键词:刑法立法,科学思路,转型时期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社会宣布进入转型时期,在转型时期社会所面临的变化也是多种多样的,复杂的变化情况下刑法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维护社会而安定也需要进行转型,对于一些复杂的社会问题刑法要更加详细,有逻辑和思路的解决每一种情况,过去的刑法立法模式比较单一,如何在转型时期更多体系来立法的问题值得思考。
一、转型时期刑法的目前状况
(一)刑法的管辖领域变宽
在过去的传统刑法中,主要涉及的责任都是关于个体犯罪,对于新增的团伙犯罪问题,还没有针对性的提及。现代社会多发案件都是属于团伙作案,现在世界上一大部分的国家会出现极端恐怖组织这一类的团伙组织,人类文明的整体进步反而让越来越多刑事案件花样层出不穷,这一类团伙作案的犯罪人员甚至来自不同的国家这更增加刑法的约束难度,不仅如此,受网络文化影响更多的高科技犯罪技术不断涌现,防不胜防,巨大的网络骗局变成了网络公共环境的安全隐患。
(二)刑法处罚方法的缺少
目前,受现代社会对人类的严格要求,不少的现代人承受着难以承受的各种压力,由于这些压力的产生,导致了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主体的扩大,增加了未满12周岁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境外人员,特殊情况的还有孕妇和精神疾病患者,传统刑法的处罚手段多针对于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处罚手段单一,对于不同情况的嫌疑人应该拥有不同的处罚手段,另外对于不同轻重程度的刑事案件的具体情况的判刑标准也要有所调整,由过去刑法以惩罚为目的向教育为目的进行改变,让刑法在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还带有中国特点的人情味儿[1]。
(三)刑法立法在转型时期面临的新挑战
无论是过去的传统刑法的立法还是转型时期的刑法立法都是在以判刑为工具起到警示的作用,让犯罪者不敢再犯,让受害人学会以法律为工具保护自己,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有新型的刑事案件的出现就要完善一点法律。现代社会的犯罪手段越来越高端,很多高科技犯罪的方式方法甚至受害人本身并无法察觉到这已经构成了刑事犯罪,很多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刑法的边界模糊不清,社会安全被受到威胁时也不能及时警觉起来,这与刑法立法范围的大小有着很重要的关系。
二、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思路与科学方法
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的刑法立法大背景的变化,中国刑法立法的改变已经是大势所趋,社会转型推动着刑法立法方式的创新。社会在转型进步期间,无数前所未有的技术和方式都是需要在不断实践中试错然后改进完善的,在这种社会转型发展期间,就会有不法分子考虑钻法律的空子,制造出新型类型的刑事案件,因此转型时期的刑法立法应当从一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刑法立法要客观理性。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宪法又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所以刑法立法应当避免主观情绪化,主观情绪化的立法不具有信服力,真正的客观的刑法立法应当是民主的,遵从宪法的规定而制定的。
(二)增加刑法立法的现代化意识。转型时期应该贯彻法律的现代化意识,现代化的刑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教育警示为目的,预防犯罪事件的发生。从根本的出发点就区分了传统刑法立法与现代化刑法立法,不断强化刑法立法现代化的意识,刑法立法在未来发展中才能跟上社会进步的脚步,起到真正监督管理的作用,达到立法的目的。
三、未来刑法的发展方向和方法
(一)未来刑法立法应当具有一定的能动性
刑法立法具有能动性是因为考虑到在处理刑案件时案件的特殊性或者社会发生的一些变化来减缓处罚的。很多刑法的条例都是在宪法的规定和允许下进行立法的,在过去传统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包含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和影响的案件以及对公民人身安全产生影响的,直接依据刑法规定判处,但是在现代刑法立法时就要考虑到,对于社会的负面影响以及如何维持社会秩序等方面,综合考虑因素增多。在过去传统的的刑法立法中,只负责对于案件发生之后进行判刑和赔偿处罚,在发生了刑事案件之后,依法进行判处,这种惩罚方式无法减少社会上关于刑事案件发生的几率,但在未来刑法立法中,要让社会整体清楚明白刑法的底线和严重后果,对于有刑事案件发生倾向的事情,要对当事人双方进行批评教育。
(二)进行适当规模的犯罪化
依照社会转型时期未来的发展方向来说,刑法立法应当在顾及教育警示和预防刑事案件发生以外,也不能松懈对于犯罪者的处理教育的方式,并不是减轻对犯罪的惩罚,而是应该适当的规模犯罪化,对于那些对社会有严重危害犯罪类型,惩罚的手段不会减轻,在教育的基础上利用处罚来恩威并施,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构成危害的甚至是仅仅有犯罪倾向的就无需按照传统刑法进行审判,在转型期刑法立法时就将这一类没有构成危害或者有犯罪倾向但是未遂的人独立立法作为刑法立法的一个分支,按照减轻处罚和教育的方式处理这一类案件。
四、未来刑法在转型期的立法方法
(一)减轻犯罪处罚手段
在未来刑法立法中犯罪处罚手段要增加更多,让刑法手段多样化一些,其中增加缓刑时间和刑法减轻化这一手段就可以让刑法手段多样化一些,我国一直是缓刑使用率最高的国家,大部分的无危害的犯罪都免除监禁处罚,造成一定社会危害的犯罪会减少监禁时间并且缓刑执行。从轻减少处罚的同时还需要对犯罪处罚之后进行不限制人身自由的监管,这类法律的增加会降低减轻刑法带来的负面效果。
(二)刑法典
要扩大刑法典的规模,以刑法典为主,细化完善法律后形成其他分支,针对多元的犯罪形式对应不同的处罚法律。要充分定义对个人利益和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界线,要正确合理的评估刑事案件的影响和案件类别,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的重罪也不能从轻而论,这样才能维持法律的相对公平性。对于新型犯罪类型刑法的立法要注重立法的客观性和能动性,将轻重刑法相结合,不要一味的追求处罚,这是世界各国刑法立法时的通用规则,对于轻微过错的要进行思想教育起到警示的作用就可以了。
结论:
在社会转型时期,高难度的科技手段和复杂的社会关系,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刑法立法的困难,对于转型时期刑法立法的要求就是要在区别于传统刑法立法的基础上包含现代最新进的犯罪手法以及增加刑法处罚的范围,通过增加刑法的能动性,让刑法法典这一把“万能钥匙”解开各种“锁”,这是现代化刑法立法的最大特点之一。想要犯罪的人会不断追寻法律的漏洞,刑法立法者虽不能完全针对每一种犯罪类型立法但是已经最大程度上的大部分的刑事犯罪类型的处罚方式提及到刑法法典中去。在未来时代的进步中刑法还会不断的进行完善,但自始至终立法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秩序,让社会继续稳步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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