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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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党和政府都十分关心农村的建设,而且积极视察农村的发展问题,全国各地也陆续颁布了相关的政策来支持农村的治理工作。无论是从政策上,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上,对待农村治理问题都是积极向上的,这无疑是一件好事。农村的治理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活幸福指数,有利于带动经济的发展,但是,现在的新形势,就是乡村振兴背景之下的新农村的治理工作,还是没能做到尽善尽美,仍然有许多需要优化和完善的地方。本文从当前我国农村治理现状展开讨论,提出相应的可实施的完善和优化方案,来建设更美好的农村。
关键词:乡村振兴;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引言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习近平总书记在近期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以钉钉子精神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要接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重点抓好改厕和污水、垃圾处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仅是破解“三农”问题的内在要求,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十四五”期间,要深入打好升级版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补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突出短板,统筹推进农村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积极打造美丽乡村,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奠定基础。
1农村生态治理现状分析
1.1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多元主体之间难以进行信息交流
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是非政府群体参与困难和政府部门间合作困难的重要原因。在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信息孤岛”现象比较严重,多元治理主体难以充分掌握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信息。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治理资源具有限性,在公共部门信息寻租和“理性经济人”观念的影响下,政府部门极易产生信息垄断,加之受到利益的诱导,政府在公开重大生态环境治理信息时,往往会设置各种各样的制度性障碍,进行重要信息封锁,导致政府与非政府群体之间的信息鸿沟进一步加深,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加大社会群体对政府的不信任感,以及增强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不信任感,进而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的形成。
1.2农村布局缺乏合理规划
农村的布局相信很多人都有所了解。因为现在的农村变得越来越城镇化,所以大家的居住方式慢慢变得集中。以前的老旧村落都比较分散,包括现在仍然有很大一部分的村庄的分布是这个样子。散落的房屋使垃圾处理变得很困难,因为现在生活质量提高,垃圾越拉越多元化,各种各样的垃圾和废弃物,散落在各个角落,废弃物的集中处理显得格外的困难。此外,由于农村房屋的散落分布,很多设备设施也起不到作用,再加上没有专人管理,所以这些设备设施显得多余,它们甚至像多余的摆设一样,到最后反而成了一堆垃圾,真是十分讽刺。
1.3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单一
第一,部分地方政府没有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仅关注行政指导的单独作用,忽略了行政指导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因而难以保证行政指导的契合性;第二,部分地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较为狭窄,没有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因而也无法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部分地方政府忽视了行政指导,未能引导行政主体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也没有相关法律条例明确相关补偿细则,这都直接影响到了乡村人口对环境污染治理的信赖程度。
2农村治理政策的优化
2.1通过生态宜居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农村生活环境不比城市,相对比较慢节奏,而且乡土风情浓厚,生态环境良好。但是现在农村治理的一个重心就是改善农村的生活环境。为什么会这么说?因为今时不同往日,农村的设施,环境和公共服务虽然在慢慢健全,但是却得不到改善。生态宜居就是要保留农村的这种地形地貌,保护农村的生态,不要让农村也慢慢和城市一样,不再绿色。所以要做到生态宜居,就要把农业生产的污染做到最小化,让农业生产越来越系统化,节约能耗,特别是对化肥的利用和水污染,要格外谨慎,这方面要严格要求,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更天然的农产品。
2.2健全信息沟通机制,提高多元主体合作能力
首先,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公开和意见吸纳机制,建立完善的生态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大众公布生态环境治理相关信息,包括具体治理措施、资金投入情况等,同时还可以设置专门的意见反馈渠道,比如在地方网站开设生态环境治理意见反馈专栏、在电视台设置专门的意见反馈栏目等,通过这些方式充分听取大众对生态环境治理的意见,广泛倾听民意,制定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治理决策。其次,地方政府要加强高技术人才引进,充分运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生态建设信息共享平台,促进生态环境治理信息的共建、共享,实现信息公开透明,打破信息壁垒,消除多元主体间的隔阂,增强彼此的信任感。
2.3拓展行政管理损害救济方法
第一,政府应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的范畴之中。在乡村环境治理工作中,行政指导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需要与其他法律行为相结合,这使得其性质发生了改变,内容违法、强制指导等问题也随之而来。对此,政府可通过将行政指导纳入行政复议范畴的方式监督和管理不合理、合法的行政指导。一方面,从目的层面看,行政指导与现有的行政复议相关法律具有一定的契合性,二者都能够保障大众的正当权益,同时强调了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从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来看,虽然行政指导没有被纳入行政复议法的范围,但也没有被明确排除在外,这就说明了二者存在一定程度的适用空间。第二,政府应努力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制止和杜绝各类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从而为渐变、表象两种行政指导提供借助行政诉讼获取救济的机会。由于行政诉讼通常会采用概括、列举和排除等方法,许多专家和学者对其持质疑或排斥态度。基于这样的现实情况,为了更好地保障被指导人的权益,政府应逐步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真正将行政指导纳入其中,这样才能帮助司法界端正态度。第三,政府应为行政指导造成的损失提供赔偿。在行政指导过程中,行政主体应履行自身相关业务,不仅要保证指导内容的合理、合法性,还要坚决杜绝强迫指导的情况出现,同时还要努力寻找自身在行政指导过程中的各类错误,深入剖析错误成因并及时加以改正。基于乡村人口对政府以及行政机关的信任,当出现指导者由于没有按政府要求履行自身义务或指导发生偏差而造成被指导者损失的情况时,指导者理应承担相关责任,而被指导的损失也应该由国家承担。因此,乡政府基于村民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的信赖,理应承担各类不合理、不合法行政指导的责任,同时结合相关规定给予被指导者适当的经济补偿。
结语
在乡村振兴背景下的农村治理的问题要想得到解决,就必须制定相应的政策来约束和发展农村建设,但是这种在政策要和实际情况相结合,必须要符合农村的发展现状,要遵循农村治理的规律,不要盲目而行,只有找到了正确的方向,才能正常的推荐各项工作的发展,这样的乡村治理才是有目标有效益的。综上所述,要想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实现农村治理的优化和改革,就要以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各个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为前提,提高广大农民的自身意识,让农民也积极参与进来,为建设更美好的新农村出一份自己的力量,向更美好的生活前进,共同创建美丽新农村。
参考文献
[1]许玉姣.乡村振兴战略视野中的农村生态治理问题研究[J].甘肃科技纵横,2019,48(6):15-17.
[2]孙星星.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村环境治理地方政府责任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9,30(1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