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慧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州)阜康市自然资源局 新疆昌吉 831500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对土地的征用数量也在逐渐的扩大,特别是一些临时性的征用土地数量。随着数量的扩大增加,那么对临时用地的管理就会出现很多弊端,造成一些不可以忽视的问题。本文就先对其土地的征用性质进行分析,然后在对临时征用土地的管理中存在的一些不足进行阐述,并且对其提出完善的措施。
关键词:临时用地管理;土地征用;问题分析;解决措施
引言:随着国家在各项指标上的完善,针对土地的改革制度也暴露出来了一些不可以掩盖的问题点,这也是为了尽快的将其进行完善不足之处。对临时用地的管理上出现的问题,进行合理、科学的解决,并且根据临时征用土地中所产生的问题,进行描述。以上都是由于管理不当,才会在后期造成不可磨灭的影响。因此,我们就需要在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法规的情况之下,将其不足之处进行完善,这样才能够是临时用地更加规范以及符合相关规定。
一、征用土地的意义
对于土地的征用其实,可以理解为国家发展的必经过程和国家建设的途径之一。土地的征用是国家为了更好的发展一个区域的经济,将其土地占用之后,进行其他厂区、道路等等规划、集中式的建设。
随着国家的建设的不断扩张,对农村的用地,也开始出现很多的居民用地占用,或者的临时征用的情况。那么对于这些用地占用,国家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这对于农民而言是一件很好的事。但是其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不完善的事件,比如土地在被征用之后,就容易引起纠纷,特别是在针对经济补偿上,会引起很多的不同意见。那么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临时用地的管理与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等条例,就能够减少在进行土地很占用时产生的冲突。其次还能够避免不法分子对相关土地占用后的不归还行为。最后是因为近几年的时间,用地被征用都已经成为了很多居民热议的话题,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条例之后才能够形成更好的社会形象,避免成为社会不安定的影响因素。
二、土地征用和临时用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2.1产权界限划分不明确
在土地被征用之后,但是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够开发,一些个别村委会干部可以不与承包地农民商量,甚至连招呼也不打,就把农民的承包地每亩地以几万元价格卖给开发商,然后每亩地象征性给农民几百元。这在改革开放初期的城郊农村很普遍,比如:在笔者老家县城附近有个村子,村长把农民不住的窑洞连带一些坡地高价卖给开发商建商品房,然后每个窑洞只给农民三四千元。还有,村里没有分的机动地、荒地、也可以不经过村民大会同意就卖给开发商,或者村集体的山林、鱼塘等私下以最低价承包给自己的亲戚熟人。如果不确产权,或者是产权规属不清,地块相邻的农民之间也会引起纠纷,处理起来特别麻烦。土地流转后承包者与经营者发生纠纷难以解决。
还有一种情况,很多农民不愿意种地,将地流转出去后,由于承包权经营权不分,双方的权益不清,如果发生纠纷,各自的利益难以保障。国家征收土地农民利益难以保障,国家征收农民的承包地,由于权属不清,农民利益难以保障。比如征地补偿费究竟归谁?土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种费用,一是土地补偿费,因为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所以这笔费用归村集体,也就是村集体全体成员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赔偿费归所有者所有。还有失地农民安置费应该归失地农民所有,但在土地未确权前,一些村干部私自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截留,然后挥霍。
2.2部分条款的解释存在模棱两可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有一些条款的字面意思和更加深层的意识不一样,或者是使人模棱两可。比如在《土地管理实施条例》里面,其中第25条规定:如果对征用补偿的标准存在争执,应该交由相关批准机关进行仲裁。这里面的意思明显就缺少了补偿的标准、细节等,很多开发上会自行定一些标准,然后盖上公章,对于不明白的老百姓就只有签字画押,不能有所反抗,即使有人存疑去申请仲裁,那么开发商也能够有措辞进行解释,这样就会导致很多的老百姓利益受损。
2.3集体土地存在私自转让,被临时占用
村干部私下签协议转让集体土地,我认为这样的村干部是真胆大,还真的将属于村集体的东西当成了自家的“后花园”,想卖就卖了。孰不知,这样的转让行为是无效的,是违法的!也就是说,村民代表的产生,也应该是村民推选产生的,而不是村上指定或者委派的。综上所述,村民才是村集体土地的拥有者,村干部不能代表所有的村民,这种转让行为就属于违法行为,是无效的。那么这样导致很多的农民的利益被侵占。
三、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完善相关土地转让与征用的法律
国家应该完善先关法律法规,对《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的条例进行完善或者是补充,比如:“公益用地”的概念,国家对国防、交通教育等相关用地的含义进行详细的描述,保证大部分人能够读了这样的法律规定,就能够明白其中的意思,而不会出现模糊的感觉。这样才能够避免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或者是政府与企业在征用土地的时候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空挡”,将土地低价购入之后,在高价抬升或者是强占,其次这样做还能够增添政府的形象。
3.2完善农村集中地的征用操作
在对农村集中地的征用时需要做到,详细符合起流程,对占用单位或者是政府机构的用途,进行严格的审查,坚决避免一些不法分子对征用土地的用途进行修改。对其修改征用土地用途的不法分子,应该实施录入刑法,从根本上去杜绝征用土地的不合法与不合规,从而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3.3根据每个区域的经济进行差价补偿调节
土地的征用赔偿,应该随着每一个地区的经济,进行适当的调整。对一些农用地的差价补充,还应该做产值预估,按照其产值和使用年限进行综合考量,最后进行补偿,这样才能够将更多的区域的土地价值体现出来,避免造成高价土地,被低估的情况,因此,需要对更多的交易市场明细做出规范性操作和土地征用补偿进一步的完善。
3.4临时用地管理条例的补充
对于临时用地的只能够建设临时性的设施设备,不能够建设永久式的设施与设备,并且对临时用地的时间必须给出严格的使用期限,时间结束后的操作条款进行补充,比如:到期之后,应该进行退耕还林或者是将其设备拆除后,不得重新提出征用。同时还需要对其进行赔偿,这样才能够做到正真意义上的退出征用条例。
3.5土地征用补偿制度
很多的农民都没有很多的技术,在农村如果失去了土地,那么基本上就是失去了经济的来源,所以应该完善其补偿制度,并且不只是经济补偿。在农村土地被临时征用或者是被占用了之后,需要对这一部分群体做出相对应的赔偿,并且应该进行多倍的赔偿和工作的安置,帮助他们解决相关的生活问题,比如:安置相关的农民进入到本地的企业中去工作,这样也能够避免出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
结束语:综上所述,我国的经济在发展,那么对农用地的占用的面积就会不断的增加,这不仅仅需要大家的支持,更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才能够更好的将临时用地和征用地的工作做好。在面对用地紧张的请款下,我们国家更加需要晚上相关的法律法规,以此提升用地的准确性。本文分析的用地出现的相关问题和解决措施都是根据我国国情以及相关地区的经济情况进行分析,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够帮助到相关的工作人员和相关学者,同时本文的相关论点谨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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