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探讨

发表时间:2021/7/21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3月(上)7期   作者:刘奕含 陶郡 侯凯莉
[导读] 研究“互联网+”经济下的公共服务模式,从根本上提高信息技术现代化背景下各级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新途径。

        刘奕含  陶郡 侯凯莉
        华北理工大学 经济学院 华北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 华北理工大学 管理学院 063210
        摘要:研究“互联网+”经济下的公共服务模式,从根本上提高信息技术现代化背景下各级政府行政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新途径。分析和研究“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并讨论了当前“互联网+”经济发展中政府服务模式的变化,并提出了新的政府服务模式的创新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政府服务;经济
        一、“互联网 +”经济的含义及概念
        “互联网+”经济是与信息技术革命相伴而生的一种新经济形态,特别是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有效整合网络服务资源。与传统经济不同的是,互联网经济不吸收时间和时空连续体,能够通过互联网内部的现代通信来响应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并能够快速独立于固定位置做出相应的反应。同时,互联网行业可以利用全国物流和客户网络,带动不同地域的销售需求。以互联网为中心,互联网经济充分学习,直接从制造商那里接触BtoC商业模式,但相对而言较弱化。传统上在这一领域更为活跃的互联网找到了新的制造商。通过扩大cbs销售渠道以及无利可图的渠道,从而促进公司的增长[1]。
        2 “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2.1在生活条件领域的应用需要进一步探索和深化
        各级政府提供相应服务的主要目的是满足当前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特别是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需求。公众对政府服务的需求正在从根本向发展不断转变和发展。但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似乎与移动互联网有关,而移动互联网大多侧重于商业服务、网络营销等基础服务。互联网教育和社会保障仍是生活范畴内的少数产品,不能满足当前社会公众发展公益服务的需求。此外,现有的一些涉及公民生活条件的移动互联网产品,在操作和使用系统功能上缺乏实用性和便利性,往往会受到阻碍。
        2.2信息共享协作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数据信息,这归因于提供服务的政府经济模型中广泛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从国家各级政府接收服务,在安全的基础上,可以建立与数据和信息资源有关的共享平台,并可以不断加强公共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它积极促进公共服务质量的提高。当前各级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仍缺乏健全,有效的协调和共享机制,以进行收集,分类,处理信息资源。公众共享信息资源还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差异。某种程度上,信息壁垒不仅使政府部门的数据和信息资源成为巨大的浪费,而且难以有效地展现数据资源的真实价值,这对我国各级政府的模式创新产生了不利影响[2]。
        3 “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的创新措施
        3.1政府应加强对“互联网+”经济发展的监督和指导。
        在新的“互联网+”经济生态系统中,政府应加强作为社会经济服务主体的经济指导和监督,建立新的经济服务模式。

根据适用的法律框架,按照正常的市场秩序和法律,使用该准则促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企业的稳定发展,并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和经济发展收益。在监督的基础上,政府应加强制度建设,以法律制度为市场框架,严格遵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以管理各种互联网技术企业的正常竞争。为了避免出现市场上的恶意竞争,并避免出现市场垄断,所有互联网公司都在其法律框架内正常发展。在“互联网+”经济趋势下,政府服务模式应建立在市场指导和市场监管的基础上,完整的监管管理体系,综合考虑影响经济市场的因素,创新管理方式,以监管为基础,应建立一套新的管理制度。新的核心管理服务模式旨在通过鼓励健康的竞争,正常的运营,追求创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进一步利用市场发展潜力并占领市场。
        3.2在互联网经济中,政府应注意创造市场环境
        在互联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政府服务模式的转变应着眼于通过为市场主体提供高质量的市场运作环境,即通过一套规则和法规来维护市场秩序。首先,有必要保护市场环境,使网民能够通过消除互联网障碍,制止负面的在线广告和在线新闻,有效地净化在线网络环境。对于扭曲的市场经济信息,政府加强监管,加强网络监管,建立严格的互联网访问壁垒,强制发展网络空间环境,保持积极的网络信息和避免消极信息的传播。二是加强政府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建立以市场为主体,以消费者为主导,保护互联网消费者权益的综合体系。最后,政府必须实施严格的互联网访问系统。政府颁发网络访问许可,有效地限制在线新闻和在线广告,允许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的渠道进入商业运营的网络空间,并按照严格的规则限制访问网站的次数。以法规的形式限制在线商人的商业行为,并确保在线市场环境的稳定性[3]。
        3.3 以政府为主导加强网络立法
        在网络经济中,需要加强法律的制定,创造有利于网络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法律法规有效降低网络风险,维护稳定的网络环境,建立互联网接入系统和操作系统。对消费者而言,不有效的经济边缘化,这就要求政府对互联网进行监督,通过有效的基础设施和信息服务,加强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在互联网电子上,消费者和互联网用户享有法律的确定性。在网络立法方面,应补充现有的网络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加强对网上购票的管理,既要防范网上交易中的偷税漏税,也要防范网上走私犯罪。为营造和谐安全的网络环境,有效保障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同时,对政府提供或接受的服务进行管理,构建以交易者和消费者为中心的网络体系。通过提高互联网用户的安全意识和接入能力,鼓励互联网用户安全接入互联网,构建良好的互联网规范。
        4 结语
        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深入,中国“互联网+”时代的参与性和普及性得到了显著提高。因此,中国大多数人民政府提供或接受的服务质量越来越高。在这种情况下,各级政府需要建立现代服务平台,利用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优势,有效实现公共服务模式的创新和转型。
        参考文献
        [1]李国根. '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探讨[J]. 中国经贸, 2017(20).
        [2]张永昌, 陶丽英. "互联网+"经济的政府服务模式研究[J]. 中国商论, 2017(13):177-178.
        [3]罗琳. "互联网 + 政务":助推地方政府向服务型转变探讨[J]. 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 2020(3):015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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