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锅炉几个常见的数据

发表时间:2021/7/22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4卷第8期   作者:顾振东
[导读] 为提升特种设备节能环保水平,做好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政策衔接落实
        顾振东
        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638000

        摘要:为提升特种设备节能环保水平,做好国家节能环保相关政策衔接落实,加强《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工业锅炉的节能环保监督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对锅炉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锅炉有关单位对节能环保政策法规不了解、未按规定进行能效环保测试、提供虚假测试报告等一系列问题,本文对工业锅炉节能和环境保护标准执行中所发现有关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目的是为了切实消除问题隐患,落实锅炉相关企业节能环保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全省锅炉节能环保水平。
        关键词:热水锅炉;数据;
        1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1 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1.1.1 锅炉制造单位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1)未按规定及时进行锅炉能效测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锅炉制造单位存在未及时进行锅炉能效测试的现象,部分产品甚至已经实施了批量生产。
        (2)提供虚假的测试报告。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所提供的型号为WNSO.5-0.7-Y (Q),总图号为L17/008-0-0的锅炉能效测试报,以及型号为WNS4-0.7-Y(Q),总图号为L17/009-0-0的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均为虚假报告。
        (3)测试报告覆盖范围不合理。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部分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采用覆盖的方式,但覆盖范围不合理。能效测试用WNS10-1.6-Q测试报告来覆盖型号为WNS6-1.25-Q,总图号为WNS6a-00的锅炉,但WNS10-1.6-Q为冷凝锅炉,而WNS6-1.25-Q为常规锅炉,不应用来覆盖。
        (4)设计文件(总图)上标注的排烟温度或设计热效率不符合规程要求。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的单位部分产品总图上标注的锅炉排烟温度或热效率不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TSG G0002-2010)[2]要求,如型号为WNS3-1.25-Y(Q),总图号为Q003.3.0,产品编号为G10734的锅炉,总图上标注的锅炉排烟温度(229.2℃),不符合《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要求;有的单位个别型号锅炉未在总图上标注锅炉热效率。
        1.1.2 锅炉安装、改造单位节能标准执行情况
        (1)施工档案中未留存锅炉产品监检证书、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和环保测试报告和锅炉总图等重要资料。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锅炉安装、改造单位施工档案中未留存锅炉产品监检证书、锅炉能效测试报告和环保测试报告和锅炉总图等重要资料,对锅炉执行节能和环保标准的检查带来很大难度,不能准确判断锅炉节能和环保标准执行情况。
        (2)存在虚假锅炉能效测试报告的现象。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所安装的型号为WNS4-2.5-Y/Q的锅炉,存档资料中的锅炉能效测试报告为虚假报告。
        (3)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缺少对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控制要求。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编制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未规定对锅炉安装改造过程中执行锅炉节能标准进行控制的要求,未提及锅炉产品是否满足节能环保要求、施工质量是否影响锅炉系统能效、锅炉系统是否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等。有的安装单位锅炉施工方案、安装说明书中未按照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作出规定。
        (4)有的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未按照最新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更新,缺少《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等法规、标准及国家节能环保重要文函等受控文件,对管理评审和内审中发现的锅炉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等问题未及时整改。
        1.2 锅炉环保标准执行情况
        (1)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时未同时进行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4家单位今年开展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时,未同时进行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不符合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文件规定。
        (2)未在总图上标注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型号为YRW-9500Q的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未在总图中标注出,而只在设计说明书中写明。
        (3)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报告中不体现锅炉型号、测试负荷等重要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制造厂产品型号为DHS4.6-4-Q,产品编号为G18-00609的锅炉,以及产品型号为WNS10-1.6-Q,产品编号为G18-00505的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报告中未体现测试负荷等相关参数。某公司型号为WNS4-1.25-Y (Q),产品编号为2018003的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报告中缺少锅炉型号、测试负荷等关键信息。
        2 存在问题的原因
        (1)锅炉生产单位对锅炉节能和环保工作重视程度不够。
        由于行业不景气,近两年锅炉制造单位经济效益普遍不好,加上制造单位对锅炉节能和环保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需要测试的锅炉,未按规定开展能效和环保测试,更有甚者,伪造虚假的锅炉测试报告。
        (2)锅炉生产单位对国家关于锅炉节能和环保法规政策不了解或理解不到位。
        根据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文件规定,文件发布之后,锅炉在进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时,要同时开展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一些锅炉生产单位由于不了解此政策规定,在进行定型产品能效测试时,只提出了能效测试的要求。部分锅炉生产企业虽然提出了锅炉大气污染物初始排放浓度测试要求,但由于没有真正理解政策内涵,没有对测试时的参数提出要求(如必须在额定负荷下进行排放浓度测试),导致测试机构出具的数据不能真正反映锅炉的初始排放浓度。
        (3)监检人员在监检过程中未严格把关。
        对于测试热效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锅炉产品,监检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从而导致对效率不合格的锅炉产品出具了监检证书。个别未经定型产品测试的锅炉,由于监检人员控制不严,出现锅炉产品批量生产的现象。
        3 下一步工作要求
        (1)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锅炉生产、销售单位要依法落实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资源条件,进一步强化锅炉生产、销售环节质量控制,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要求,认真做好锅炉定型产品能效测试和锅炉初始排放测试,建立健全安全与节能使用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生产、销售的锅炉产品符合国家相关节能环保要求。
        (2)强化检验把关作用。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做好锅炉法定检验工作,做到“报检必检”“应检尽检”,确保检验质量。对未按要求开展定型产品测试的锅炉产品,不得出具制造监检合格报告;对未取得环境影响批复文件的锅炉安装项目,不得实施安装监检;对锅炉安装完成后,未提供大气污染物排放测试报告或测试数据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安装监检合格报告。
        (3)确保能效测试质量。
        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锅炉节能环保和能效测试有关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开展锅炉能效测试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测试工作,切实保证能效测试工作质量,确保测试报告真实反映锅炉能效和环保水平。
        (4)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基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对辖区内锅炉相关单位节能环保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问题查处与落实整改并重原则,督促问题单位限期整改到位,闭环管理。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要积极推动锅炉相关企业落实锅炉节能和环保相关标准要求,全面提升全省锅炉节能环保水平。
        参考文献
        [1]?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
        [2]?TSG G0002-2010.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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