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工程招投标现状及分析

发表时间:2021/7/22   来源:《城镇建设》2021年9期   作者:傅懋良
[导读] 招标投标源于200多年前的英国政府采购,此后经过发展完善,
        傅懋良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杭州 311202
        摘要:
        招标投标源于200多年前的英国政府采购,此后经过发展完善,现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主要采购方式,在工程承包、咨询服务及货物采购中被广泛应用。我国2000年实施的《招标投标法》将我国招标投标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使其具有了里程碑一样的意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本质是“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竞争”,我们也以此为标杆,但是,由于起步发展较晚,相关政策不够完善等诸多原因,我国招投标制度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针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去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探求解决的办法,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关键词:招标投标  问题  分析  解决
        1、工程招投标的特征
        1.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招投标的程序应透明,招标信息和招标规则应公开,有助于提高投标人参与投标的积极性,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1.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参与投标者的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所有投标人的机会平等,不得实行歧视。《招标投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十涉招标投标活动。”
        1.3、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必须按统一标准进行评审,市场监管机构对各参与方都应依法监督,一视同仁。进行资格审查时,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载明的资格审查的条件、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改变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1.4、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招标、投标人都应诚实、守信、善意、实事求是,不得欺诈他人,损人利己。“诚实信用原则”在西方常被称为债法中的“帝王原则”,也是我国《民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重合同、守信用是对当事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在法律上,“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以其协议加以排除和规避。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招标投标活动作为订立合同的一种特殊方式,同样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我国当前招投标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招标投标作为我国建筑业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和建筑产品交易方式的改革,是在政府的强制失去下建立起来的。从1981年开始,经历试点、推行和逐步完善三个阶段,超过了30多年的风风雨雨,已经成为建筑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但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致使当前的招投标现状仍存在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
        2.1、职能部门行政干预多,进行地方保护
招标投标本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却带有太多的行政干预色彩。我国的工程建设投资主体基本上是一些原来计划经济时代的行业主管部门(改制后的企业仍有这种性质),实行工程招投标后,相对应的这些主管部门就要放弃原来的一些管理职能,但是有时为了保护自己行业内的施工企业利益或个人的私利,以种种方式设置障碍,排除或限制外地企业、非本系统企业参加投标,或是向建设单位“推荐”承包队伍,或是向总包企业“推荐”分包队伍,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大量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目前这种现象在工程招投标工作中仍然存在,只是方式较以前更加隐蔽。
        2.2、建设单位借口规避,或偏袒排斥他人
建设单在招投标工作中发挥的能量也不能小觑。一些建设单位或部门,为了自身利益,想方设法找借口规避招标。要么通过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分阶段实施,使之达不到法定的招标工程规模标准,以达到直接发包和逃避招投标的目的;要么就是只对项目的部分工程如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配套附属工程则直接发包。
另外,避无可避必须招标,有些建设单位就内定好施工队伍,为了使内定好的施工队伍顺利中标,出尽招数。一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暗做手脚,制定倾向性条款,提高招标资格条件,设立一些其他企业难以跨越的门坎,为意向的投标单位开绿灯;也有的建设单位为了让内定的投标单位中标,暗中故意向其泄露标底,使该投标单位的报价接近标底或复合标底而中标;或是在资格预审时,不是严格按照工程建设要求进行资格预审,而是按照建设单位意愿确定投标单位,致使部分符合条件的施工队伍不能入围。二是控制信息限制投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找借口随意缩短信息发布时间、缩小公告发布范围,客观上造成了潜在投标对象获知信息的不平等。三是排斥潜在投标人,以邀请招标代替公开招投标,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投标的工程,想方设法找借口搞邀请招标,缩小招标范围以达到既排斥潜在投标人,又达到内定队伍中标的目的。
        2.3、假借资质参与竞争
一些施工企业在资质问题上大做手脚,有的出钱购买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或借用他人证件参加投标。有些建设单位在选择投标单位时,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标书编制的好坏代替施工企业的形象。为此,一些施工企业高薪聘请经验丰富的人员编制标书,从表面看,标书确实编得不错,而实际上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管理水平。若在实际报名和资格审查过程中,招投标中心不能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缺少相应的制约措施,必然致使假借资质、以他人名义报名的现象发生。


        2.4、串标陪标,弄虚作假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获取工程,就与其他几家或更多家企业利用围标、串标、陪标的方式,相互约定提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最终达到中标的目的,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扼杀和排挤了真正具备资格和实力的施工单位,同时也滋生了腐败。
        2.5、普遍最低价中标
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往往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如果通过招标节省的投资大于业主招标的费用开支,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压价,违背了价值规律,偏离了社会福利最优的均衡价格。
        3、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3.1、法规制度尚不健全
目前的招投标制度,一是本身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在招标投标的环节上缺乏一定的严密性和强制性规定,程序设计过于粗疏或存在漏洞,存在一些可以人为调控的因素。二是在实际运行中,市场监督和制约机制力度不够,改革措施还不到位,缺乏与之配套的相关制度。一些地方性的招标投标相关规定和细则,往往容易造成部门封锁、地方垄断、多头管理等混乱局面,同时也存在着能否有效执行的问题。三是有形建筑市场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全理顺,有的招标监督机构、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与代理机构之间职能不分、人员混岗使用,政府的监管职能与有形建筑市场的服务职能交叉混淆。四是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制约的缺失。
        3.2、监督管理难以到位
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关参与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人员,大都是临时指派,很难掌握招投标的全过程,加之一些关键环节不由其直接监控,幕后因素又难以掌握,因此招标监督往往存在只重场内表面监督管理、轻场外监督的现象。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3.3、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代理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还有,一个企业由于虚假信息在一个项目投标失败,并不至于遭到像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那样受到市场驱逐,所以,投标人提供虚假信息参与投标的现象愈演愈烈。依托有形建筑市场,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完全可以对投标人信息进行准确、全面的核审,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全国统一信息平台整合工作滞后于现实监管需要,也给“暗箱操作”者提供了机会。
        4、我国现阶段招投标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4.1、对招投标依法实施行政监督
一是招投标的行政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招投标活动及当事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招投标行政命令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依法查处的行政行为。二是招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原则《招标投标法》不仅使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同时也使招投标行政监督“有法可依”,其最终目的就是依法在招投标活动中进行行政监督。监督执法必须依法实施才能使代表国家最高意志的法律被真正贯彻执行。三是招投标行政监督必须依法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监督执法行为不仅要合乎行政实体法,也要合乎行政程序法。
        4.2、实行招标负责人终身负责制,解决串、陪标现象
作为招标一方的代表,多为建设单位的领导人,投资所用的钱都是国家或企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工程价款的多少和自己切身利益没有关系。从而给一些施工企业有了可乘之机。负责招标的人由于得到了种种好处,不可能对工程质量、造价问题有足够的认识,从而施工方可以邀请一些同行,对其实已经“内定”下来的工程进行招投标,这也是“陪标”现象的“症结”所在。本人认为,要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应对招标负责人实行终身负责制。这样就可以预防一些行政干预的因素,避免了招标投标中的“陪标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工程腐败现象形成,减少类似虹桥的“豆腐渣”工程。
        4.3、采取新的评标办法,减少串标围标行为
譬如可以制定几套评标办法在开标时由投标代表现场抽签决定,这种评标办法的推行,对遏止串标起到了一定作用。
        4.4、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育和发展
1、利用各种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单位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执业道德教育。
2、必须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机构的约束,促进其规范从业。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程序和过程的监督,对招标文件的重要条款要严加掌握,防止招标人设立背离三公原则,要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招投标工作的依法进行。
3、发挥监督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和约束业主的行为,减少对招标代理的干扰,规范国有投资及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工程业主的行为,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有序竞争和发展。
        5、总结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建立,是利国利民的一项政策。而一个健康的招投标制度应该是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们必须正式面对当前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采取完善法规、明确职责、健全机构,强化过程监督等等措施,促进建筑市场秩序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不断提高工程招投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为社会进步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
[1]吴朝勇.建设工程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探讨[J].中国建设信息.2010(03)
[2] 马俊,邱菀华,张浩.招投标决策模型及其应用[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00(4)470-472.
[3]郭天东.建设工程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及深化管理措施[J].科学之友.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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