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物证的法医学应用

发表时间:2021/7/22   来源:《医师在线》2021年16期   作者:赖思媚
[导读] 应用植物学研究为刑事案件提供线索,为诉讼提供证据的应用即为“法医植物学”。
        赖思媚
        广东宏海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广东 揭阳522000
        摘要:应用植物学研究为刑事案件提供线索,为诉讼提供证据的应用即为“法医植物学”。植物物证多通过形态学研究(形态学检验)鉴定植物或植物部位来源,但随着分子生物学和显微照相等技术的发展,更加多样、准确的手段可用于植物鉴别。本文通过整理法医植物学研究的相关文献及案例,以列举的形式简要阐述不同检验方法的利弊,总结法医植物学应用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供案件现场勘验时参考。
        关键词:法医学;植物;证据
中图分类号:DF539.1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应用植物学研究为刑事案件提供线索,为诉讼提供证据的应用即为“法医植物学”。这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同时也是在法庭科学中有很大应用潜力的学科。不同学科与法医学交叉研究可以解决现场物证之间、物证与案件相关人员之间的关联性问题。任何一个细小的环节都有可能为现场调查人员确定受害人、嫌疑人或为某一犯罪行为提供侦破线索和证据,因此现代法医学研究已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学科的范畴,而是借鉴了医学、物理学、生物学、化学和信息科学等实验学科以及社会学、心理学等人文学科的技术及概念。
2法医植物学的应用
        2.1形态学检验在法医植物学的应用
        形态学是最直接、最简易的植物物证检验方法,在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这种方法对于侦查人员的专业知识有严格要求,在基层工作推广难度较大,限制了植物物证作用的发挥。
        2.2理化检验在法医植物学的应用
        现场植物物证在完全丧失其形态学特征或仅需要鉴定其化学组成(如毒品鉴定)的情况下,可通过使用常规分析或色谱分析(如薄层色谱分析、气相色谱分析、高效液相色谱分析)等手段,借助显色反应、特征图谱等,分析所含成分性质与数量。例如:疑似含有黄酮类成分的残留样本,可使用5%三氯化铝-乙醇溶液进行高效薄层色谱分析;含有疑似四氢大麻酚的残留样本,可直接使用香草醛盐酸显色实验等;疑似甲基苯丙胺、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哌替啶、美沙酮和可卡因的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定性分析[3]。植物物证的理化检验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对于侦查人员植物学专业知识的限制,使得植物物证的应用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
        2.3分子遗传学检验在法医植物学的应用
        分子遗传学检验已成为植物科学应用和理论研究中的一项重要技术。分子遗传学检验一方面不完全依赖传统的植物研究人员,另一方面还可以识别因植物标本不完整(如残片、斑汁)而无法进行形态学检验的植物物证。因此,分子遗传学检验可用于更广泛的案件中。

例如,通过随机扩增多态性 DNA(ran?domly amplified polymorphic DNA,RAPD)分析抛尸现场尸表、衣物黏附的植物碎片与疑似第一现场是否一致;通过简单重复序列多态性(simple sequencerepeat polymorphism,SSRP)鉴定管制或禁止的植物材料[1]。
        2.4聚合酶链反应的 DNA 条形码技术
        如交通案件中车辆上黏附的植物物证识别、药用植物的鉴定、植物原产地鉴定等。这种技术可以在微量或不可辨识的条件下相对准确地鉴定植物种属,但是条形码技术自2003年HEBERT等提出至今,不同种属的条形码候选基因片段的检出效率不一,且大多数物种尚未开展条形码研究,相关研究主要围绕植物物种的鉴定。据BOLD 数据库(http://www.boldsystems.org)统计,截至2019年,植物条形码449631条,仅占已测动植物样本 4.6%,不同植物通用条形码候选基因组合存在较大分歧[2]。
        虽然法医植物物证的条形码技术检验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尚处于体系的建立阶段,相关案例报道甚少,但并不影响其在法医植物学中的应用和发展。应当注意的是,在样本条件较差的情况下,同样会影响最终检验的结果。如干枯植物叶片的DNA检出率会随着干枯时间的延长而降低,腐烂的木质部分不宜用于DNA 检验分析。同时,DNA条形码技术检验前期需建立所检测样本的基因数据库和物种地理分布图,而大多数植物缺乏公共数据资源,检验过程中需要办案人员查找并自行设计 PCR 引物,严重制约了该项技术在实际案件中的应用范围。
        尽管如此,植物学证据在法医学调查中的作用仍然没有得到刑事侦查人员足够的重视,其主要原因是:传统法医植物学研究涵盖植物学所有领域,与案件发生联系的植物多种多样,而大多数从事植物学研究的专家仅限于自己所熟悉的植物;植物物证大多数是被动参与或存在于犯罪现场相关的各个要素中,无法大规模、有预见性地开展前期系统研究;植物物证具有地域性特征,种类繁多且大多数物种属于常见植被,不具有植物学深入研究价值;现场勘验人员大多不具备植物学基础知识,且多数基层刑侦队伍无法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结束语
         综上所述,植物物证可以在法医学应用中作为“指示标记”,通过鉴定涉案植物的种属,将处理过的尸体与犯罪现场联系起来,确定死亡时间,跟踪药物分布模式,核实不在场证明以及案件第一案发现场与抛尸现场分析等。虽然植物物证在法庭科学应用有一些局限性,但不能因此低估法医植物学在刑事调查中的作用,随着分子生物学等技术的深入发展及应用,必将使法医植物学检验成为案件侦破中又一重要技术手段。
        参考文献
        [1]FERRI G,ALU M,CORRADINI B,et al. Foren-sic botany:Species identification of botanical traceevidence using a multigene barcoding approach[J].Int J Legal Med,2009,123(5):395-401. doi:10.1007/s00414-009-0356-5.
        [2]宣金锋. Y 染色体遗传标记在法医学中的应用研究[D].沈阳:中国医科大学,2019.XUAN J F. Application of Y chromosome geneticmarkers in forensic science[D]. Shenyang: ChinaMedical University,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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