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婉蓉
永康中医院,浙江省永康市,321300
摘要:目的:探讨糖尿病足患者门诊伤口换药期间应用临床护理干预的有效性。方法:选取对象为80例糖尿病足患者,患者至门诊换药时间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依据患者换药先后顺序及同期实施护理干预的差异性展开对比分组。对照组40例为前期换药患者,采取常规护理干预,观察组40例为后期换药患者,采取临床护理干预,在两组患者不同护理干预期间,对比换药频率及伤口愈合时间,并采用健康调查检表对两组生活质量进行观察。结果:经由观察结果显示,观察组在临床护理干预下,换药频率低于对照组,且伤口愈合时间较对照组更具优势,组间数据比较差异显著(P<0.05)。 健康调查简表评测下,观察组各项生活质量分值较对照组呈更高水平,组间数据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门诊糖尿病足患者伤口换药期间,应用临床护理干预可加速伤口愈合,提升患者生活质量。
关键词:门诊;糖尿病足;伤口换药;临床护理;生活质量;伤口愈合
前言
糖尿病是目前临床上常见的终身性代谢性疾病,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患者患病率也在不断增加。而糖尿病足是糖尿病最为典型的并发症之一,是由于患者长期血糖控制不稳定所导致的血管病变,严重情况下患者将面临截肢风险[1]。加强对糖尿病患者门诊换药实施护理干预,可提高对创面的清洁工作,改善生活质量。对此,本研究将探讨临床护理干预用于糖尿病足门诊换药期间的应用效果,现将方法与结果汇报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对象为80例糖尿病足患者,患者至门诊换药时间为2018年11月至2019年11月,依据患者换药先后顺序及同期实施护理干预的差异性展开对比分组。对照组40例为前期换药患者,采取常规护理干预,该组研究对象年龄中位值为(49.44±5.74)岁,男性例数为23例,女性例数为17例;观察组40例为后期换药患者,采取临床护理干预,该组研究对象年龄中位值为(49.76±5.34)岁,男性例数为24例,女性例数为16例,两组基线资料均衡可比(P>0.05)。
1.2方法
常规护理干预应用于对照组,观察组则采取临床护理干预:(1)轻柔换药:为患者换药期间需注重动作的轻柔,对患者足部坏死组织进行彻底清除,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引流,避免伤口的加重感染;(2)告知注意事项:告知患者不宜用过烫的水泡脚,温热水泡脚期间需控制时间,不可超过15分钟,若患者疾病允许,可加强足部和小腿的运动,定期对患者足部创面情况进行评估,采用双氧水清洗创面;(3)加强血糖管控:足部生长的痂皮不可强行去除,加强患者的血糖监测工作,为患者制定合理饮食计划,加强维生素的摄入,并为患者制定食谱;(4)注重心理护理:增强患者心理承受能力,与患者加强沟通,尽量满足患者需求,并评估患者心理状态,对心理障碍严重的患者进行健康宣教,确保护理工作的配合。
1.3观察指标
(1)比较两组换药频率及愈合时间:对两组患者换药次数及伤口愈合时间进行对比。
(2)比较两组生活质量:采取健康调查简表对两组患者干预后生活质量进行对比,包含内容为生理机能、躯体功能、社会功能、情感职能,每项分值为100分,分值越高突出患者生活质量越佳。
1.4 统计学方法
将本次研究所涉及的数据均在SPSS22.0中精准录入,组间计量资料换药频率及愈合时间、生活质量应用()予以表述,经t检验获取结果,P<0.05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比较两组换药频率及愈合时间
经由观察结果显示,观察组在临床护理干预下,换药频率低于对照组,且伤口愈合时间较对照组更具优势,组间数据比较差异显著(P<0.05)。见表1.
3 讨论
糖尿病若控制不佳,将诱发严重的并发症,也就是糖尿病足。糖尿病足的发生,与患者错误的饮食计划和用药依从性的不足相关[2]。为改善糖尿病足患者疾病,需提高临床换药意识,定期到门诊为足部进行创面消毒和换药工作,抑制病毒的入侵。在糖尿病足患者换药期间,采取临床护理干预,可充分秉持以患者为服务中心,依据患者心理状态、疾病程度展开护理工作,提高服务效果,改善患者生活质量[3]。就上述研究结果显示,观察组在应用临床护理干预后,该组患者换药频率及伤口愈合时间均较为合理,且生活质量得到明显提升,突出临床护理干预应用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门诊糖尿病足患者伤口换药期间,应用临床护理干预可加速伤口愈合,提升患者生活质量,此种护理干预在糖尿病足患者的应用中实施效果较为妥当,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吴彩虹. 门诊糖尿病足患者伤口换药的临床护理干预效果分析[J]. 糖尿病新世界,2019,22(22):127-128.
[2]季娟,丁燕,蔡蕴敏. 社区糖尿病患者的伤口换药护理对策研究[J]. 山西医药杂志,2020,49(10):1292-1294.
[3]曾韵琦,梁绍敏,王艳明. 健康教育护理干预对糖尿病足患者伤口愈合的效果[J]. 包头医学院学报,2017,33(02):6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