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专利侵权判定及诉讼应对策略探讨

发表时间:2021/7/2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第8期   作者:杨琰河
[导读] 2021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明确提升了专利侵权赔偿力度,赔偿数额高达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五倍
        杨琰河
        中车株洲电机有限公司  412001
        摘要:2021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明确提升了专利侵权赔偿力度,赔偿数额高达被侵权人实际损失的五倍。近几年,企业在成长发展及国际化进程中,因专利侵权遭遇的侵权诉讼屡见不鲜,专利侵权判定的复杂性、巨额专利侵权赔偿费等系列问题阻碍了企业前进的脚步。本文着重就专利侵权的行为及特征、判定原则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了专利侵权诉讼应对策略。
        一、专利侵权行为及特征
(一)专利侵权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专利侵权行为特征解读
        1.侵权的对象是侵权行为发生时有效的专利权。
        被侵犯的专利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已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批准的,并且是在有效期限内的专利,而不是正在申请中的、被撤销的、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无效宣告的、被人民法院做出无效判决的专利。
        2.必须有侵权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侵害了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必须事实上存在侵权行为,例如我国专利法规定的如下条款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合法由专利权人许可、使用、销售、进口专利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不构成专利侵权;只有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4.实施行为的客体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判断实施的技术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是否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牵涉到许多复杂的技术与法律问题。因此在实践中,这部分也成为专利侵权诉讼的重点与难点。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
        如何判断实施行为的客体落入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主要有全面覆盖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及捐献原则。
(一)全面覆盖原则
        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二)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指技术方案自公开之日起,无论在权利成立过程中还是权利成立后的权利维持、侵权诉讼,都不允许对其内容作前后矛盾的差别解释。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三)捐献原则
         捐献原则是指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在涉案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公开,但并没有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则认为该技术方案权利人已经捐献给了社会公众,不能再通过主张等同侵权而获得保护。
         所以,在撰写专利时,发明人要和专利代理人密切沟通和配合,写好专利权利要求书,保护到位自我权利主张。
三、专利侵权诉讼的应对措施
         中国专利申请量已连续几年稳居全球第一,国内企业专利申请量的增加及专利保护意识的逐步提升,专利侵权诉讼也屡见不鲜,赔偿额度也越来越高。同时,在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的纠纷时,企业也面临着商业名誉受损及所生产的商品被已保留证据为由暂时禁止销售。那么,笔者就多年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几条应对专利侵权诉讼策略。
(一)成立专利诉讼工作组,提早建立公司专利侵权预警机制
        专利侵权诉讼既可以让企业遭受经济方面的损失,又可以让企业商誉受损。成立由技术、法律及知识产权成员组成的工作小组,并由公司副总经理级以上人员担任工作小组负责人。同时,建立适合企业自身的专利侵权预警机制。积极应对专利诉讼,我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权利基础是其拥有的授权专利。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授权后任何人均可以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且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时并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并不进行严格技术性审查。因此相较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被成功无效的几率更高。
(三)不侵权抗辩
        侵权抗辩是指当事人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于权利要求,且根据全面覆盖原则,构成专利侵权需要满足被诉技术方案包含了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但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被诉技术方案便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不构成专利侵权。
(四)现有技术抗辩
        《专利法》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诉侵权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的,则不构成专利侵权。如果想证明被诉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可以提供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技术方案,如已公开的专利、已公开的技术文档等。
(五)先用权抗辩
        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六)被控侵权企业败诉后的应对策略
        基于以上五步都没有胜诉的话,被控侵权企业面临的就是赔偿损失的问题。那么只有争取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减少赔偿数额。第一,企业应在专家团队深度参与的前提下,评估侵权的程度;第二,可以质疑对方提出的赔偿请求证据是否合法;第三,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使用专利技术或者销售、进口专利产品是基于善意,从而达到降低赔偿数额的目的。
结语
        随着“法制中国”战略的持续推行,企业专利申请质量及数量双重提高,专利应用意识也逐步提高。那么,利用专利侵权诉讼阻击竞争对手将成为新型的商业竞争模式。所以,企业不仅要重视专利布局,也要及早研究专利侵权风险,积极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笔者提出了建立专利侵权预警机制、无效宣告专利、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以及倍败诉后应对策略探讨。希望在国际化过程中,企业可以更进一步提高专利意识,积极开展专利布局,充分利用专利信息,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做到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订)》
[2]张锦锐.企业降低专利侵权风险探析〔J〕.中国发明与专利,2009,(1)52-53.
[3]何越峰,主编.专利法律知识分册[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35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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