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措施要求

发表时间:2021/7/2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9期   作者:王丰
[导读] 良好的社会信用有助于减少社会生活摩擦,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王丰
        国家管网集团东部原油储运有限公司  江苏 徐州 221000
        摘  要:良好的社会信用有助于减少社会生活摩擦,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近年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已初步建成,信用监管信息公开机制、联合惩戒机制不断健全,“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凸显,本文对企业信用信息来源进行梳理,并就加强信用管理提出建议。
        关键词:信用管理;合规;修复
        
        良好的社会信用有助于减少社会生活摩擦,降低社会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对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市场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不断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全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逐步实现,企业信用管理的重要性更加突显。
        一、负面信用信息的类型和公示渠道
        (一)被纳入联合惩戒范围的失信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司法解释,构成严重违法失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除根据法律法规承担有关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外,还可能产生负面信用信息,并受到联合惩戒。
        第一,严重违法失信信息
        (1)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列入异常经营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将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2)各行业的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企业在本行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可将企业列入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主体,失信被执行人由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将失信被执行人(包括单位和自然人)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第三,其他负面信用信息
        (1)行政处罚信息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被行政处罚的,做出行政处罚的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信息进行公示,并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推送。
        (2)异常经营名录
        企业未在每年6月30日前公示上一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存在公示企业信息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的,均将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3)负面监管信息
        政府主管部门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对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问题整改要求可能通过部门网站进行公示。
        (二)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公示渠道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依托“信用中国”网站(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中国政府网及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失信惩戒、守信激励、监管检查结果等信息。


        二、加强企业信用管理的建议
        (一)杜绝产生企业失信信息
        第一,建议企业通过有组织、有计划的合规管理活动,指导和推动企业及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及国际条约、规则等,推动企业和员工守约践诺,依法合规经营,避免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避免产生违约行为。
        第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抽查发现问题或作出行政处罚的,企业应当及时整改,对有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风险的行政处罚,要及时妥善应对,坚决避免被纳入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第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执行义务的,应当按照文书要求的时间节点主动执行或报告财产,杜绝因未及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未及时报告财产,未及时执行仲裁裁定,导致企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四,企业应当组织员工加强信用知识学习,推动全体员工了解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各领域失信行为,掌握本企业涉及业务或主管业务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充分认识企业信用的重要性,有效防控信用风险。建议企业定期开展信用信息巡查,对发现的负面信用信息,及时进行处理。
        (二)妥善进行维权申诉
        针对信用信息公示不准确、不应被信用惩戒、行政处罚违法或明显不合理等情况,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明确了信用主体的权益保障程序。
        第一,公示信息不准确的纠正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1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政府部门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政府部门予以更正。
        第二,行政处罚的申辩、听证、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对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对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诉讼。
        第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前的复议和纠正。
        (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人民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纠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1条、第12条和《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13条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一是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二是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三是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三)及时进行负面信用信息修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适用不同的修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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