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树明
重庆市盛景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市 400020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地发展,民事诉讼情况越来越复杂化,在法律制度建设过程中,案外人实体权利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但是相应法律条款建设在现在阶段还存在一些欠缺,具体内容还不够完善,需通过科学方式,以国情为基础,解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难题,提高我国法治建设水平。
关键词:诉中排除;民事权利;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D473.61 文献标识码:A
1执行异议之诉现状
案件审批质效不断提升,整体上看,法律执行中,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已经能够达成相应共识,但是裁决尺度依然不能够完全统一的情况,案件审理难度较大,不利于后续工作开展,需根据执行异议内容,对法律执行程度进行深入调整,保证法律法规落实情况。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再分配方案上比重较小,在后续工作中应给予案外人更多利益上的保护,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法律范围,妥善化解各方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法律制度内容不断优化,群众相关权利得到了最基本的保障,例如不动产保证。权利类型多样化为案件审批带来问题,也推动了我国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执行异议之诉法律规定内容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仅仅法律法规存在执行异议之后,针对异议之诉相关规定提出诉讼向法院,是相关工作的正常顺序,案件涉及人需给予相应重视,而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相同案件在审核过程中,需给予相应注意力,保证审理工作质量。司法内容中针对相关问题细致解释,从立法角度而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学习和研究实际法律案例,能够有效提升相关工作经验,而且对案件涉及内容不能曲解。实际工作中法律证据内容可能会相对分散,案件审理需从两个主要角度进行,在法律范围内通过不断深入学习,提高法律执行效力。对社会发展而言,法律法规有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要将其中存在的民事实体权利进行精准判断,并给予相应保护。选择是否正确,针对案件实际情况,结合其他法律法规对案外人权利救济进行判断。随着社会发展,法律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在执行过程中更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积极进行理论知识研究,树立新的案件裁判理念,针对不同地方的情况,解决法律问题的难点则是认识上存在的巨大差异,需在工作中给予相应重视。根据地方政策的差异性,不同法院提出的处理问题方式也不同,地方司法机构针对异议执行内容审查,需根据当地实际环境进行调整[1]。
2案例分析
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合同,借款4000万元。担保措施为:抵押担保:以名下商业用房4031.75 ㎡提供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公司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案件诉讼及执行情况:2018年3月10日,银行与公司标的金额为40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判决后,判决公司应偿还银行借款40万元,及其利息、罚息及律师费等,并判决银行可对提供担保的房产拍卖或折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受偿范围限于4000万元主债权及该主债权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律师费等,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依法查封了商业房产。2020年4月,一案外人黄某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该案外人分别于2019年签订了书面房屋认购协议,购买了查封房产中的部分房产。法院审理意见:2020年,法院受理了案外人黄某某的执行异议。
对于案外人黄某的执行异议,法院认为案外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关系均经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案外人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前即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合法占有了该房屋,且非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法院判定以上情形都能够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出具裁定中止针对异议人说的房屋进行执行[2]。
3案例分析
依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由于我国房屋登记不完善、登记时限较长、出卖人不配合等原因,严格依据物权变动原则执行确实客观上会存在对无过错的买受人保护不周的情形。因此,《异议和复议解释》规定在判断权利保护的顺位和原则时引入过错原则,对于无过错的房屋买受人的权利可以优先于其他普通金钱债权进行保护。房屋买受人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审查符合《异议和复议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应当对该买受人予以特殊保护,裁定停止对其已购房屋的执行。关于该解释规定的买受人应具备的构成要件,应该包含以下几点:1.申请实现的债权应当限于金钱债权对于非金钱给付债权的执行,买受人作为案外人,其物权期待权不当然具有能够排除执行的效力[3]。2.书面买卖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之前书面买卖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之前即该物权期待权所依据的书面买卖合同关系必须在法院查封之前已设立,并合法、有效。我国目前并不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的变动仍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合同成立并且有效为前提,因此,作为其基础权利的债权必须合法有效,且必须在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存在无权代理、恶意串通等违反法律效力性规定的情形而被认定为无效的,则不符合前述规定的构成要件。3、合法占有不动产在法院查封之前第一,之所以要保护买受人的物权期待权,也是因为买受人已经为了能够获得这种物权做了一定的行为,并且已经对外公开,也就是进行占有,哪怕这种占有的手段和登记的手段比起来相对来说效力要更弱;第二,不动产占有发生应该在查封之前,在查封之后进行占有的,因为查封效力的原因,必须对抗债权人,要求进行查封之前对于不动产进行占有,也是能够避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恶意串通情况的有效手段;第三,需具有占有的标志,如取得房屋钥匙、办理物业交接等,方可视为对房屋应有事实上的管理和支配权。4.法院查封前已支付全部房屋价款或虽支付部分价款但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在价款交付上,如未支付所有的资金,不过按照约定已经支付了一部分的费用,并且依照法院的要求将剩余的费用交到法院,也要进行保护。实际的情况中,因为很多的不动产买卖合同都会涉及大量的资金,所以大多都是分期付款,这个时候案件人尽管只是支付了一些资金,但是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内容来支付,也把剩下的价款依照法院指定期限进行执行交付,不会让债权人债权受偿被影响,所以要进行保护。值得注意的是,买受人支付剩余的费用的时候,要在法院规定时间中进行,并非依照合同规定进行,这展现了执行权对于被执行人以及第三人之间民事权利的适当干预,探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4]。
4结束语
执行异议之诉制度对于我国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作用。虽然现在理论上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随着处理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相关法律内容不断完善,对于国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通过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推动了我国法律法规的建设,从而有效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并在不断的司法探索中,解决更多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邵长茂. 标的执行完毕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N]. 人民法院报,2021-04-21(007).
[2]闫明. 执行异议之诉排除执行后的相关问题探讨[N]. 人民法院报,2021-03-17(007).
[3]杨小丽. 以单位定期存单设定的除贷款以外的质押权可排除强制执行[N]. 人民法院报,2020-12-24(007).
[4]王涵.关于民事权利优先性的分析认定——楚某地产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君某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案[J].法治论坛,2020(03):33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