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发表时间:2021/7/2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9期   作者:徐畅 董松昊 范玉宏
[导读] 在互联网时代下,就业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灵活就业成为社会上盛行的就业方式
        徐畅 董松昊 范玉宏
        华北理工大学 河北 唐山 063000
        摘要:在互联网时代下,就业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灵活就业成为社会上盛行的就业方式,互联网的发展推动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升级。新型灵活就业方式包括自雇型灵活就业和他雇型灵活就业,这部分灵活就业者与雇佣者同属于一个公司主体,在用人合作的过程中很少会产生劳动保障的问题。但不属于同一劳动主体的灵活就业者面临的劳动合作关系就较为复杂了,需要在劳动法律保障体系中做重点的加强。从法律角度加强研究,分析如何保障灵活就业体系下人员劳动与社会保障之间的关系,提升解决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效率。
        关键词:灵活就业;人员劳动;社会保障
引言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背景下,就业形式愈发多样化,与此同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起来,催生了区别于传统雇佣关系的新形式就业。面对越来越高的劳动力成本,企业维持竞争力需要减少成本增加收益,灵活就业形式有利于企业转移用工风险,减少人力资源成本,进一步地促进了我国企业对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量,灵活就业人员的规模和数量快速增加。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20)》中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共享经济参与者约为8亿人,其中提供服务的人数为7800万,比上年增加4%,平台雇员为623万人,比上年增加4.2%。随着平台经济下灵活就业人员的不断增多,社会保障问题也逐渐引起重视。
1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几种形式就业的人员。这一群体工作时间灵活、工作岗位和收入不固定以及劳动关系不确定等,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劳动关系归属模糊,二是劳动风险问题突显,三是缺乏社会保障支持。
2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2.1劳动关系存在认知困难,无法顺利进行社会保障工作
        当前我国的劳动关系认定是从签订劳动合同开始的,传统的劳动关系保障以及管理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基础,但是在新型的灵活就业关系中,劳动合同的签订形式较少,在组织内劳动从属关系弱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灵活就业的形式多是建立在经济依赖性上的,我国现有的事实劳动关系无法切实地定义新型灵活就业。在处理新型灵活就业保障工作的时候,无法在法律层面上认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因此无法作为新型灵活就业的判断依据,最终会影响新型灵活就业事务的处理效率。
        2.2灵活就业人员缺少有效的权益保护渠道
        首先,灵活就业人员工作非固定化,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导致劳动者、雇佣方、网络平台等多方之间的关系松散,发生纠纷后各方主体互相推卸责任,灵活就业人员游离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政策的监管之外,其权益保护往往难以落实。其次,灵活就业人员常常面临超时工作、全年无休、工资过低等情况,缺乏法定工作时间和最低工资等相关政策保障,工人遇到此类侵害无法可依,劳动争议和劳动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最后,工会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工会参与率低,通过工会集体维权的渠道缺失。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不便,即便是处于同一个平台上的劳动者,相互之间仍然缺乏沟通和凝聚力,他们对劳动争议、集体谈判和工会组织等较为陌生,利用工会进行维权更是无从谈起。
3优化新型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措施
        3.1完善社会劳动关系立法体系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新型灵活就业人数的增加以及灵活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推动社会保障机构加快研究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体系,完备劳动法律保障。为此,社会保障机构要深度研究《民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针对性地构建劳动法体系。

在劳动法体系内保护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所涉及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权益,加深对于灵活就业关系复杂性、模糊性的研究,明确如何定义和服务灵活劳动关系人员,制订正确的保护标准,有效维护社会保险与劳动者的关联性,明确保护各种形式的劳动者,加强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尊重以及肯定。
        3.2完善体制和立法,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从法律和政策上来看,灵活就业人员是我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除灵活就业人员外的其他劳动者都已经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故探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及保障方式迫在眉睫,通过立法的方式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将是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重要创举。
        3.3广泛倾听以及采纳灵活就业群体的声音和意见
        为做好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障机构与灵活就业人员之间的交流是必不可少的。社会保障机构可以联合政府、工会、企业共同构建劳动关系讨论会,对劳动者保障权益中出现的侵权事件进行研究以及追溯,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集体协商体系,使得社会保障体系内的人员有机会、有渠道了解新型灵活就业人员的想法,针对性地出台相应的政策来保障灵活就业劳动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3.4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扩大保险覆盖范围
        首先,社会保险与劳动关系解绑。部分欧洲国家实行的“个人工作账户”制度,将工作者的社会保障与企业相脱离,而与个人的缴费记录挂钩,这种方式适应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流动性大的特征,便于将灵活就业、平台就业等新型就业形式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方便社会保障的转移接续。虽然“个人工作账户”不能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个人账户积累权益过低和缴费不足等问题,但破除现有“个人-单位-社会保障”的模式,转变为“个人-社会保障”的社会保障模式仍然值得我国借鉴。其次,应当继续完善社会保障缴费基数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对于低收入群体可以给予特定的缴费优惠政策或补贴。此外,扩大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政策瞄准度,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范围。在失业保险方面,需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在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两方面的作用,将资金支出的重点放在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方面,同时实行保险金待遇递减措施,防止产生福利依赖现象,激励失业人员积极就业。
        3.5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保障遭遇工伤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在新业态下,灵活就业人员与就业平台的劳动关系模糊,许多就业平台以此为借口,推卸工伤保险的责任。政府可以从司法层面,监督就业平台和灵活就业人员劳动关系成立的条件,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的标准,明确界定工伤的范围,有助于劳动者和用工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政府还可以推动在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也可以缴纳工伤保险的制度体系。
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建设进入一个全新的阶段,新的就业形式不断涌现,多种灵活就业形式推动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这期间也体现了传统劳动关系管理中的不足。本文分析了当前灵活就业劳动者的问题以及关系处理中出现的问题,基于问题出现的原因总结分析了保障社会新型灵活就业劳动者权益的措施,注重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解决复杂的劳动问题,确保灵活就业劳动人员得到社会的尊重以及保护,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就业水平,推动我国的和谐社会的发展,为社会的建设以及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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