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档案登记备份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21/7/2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9期   作者:苏旺萍
[导读] 民生档案对国民发展影响非常大,需要做好法定、制度性备份,对国家、社会、民生提供服务
        苏旺萍
        临沧公路局永德公路分局 云南 永德677600
        摘要:民生档案对国民发展影响非常大,需要做好法定、制度性备份,对国家、社会、民生提供服务。在本文研究中,注重档案登记备份制度法律思考,以此确保档案存储与管理有效性。
        关键词:档案登记;备份制度;法律思考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可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区域内形成的具备存储价值的数字档案、电子文件实施登记认证,由档案馆对数字档案、电子文件实施数据备份。按照相关实施方案可知,档案登记备份功能如下:档案信息安全保障、档案证据齐全、档案资料整合等。从上述文件要求可知,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具备清晰内容。
1、档案登记备份立法保障问题
1.1档案登记备份行为创新
        按照《档案法》相关规定可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区域内档案事业,同时监督和指导区域内档案工作。然而,关于监督手段与措施,并未做出详细化规定。基于法理角度分析,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具备裁量权,档案管理部门通过科学化管理手段,实现档案管理目标。在信息化时代下,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采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创新档案监督与管理,属于新型管理方式。相比于传统档案管理模式,此种档案监管方式的效果显著。部分地区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登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档案工作,涉及到档案机构、设备、人员;档案存储数量;档案代管情况等。档案登记工作,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措施,是一种备案登记方式,可以形成原始材料,高效维护档案完整性与安全性。
        在档案登记备份制度中,档案登记、房产登记、婚姻登记、物权登记制度不同。比如婚姻登记,主要是认定婚姻关系,形成合法婚姻关系;物权登记、房产登记,是行政机关登记产权事实,抵抗第三方,使交易成本降低。从上述分析可知,行政登记归入到行政确认行为,主要确认当事人法律关系、地位与事实。档案登记备份中,基于法律角度分析,是登记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团体间工作,报送管理登记表,档案载体、反馈意见。因此,在档案登记部门中,档案登记需要认定登记备份时间,同时按照时间要求备份。在登记备份中,无需确认法律关系、地位或事实。按照标准规定,承担档案登记备份义务,将其作为监督管理措施。采用过程监督方式,可以依法收集、保管档案资料。档案登记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可以确定行政法义务。档案登记备份,是一种强制性行为,登记单位申报登记信息。在确定备份范围与要求后,应当及时移交档案。
1.2档案登记管理行为创新
第一,扩大登记备份档案范围:档案登记备份范围,涉及到法定数字档案与电子文件;民生数字档案与电子文件;个人数字档案与电子文件。当登记备份范围超出《档案法》入馆范围,也就超出了《电子公文管理办法》范围。
        第二,登记备份时间创新:电子业务数据,为1次/年,次年6月份前,必须完成上一年档案数据登记认证。电子业务数据移交备份,应当同步更新登记信息。针对重点项目,每年登记备份。登记备份时间要求,超出法律规定。登记备份制度,属于档案管理创新行为,具备较强的制度创新价值、政治意义。基于法律角度分析,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应当获得立法支持,加大立法保障。档案法律法规,登记备份制度,均缺乏法律依据,只是停留在政策层面。现行法律制度,并未纳入文件制度,且规范性文件也缺乏相关规定,但是从法律角度保障时,不能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落实到档案登记备份中,属于相对人设定义务。为了有效推进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必须细致划分档案备份范围与内容。
        按照相关通知可知,档案登记备份的法律依据不足。部分单位存在不办理档案登记备份、危害档案数据安全、登记备份作假等行为,应当由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惩处。当法律依据不足时,必须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2、档案登记备份的审查职责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登记单位,存在权力义务关系,属于档案登记备份重要内容。档案登记备份时,注重审查申报内容。当电子文件与数据经过备份后,是否可以粘贴真实性标签,明确电子文件与数据的原始性与真实性法律责任?上诉问题均缺乏法律依据。分析登记备份设计程序可知,档案形成单位,关注备份数据安全性与真实性,接收到形成单位申报后,尽管要审核书面材料,包括内容完整性与规范性,还需要按照行业规范,检测备份数据。然而针对审查方式,档案登记中心无法实现实质性审查,且多数电子文件与数据不可读,无法审查所有档案文件内容。档案登记部门,只能对验收流程进行审查,确保登记单位提供材料备份,同时对档案形成、存储与管理进行监督,维护数据可靠性与有效性。
3、档案登记备份制度功能定位
        档案登记备份制度,要求档案证据齐全性,保障档案信息安全,优化整合档案资源。在实施方案中,阐述制度功能。基础功能锁定档案证据、维护证据。该项功能集中在档案登记备份功能定位中,可以确保档案原始可靠性,加强凭证价值。登记不同单位档案管理信息、文件目录信息,对电子文件、数据档案予以备份,监督和指导档案收集与保管,维护档案真实性与完整性。通过此种方式,也可以为档案服务提供优质平台,当出现档案安全事故时,申请恢复服务,同时为公众提供档案查询与应用服务。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档案登记备份制度中,应当确保档案真实性,加强法律价值。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实现上述目标,是否符合档案行政管理职能。对于电子文件、数据档案而言,经过登记认证后,是否可以确保真实性,是否可以赋予证据效力。对于同一份档案,经过登记备份处理后,其真实性是否比原始版本更加具备说服力。按照上文分析可知,档案登记备份中心,只是开展形式审查,需要由各形成单位,确保档案原始性与真实性。对于登记备份中心来说,应当借鉴其他行业与部门经验,开发登记备份软件,不仅可以发挥出行政监督与管理作用,还可以帮助登记部门细化工作。针对涉密档案,应当开发单独登记备份软件,并且安装在涉密计算机内,使用独立移动介质传输,同时备份数据内容,确保其满足保密法要求。
        按照诉讼法可知,当纠纷上升诉讼时,均可以向法院提交证据,由法院调取证据。然而,针对收集的材料,法院是否开展合法性、客观性审查,同时比较其他证据。是否接受对方当事人质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对档案部门出具档案的证据效力,作出严格法律效力规定。电子文件与数据档案经过档案登记备份后,其实与一般证据材料的效力差别不大。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档案管理部门来说,由于其属于政府组成部门,因此具备公信力和权威性。优化设计档案登记备份程序,数据档案经过登记备份后,可信度明显高于一般证据材料。然而在认定登记备份行为性质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职责,监督和指导档案登记单位档案收集与保管,确保行程单位档案的原始性与真实性。因此,档案登记备份部门,应当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做好安全保障与防范。法律凭证保障属于第二功能位,可以将其称为附带职能。档案登记备份部门,消除部门间限制,突破信息孤岛与信息烟囱,深入探究档案登记备份的相关问题,以此确保档案登记备份工作实施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周国行.涉民电子业务档案(数据)登记备份工作问题所在与改进建议——以绍兴市为例[J].浙江档案,2017,28(10):58-60.
        [2]郑玲玲.新医改形势下医院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实践与探索[J].档案管理理论与实践-浙江省基层档案工作者论文集,2016,16(00):284-287.
        [3]周慧华.欠发达地区推进档案与电子文件登记备份工作的探索与实践[J].黑龙江档案,2017,26(01):83.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