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监管问题

发表时间:2021/7/2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9期   作者:赵炎
[导读] 近些年,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赵炎
        西北大学法学院  
        摘要:近些年,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互联网行业也呈现出不同以往的高速发展态势,互联网经济随之产生并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渐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互联网经济下出现了网络直播、网络理财、共享经济这样的新兴商业模式,而在此模式下工作的互联网从业者的收入,已有别与传统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为主的收入形式。加之2020年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人民万众一心在家隔离,促进了这些行业的发展,无数的“网红”脱颖而出,他们动辄百万的直播收入成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巨大税源,而对于此的监管却显得尤为不足。本文就此来分析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主播     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一、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必要性
        这些年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可谓是欣欣向荣,各种互联网公司拔地而起,网络直播如今已经形成了不容小觑的规模。但是由于我国在网络直播行业的税收征管政策略有欠缺,这就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的现象,对于如今的网络直播市场,相关部门有必要采取有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措施,这不仅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的收入,也有助于网络直播行业向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一)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收收入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收入占我国财政总收入的80%以上,以2020年为例,全国税收收入13.68万亿元,同比下降了2.3%,占财政收入比重提升2.9个百分点,在全国税收收入下降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11568亿元,逆势同比增长11.4%。可见,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种中的重要地位,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必不可少。对于目前我国在直播行业进行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方式来看,相关措施还是不算很全面,很大一部分的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并没有申报和缴纳,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税收收入的流失,所以对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能够促进我国税收收入的增加。
(二)有利于调节国家经济秩序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其作用是维护市场秩序,调节收入分配。对于网络直播行业,主播以及其他互联网从业者的收入需要法律的保护和监督,他们的收入并非进行非法交易或者违法所得,需要进行支持和保护,同时,也需要进行监管和征收,如今的网络直播行业涌现出了众多的“一夜暴富”的“网红直播”,他们的收入可谓是让普通人叹为观止,如果不能按照税收公平的原则对他们的收入进行税收征管,那么收入差距就会越来越大,这就不利于协调经济秩序,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有利于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
        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催生了众多的网络直播公司,他们的主播数量也尤为庞大,但是想要从事网络直播的门槛却十分的低,用户只需要一台手机、一个手机号就能进行注册,其后也没有繁杂的登记或者备案手续,任何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一名主播,平台对此监管的力度不够,这也就导致了直播内容的水平参差不齐,对网络直播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有利于直播平台加强审查力度,使平台向合规化发展,从而有利于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监管。
二、网络直播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扣缴义务人不够明确
        主播收入的来源根据其合作的方式是不同的,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平台与主播签约、平台与经纪公司签约、主播自行注册账号进行直播。扣缴义务人会由于与主播签约形式不同以及法律关系变化而发生变化,使得扣缴义务人不够明确,再加上现实生活中网络直播平台往往会与经纪公司相互推卸责任,也给税务机关新增添了不少麻烦[1]。另外,微信公众号中有一项赞赏功能,与网络直播的打赏类似,而腾讯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明确表示,那些进行赞赏的微信用户需要自行缴纳赞赏相关的各种税费,腾讯公司并不承担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不难看出,腾讯公司是在逃避自己代扣代缴的义务,此处所说的赞赏功能与“打赏”并非同质,但是由此可以看出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都在逃避自己的代扣代缴义务,最终导致了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二)对于“打赏”的性质未能明确规定
古时指身份尊贵的人给低层、下属的赏赐 或 为报答别人的服务而给与的钱、小费。而在网络直播中的含义是给直播者以赏钱。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那么“打赏”就属于一种赠与,赠与金钱在我们的生活中赠与双方是不需要缴纳税款的,并且在网络直播中主播的主要收入恰恰来源于这些“打赏”,“如果“打赏”行为被看成是一种赠与行为,那么在网络直播领域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国家也会因此丧失巨大的税源。观众之所以“打赏”,通常是因为从主播的表演活动上获得了精神上的满足感,获得了现实的利益,一方提供表演服务或者思想启发服务,另一方支付服务价金,并希望获得主播的回应,在这样的情况下,将“打赏”归类为购买服务的行为更有说服力[2]。关于这个方面,国家没有进行直接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我们并没有把“打赏”规定为赠与金钱而不去征税,也是因为国家没有对此明确进行法律规定,所以国家对此范围进行征税就很容易受到一些质疑。
(三)自主纳税申报率低
        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自主纳税申报率还是比较低的,一方面是纳税人缺乏足够的纳税意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每个纳税人都有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的责任与义务,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人们之间逐渐形成缴税的习惯。另一方面就是现在的网络主播,因为其收入来源多样也相对隐蔽,他们便抱着侥幸的心理,不向税务机关进行如实的申报。
        另外,一些纳税人在自主申报时缺少申报经验,很容易在申报过程中出现申报错误,这样就会造成税务机关核查的工作量大大增加,浪费了大量人力和物力。
三、主播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建议
(一)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
        首先我们要区分清楚网络主播、网络直播平台、经纪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根据关系的不同,明确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当网络主播与网络平台进行签约后,那么此时不应把主播看作是该平台的雇员,在主播收到相应的“打赏”后,平台与主播进行分成,其后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对主播所得的部分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当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成为其员工,其后再由主播到一些网络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此时主播是经纪公司的雇员,那么此时经纪公司就是扣缴义务人的角色;如果主播个人注册账号独立进行直播,既没有与网络直播平台签约也没有与经纪公司进行签约,那么此时主播就是纳税义务人。在明确了扣缴义务人后,要对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以防止直播平台与经纪公司互相推诿扣缴责任。
(二)完善关于直播的税收法律
        网络直播属于互联网时代的新生事物,在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中尚未对此范围内的税收征管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网络直播中一些模糊的概念应该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来明确其可税性,比如网络直播中“打赏”这类的词语。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在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便能做到有法可依,在征税的程序上才会让民众更加信服,另外,应当给予税务机关在获得涉税信息方面的权力,各个部门相互配合,从而形成合法有序的征税体系。
(三)提高个人自主纳税申报率
        我国的个人纳税申报率,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比较低的,一方面是由于纳税人缺乏纳税意识,相关法律知识储备不足,另一方面就是一些主播存在侥幸心理,不愿如实申报,那么我们对此就要加强对这些人进行税收教育、诚信教育,引导其培养自主如实纳税申报的意识。
        税务部门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与网络直播平台或者经纪公司联合,宣传自主纳税的思想,讲解税法方面的知识,进而达到提高主播纳税意识的目的。另外,还要对网络主播进行引导,讲解纳税软件的正确使用方式,以此来尽可能减少在申报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征税的效率。
参考文献
[1] 吴泽星. 网络直播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D]. 江西财经大学, 2020.
[2] 马宽. 网络主播的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研究[J]. 纳税, 2020, 14(13):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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