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21/7/26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1年第29卷9期   作者:李霞飞
[导读] 如今人们处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
        李霞飞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15医院司法鉴定所  江苏省无锡市   214431
        摘要:如今人们处在法治社会的背景之下,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讲究公平公正。法医临床鉴定简单来说是指鉴定人利用医学等方面的知识来对人体损伤进行鉴别和判断的过程。法医临床鉴定不仅要求结果准确,在整个鉴定过程中还要严格遵守相关程序。但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看,同一个案件产生的鉴定意见可能是不同的,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在进行鉴定工作时没有对损伤基础、鉴定程序以及相关鉴定时限等予以准确把握,从而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分歧或者是出现鉴定错误的情况。一旦法医临床鉴定无法将伤者的真实受伤情况揭示出来,将会直接影响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同时伤者自身的权益也无法得到维护。
        关键词:法医临床鉴定;争议问题;探讨分析
        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始终秉承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理念,针对人体损伤案件的赔偿伤残程度的鉴定是司法案件中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伤者能够通过案件受理获得多少赔偿与鉴定报告有着直接性的关系,在一定程度来说,鉴定报告是唯一的参考依据。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法官以及相关辅助人员必须要有法医学、医学等方面的相关知识,以此为基础来对伤者的受伤情况进行进一步的检查和分析,然后根据相关判断标准来提出准确的鉴定意见。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最为公平公正的对伤者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进而对伤者的自身权益进行维护。
        1、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鉴定资质及程序方面的问题
        从当前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虽然在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一直都十分小心谨慎,避免出现鉴定错误的情况,但是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过程中,鉴定人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因此鉴定人在开展工作时必须要遵守相关规章制度,如果鉴定人对鉴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偏差,将会直接导致鉴定结果存在偏差或者是错误。目前部分鉴定人员缺乏工作责任感,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对医院病例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审查,这就导致鉴定结果会存在一些错误。除此之外,相关单位并没有对整个鉴定程序进行严格的把关,部分鉴定工作的开展较为混乱,一些细小的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最终的鉴定结果产生影响。总而言之,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不仅要要求鉴定人员有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力,同时还要严格遵守各项鉴定程序,否则所得出的鉴定结果将毫无意义。
        1.2损伤基础方面的问题
        根据我国所提出的《分级》标准来看,定残的前提是外伤,而定残的依据则是功能障碍。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考虑各项损伤基础,同时还要考虑损伤的严重程度,这样才能进一步明确造成损伤的原因。这里举一个十分简单的例子,听力障碍和视力障碍的损伤基础确定,视觉中枢位于枕叶,会直接接受外侧膝状体发出的是辐射,因此一侧视中枢损伤可能会导致双眼视功能均出现障碍的情况,听力障碍同样也是这样的原理,其中一侧听觉中枢受到损伤则可能会引起双耳的听力障碍。相关鉴定人员在对明确损伤基础进行充分了解以后,还要将后遗功能考虑在内,在同样的损伤基础之上,所采用的治疗情况以及伤病关系和个体差异所导致的伤残程度都是不一样的,因此,鉴定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始终秉承同伤不一定同残的鉴定理念。
        1.3鉴定时限方面的问题
        伤残程度鉴定的时限一般是在各影响因素直接导致损伤或是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产生之后来进行鉴定,如果从临床医学的角度出发则是指临床效果较为稳定以后再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在开展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过程中,伤残程度鉴定和三期评定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之间也会产生相关影响。

目前许多以原发损伤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例如包括肢体损伤、内脏切除、颅骨损伤、牙齿脱落等损伤,对于这一部分情况来说,当伤者出院后或者是损伤引发的并发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症体出现基本稳定的情况,那么即属于临床治疗稳定,但是在该种情况下,一般都没有达到临床治愈的程度,因此未到治疗终结时间。在进行鉴定工作的过程中,此类案件一般都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来定残,一般在出院以后可以给予相应的评定结果。在出院后视为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症状和体征稳定,那么则给予评定三期。在此基础之上,误工期的评定时间则可能会大于定残前一日,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误工时间最高只能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由此可见,相关评定处理方式与法律法规出现了违背的情况。
        2、提高法医临床鉴定工作质量的策略
        2.1对鉴定程序进行规范
        想要进一步提高法医临床鉴定工作的质量,则必须要从多方面入手。首先则是要对原有的法医临床鉴定程序进行进一步的规划和完善,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如果将法医临床学鉴定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进行严格的区分,对于颅脑损伤导致的肢体瘫痪合并精神病障碍的客观评定将会十分不利,而且进行严格区分后的实用性并不强,不能将伤者的真实情况反应出来。在对法医精神病学和法医临床学进行研究的过程中不难发现,如果从广义的方面来讲,其实法医临床学中包含法医精神病学,由此可见,相关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法医精神病学的相关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在开展相关工作时给予正确的鉴定。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员需要根据相关鉴定报告作为依据,并且要综合考虑伤者的实际伤残等级以及对护理的依赖程度,只有在考虑多方面的影响因素之下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2.2积极学习临床医学知识
        法医临床学简单是指利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相关知识来对有关活体医学问题进行解决的学科,法医临床学是一门综合性极强的学科,要求相关人员不仅要具备专业理论知识基础,同时还要有一定的医学基础,鉴定人员需要认真学习相关医学知识,这样才能保证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出现一些认知错误的情况,避免对后续的鉴定结果产生不良影响。
        2.3秉承法律优先原则
        相关鉴定人员在开展鉴定工作的过程中,需要始终遵循法律优先的原则,笔者认为,对于相关鉴定意见来说,其应该不涉及相关刑事责任,应该告知双方当事人治疗未终结时,此时所得出的残情及实际残情可能会出现不符的情况,对于这一部分鉴定意见来说,法院可能不会急于采纳,鉴定人员需要将相关事宜全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并且在当事人知情的情况下,在开展相关鉴定工作,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避免出现一些责任纠纷。
        结语:
        综上所述,法医临床鉴定过程本身就较为繁琐且复杂,其中涉及多个细小的环节,因此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问题,如何提高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并且避免在鉴定过程中出现错误则还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能力,对于在鉴定过程中的各项程序进行进一步的优化及完善,鉴定人员还需要加强学习医学方面的知识,这样才能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罗韬.法医临床鉴定的常见部分争议性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20(09):117+119.
        [2]张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研究[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2019,19(79):222-223.
        [3]许威.基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7(02):270-271.
        [4]张洪青,刘海峰.浅谈法医临床鉴定中的常见问题[J].求医问药(下半月),2012,10(08):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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