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合同中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的理解

发表时间:2021/7/26   来源:《工程建设标准化》2021年第4月第7期   作者:袁利锋 张永磊
[导读] 代位求偿权是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取得的对于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转移。代位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同,
        袁利锋  张永磊
        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1
        摘要:代位求偿权是在保险人支付保险金额后取得的对于第三人的债权请求权,其性质是债权转移。代位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不同,但针对的都是对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双方约定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在第三人赔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更有利于被保险人行使损害赔偿权,有利于工程合同双方。
        关键词:代位求偿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优先受偿
当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进行理赔,也可以要求第三人进行损害赔偿。但是基于财产保险的损害补偿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在保险经营中,保险人在支付保险赔偿金额后,在该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权。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赔付的只是损失的一定比例,损失未得到保险人赔付的部分,在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下,被保险人依然可以向第三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挽回损失。在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保险人放弃代为求偿权条款,在第三人偿还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更有利于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得到赔偿。
        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及理论
        1.1代位求偿权的概念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或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向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法律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进行追偿。保险人的这种权利,称为代位求偿权。《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协助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
         从以上可以看出,代位求偿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的法定转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具有法定性。
        1.2 代位求偿权理论基础
        实行代位求偿的依据是,保险合同为损害补偿合同,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即不能因一笔财产的损失而从保险人和第三者责任方那里得到双份的补偿。如果不实行代位求偿,由第三者赔偿,往往使被保险人得不到及时补偿。被保险人如果从保险人那里取得补偿后,应该将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给保险人。
        1.3 代位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区别
        《民法典》第238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后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两者的主体不同,但是针对的都是保险事故中承担责任的第三人。
        2 代位求偿权的性质
        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一种债权转移,是被保险人将对第三人的债权让与给保险人。保险人的代位权基于法律的规定当然取得,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额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此时,被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保险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实质是债权转移,本质仍是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3 代位求偿权成立时间
代位求偿权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是一种期待权。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代位求偿权。所以,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时间是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
        4 代位求偿权成立的条件
        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具备4个条件。(1)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者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在此包含三层含义:一是事故的发生必须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否则与保险人无关;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三是被保险人不能损害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2)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保险人先行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才能获得代位求偿权,否则被保险人就无权益可以转让。(3)保险人在代位求偿权中享有的利益,不能超过其赔付给被保险人的金额。(4)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取得保险人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求偿。
        5 工程承包合同中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
        5.1 工程承包合同中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的实例
        To the extent of the release and indemnity obligations assumed by Contractor hereunder, Contractor shall ensure that all relevant insurers waive all subrogation rights against Company, its employees and Affiliates and subcontractors and their corresponding personnel as related to insurance policies specified in Clause ...
        5.2 工程承包合同保险的主要特点
        工程承包合同涉及到在建工程项目、设备以及人员,主要为财产保险,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责任保险。如在钻井工程承包中,对所承钻的油井为投保对象的工程保险,对建设工程所需的设备及车辆,投保的设备险,车辆险。同时,在责任保险中常常投保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所有的财产保险以补偿财产损失为特点,当风险发生并导致保险利益损失时能够获得保险人的补偿。
        5.3 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有利于确定被保险人优先受偿原则
        在工程承包中,除非投保了足额保险,否则保险人按照不足额保险的规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总是按照投保的财产比例,赔付损失一定的比例。这样,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肯定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如果保险事故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在保险人赔付保险金额后,按照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保险人就取得了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此时,对于第三人来说,有来自保险人的在赔付范围内的代位求偿权,也有来自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在工程承包合同中事先约定了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同时得到了保险人的同意,那么此时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就不再行使,第三人取得了对保险人的抗辩事由。对于被保险人来说,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就得到了保障,在第三人赔偿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更能够保证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对第三人来说,也减少了自己的责任负担。在中东国家的钻井承包合同中,往往都存在代位求偿权放弃的条款,从这点分析,该条款是有利于承包合同的双方。
        6结语
        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放弃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投保时要事先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得到保险人的同意,同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书面约定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这样才能保证代位求偿权放弃条款落到实处。
        【1】徐爱荣主编:《保险学》,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6年7月出版。
【2】石慧荣主编:《保险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出版。
【3】陈晴编:《保险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出版社。
【4】黄灿灿:《被保险人弃权时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保护》,载《东南大学学报》2016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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