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全面施行流域河湖长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杜海萍

发表时间:2021/7/26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4期   作者:杜海萍
[导读] 武汉市结合河流治理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发布该市总河湖长第1号令,要求武汉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级河湖长全面深化水环境流域治理,全面推进湖泊水质提升

   

        中共武汉市委党校  武汉  430023
        摘要:武汉市结合河流治理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发布该市总河湖长第1号令,要求武汉全市各级各部门、各级河湖长全面深化水环境流域治理,全面推进湖泊水质提升,全面施行流域河湖长制,将全市河湖打造成造福人民的幸福河湖,为打造“五个中心”、建设现代化大武汉提供良好的水环境支撑。基于此,本文重点分析武汉市全面施行流域河湖长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一系列相关内容。
        关键词:武汉市 流域河湖长制 存在的问题 对策


        一、引言
        在新形势下,武汉市进一步有效推行流域河湖长制,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武汉市流域河湖长制的相关内容和制度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不足。针对这样的情况,要有效探究问题的根源,然后切实有效的提出和落实切实可行的应对策略,进而充分确保武汉市的流域水资源等能够得到科学合理的治理。
        二、武汉市全面施行流域河湖长制的重要意义
        (一)可以更有效的落实绿色发展理念,有效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武汉市的战略管理过程中,进一步有效推行和全面实施流域河湖长制,对于绿色发展理念可以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切实的落实,进而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取得更加良好的发展而提供必要助力。针对生态文明建设而言,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进一步有效确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强力意识,以此确保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取得全新的发展,开创全新的局面。在这种情况下,武汉市全面实施流域河湖长制,这样进一步走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确保河湖生态环境得到更有效的修复,对于当地的生态环境和自然环境需要更加良好的修复和优化的效果。
        (二)武汉市全面施行流域河湖长制,可以更充分的解决复杂水问题。实施河湖长制可以在更大程度上有效解决和缓解武汉市当前的复杂水问题,对于河道的各类动植物生命健康起到应有的维护作用。在武汉市当前的水安全方面呈现出新问题和老问题互相交织的情况,同时其形势越来越复杂严峻。在这样的情况下进一步有效推行流域河湖长制,可以针对水资源紧缺水生态损害等相关方面的问题进行切实有效的解决,作为水资源体系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河湖水系是其中的关键载体,通过河湖长制的有效推行,这样可以进一步有效明确相关方面的责任主体和任务要求,同时在实践的过程中有效把握相关职能,进而体现出相关问题的解决成效。大力推行流域河湖长制,这样可以更有效的改善河湖系统,对于水生态环境进行更有效的保护和改善,进而有效促进河湖系统的各类生物生命健康得到更有效的维护。
        三、武汉市全面施行流域河湖长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2017年,湖北省率先推出了《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实现省委、省政府领导全覆盖,所涉及的流域河湖长超过3万人,同时进一步有效优化和完善湖北省河湖长制度,并且有效确定了9项河湖保护管理任务。但通过实际调研也可以看出,在武汉市全面推行流域河湖长制的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或者不足。具体来说,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存在一定程度的被动倾向。因为在针对河流水系进行整治和保护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任务十分艰巨,工作难度巨大,所以某些片区往往针对流域河湖长制的参与性并不是特别高,缺乏应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实践的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大程度的被动倾向,进而导致相应的河湖水系保护方案不能全面细致的列出,相关内容不够全面系统,相应的政策或者方针等在实践的过程中不能得到切实的落实,在很多地方,针对河流水系的保护资金往往被挪用,或者相关政策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很多工作只是喊口号,走形式,并没有充分体现出河湖长的职责和效用。另外,某些部门往往没有充分认识到流域河湖长制的作用,对其深远价值缺乏明确的认知,通常会认为该制度考核要求比较严格,无法在基层进行落实,因而缺乏应有的参与热情。
        (二)相关部门并没有积极有效的配合。针对流域河湖长制而言,在具体的推行过程中,必须要全面落实,层层推进,确保相关方面密切配合,这样才能体现出协同作用的效果。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往往水利部门只是唱独角戏,并没有充分体现出相对应的融合作用效果,相关方面往往各自为政,并没有充分体现出该制度的合力作用。很多部门或者人员往往认为针对流域河流湖泊而言,在治理的过程中只是水利部门的职责,并没有充分认识到,在针对河流水系进行保护和开发的过程中,与一系列相关部门都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例如,与国土、环保、城建、渔业、林业、航运等相关部门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各个部门都需要承担自身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并且协同推进,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水环境保护效果。另外,河湖长制度在实践的过程中不能得到切实有效的推行,相关部门没有为其推进提供必要的条件,在流于河湖长制的推进过程中没有取得良好的推进效果。
        (三)存在一定程度的模式一刀切的现象。针对武汉市流域河湖长制的推行工作而言,对于基层河流水系以及相对应的河流湖泊保护管理现状并没有充分分析,调研考察工作不够细致全面,进而导致掌握的情况不够精准有效,对具体问题没有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处理,由此使其管理过程中存在模式一刀切的问题,并没有实事求是,进行针对性的解决和处理,这种情况严重限制了流域河湖长制的推进效果。例如,在2017年国家针对武汉市进行环保督查的过程中,要求河流周边禁止放养牲畜家禽等等,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某些基层单位曲解了相关规定,对于本辖区内的养殖场一律进行清理,由此导致养殖户面临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导致畜禽产品短时间内迅速上涨。



        (四)在社会层面缺乏参与度。在武汉市全面推行流域河湖长制的过程中,需要深厚的群众基础,使社会各个层面都有效参与,这样才能体现出良好的制度推进效果。然而从具体情况来看,在该制度的推行过程中缺乏广泛深入的社会参与和支持。从整体情况来看,当前武汉市虽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了不同层次、类型十分多样的“民间河湖长”、“河湖警长”等相关职位,以此有效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到河流水系的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来。但是从整体情况来看,在社会参与程度和广度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很多人员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思想误区,认为对于河流水系进行相对应的保护,是政府的事,与自身无关。同时因为缺乏应有的宣传推广力度或者宣传不到位,因此导致流域河湖长制在推进的过程中受到很大限制,没有广泛的发动和引导群众融入到河流水系的保护过程中来,进而导致百姓对于湖长制的相关内容缺乏了解,并没有充分激发参与的热情和兴趣,进而限制了武汉市河流水系的治理效果。
        四、武汉市全面施行流域河湖长制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有效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使相关方面积极主动的参与和推行。针对当前相关方面比较被动的情况,要高度重视,要加大宣传推广的力度,确保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得到更有效的宣传和推广,使更多单位部门以及各层级人员都充分认识到该制度的深远价值和重要意义。首先要在法律法规等相关方面进行广泛的宣传推广,对于武汉市委市政府等相关方面要充分利用线上和线下互相融合的方式进行宣传推广,进一步有效体现出该制度的作用和效能,使更多人充分认识到该制度的意义和相关内容,并且更积极主动的配合各项工作,使该制度得到更充分的推行,进而体现出应有的制度规范作用和效果。
        (二)确保相关方面能够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要充分认识到流域河湖长制推进过程中需要各个方面密切配合,协同作业,这样才能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要针对相关部门或者各个单位进行全面动员和教育培训,使相关方面能够充分明确自身的职责和任务要求,在实践的过程中可以充分体现出自我的效能和价值,并且确保水资源利用和水环境保护相关联的部门或者人员能够充分认识到河流水系治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充分履行自我的岗位职责和效用,通过密切配合,互相融合沟通,进而呈现出更加良好的河流整治效果。2018年7月,2号令开展碧水保卫战“清流行动”,提升了河湖水域空间管控及管护能力;2019年3月,3号令开展“黑臭水体和劣V类水体歼灭战”,劣V类湖泊数量2020年底明显减少;2019年11月,4号令开展河湖“清四乱”攻坚战,强力推进河湖乱占、乱采、乱堆、乱建清理,在每一项工作的推进过程中,都需要相关方面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这样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完成相对应的方针政策目标。
        (三)细化监督考核机制和管理模式,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针对性和差异化。在推行该制度的过程中,要有效避免一刀切的问题,进一步有效实现各项管理工作的优化和完善,使相关工作能够呈现出针对性和差异化的效果。要实行定期通报制度,针对不同辖区内的河流湖泊整治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严格细致的考核和分析,并且按照时间段做好通报工作,对于进度比较慢或者治理效果不够理想的辖区,要及时有效的进行批评通报,对于有明显成效,工作扎实,取得良好效果的地方或者个人等,要进行及时有效的表扬,充分体现出应有的考核和管理的针对性和差异化效果。要创新考核机制,将河湖长制度充分纳入到武汉市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和资产离任审计内容之中,进一步推进河流水域的保护工作,针对各类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分析和切实解决,进而体现出精细化管理效果。
        (四)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河湖治理与保护。针对当前社会参与度不足的问题,要切实有效的解决,进一步广泛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进来,在该制度的治理,管护,监管等相关方面都要积极有效的参与,进而充分体现出应有的合力的作用。要全面深化水环境流域治理,在武汉全市长江流域、府澴河流域、武湖流域、南湖流域、巡司河流域等一系列相关方面设计出相对应的市级流域河湖长,在市第一总河湖长、总河湖长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流域内河湖管理保护、水环境治理等工作,确保各个方面能够更充分的融入进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同步推进,进而有效突破重难点工作,取得制度执行效果。
        五、结束语
        总之,流域河湖长制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组织领导相对应的流域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在实践的过程中有效推行流域河湖长制,可以更有效的保护水资源,全面建立省、市等四级河长体系,这样能够更有效地构建起责任更清晰明确,而且协调有序,保护有力,监管更加严格的流域河湖保护机制,这样能够更有效的保护流域范围内的动植物生命健康,进而充分确保流域范围内的河湖可以实现永续发展,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在实践的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然后提出和落实行之有效的解决策略,进而促进武汉市各流域水系等等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促进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l]赵雨迪.六安市河长制管护制度“一河一策”探讨[J].绿色科技,2018(24):20 - 21.
        [2]廖荣良.推行双河长制实现河湖“长治”[N].永州日报,2019 - 01 - ll(003).
        [3]李利文.模糊性公共行政责任的清晰化运作——基于河长制、湖长制、街长制和院长制的分析[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33(01):127 - 136.
        作者简介:杜海萍(1962),女,汉,湖北武汉人,本科,副教授,从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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