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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农业现代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产业化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专业种植大户等经营主体迅速发展并参与到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给传统的农田水利管理机制、建设活动和工程投资带来极大的影响。近期,《农田水利条例》的正式颁布,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以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提供了参考依据。文章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方式,针对其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出有效的对策措施。
关键词: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经营主体;对策建议
引言
目前,多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越来越多的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对以往的运行管理、建设活动和投资造成了显著的影响。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方式,针对其存在的诸多问题给出有效的对策措施,以期为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以及充分发挥其功能效益提供保障。
1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1)专业大户:该类主体是指种植或养殖规模较大、土地大量流转的农户,大多从事专业化生产某一种农产品,这也是农业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规模管理水平的提升及市场化、集约化的不断发展,家庭农场逐渐成为专业大户的发展趋势。
2)家庭农场:有研究认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且达到一定规模的专业大户就是家庭农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引入企业化管理理念,从事市场化经营且经营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规模适度。家庭农场的经营主体以自己的家庭成员为主,种百十亩地农忙季节临时雇工。家庭农场相对于一般的专业大户,其生产经营稳定性、管理水平、市场化和集约化水平等更高。
3)农民专业合作社:该类主体是指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形成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功能作用体现在:合作社成员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全过程服务以及农产品销售、加工、生产等活动;此外,以主体的视角参与土地流转,为了鼓励农民以土地为股权参与江苏、浙江等地还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对于进一步拓宽农民合作深度与广度起到了积极作用。
4)农业企业:以企业法人的形式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将农业企业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一,产业化龙头企业,一般与专业农户相联系合作而不直接从事农产品的生产,使农户进入市场并对农产品的销售、加工、生产等进行有机的整合,并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其二,科技企业,主要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而从事农业科技研发的企业,如从事育苗、育种的企业;其三,为满足经济或者经营的需求,达到一定生产规模的专业农户自主注册的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直接参与现代市场经济,其生产技术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规模较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均明显领先。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建管问题
2.1配套政策与立法滞后
当前,我国有关小农水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新农村建设中早期出台的法律法规考虑较少,刚刚出台的《农田水利条例》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另外,部分地区还存在强迫农民流转土地的现象,土地流转不规范,流转合同条款不完整,缺乏地方配套政策,流转过程不完善,争议调解和仲裁机制缺乏,农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使土地流转纠纷频发,严重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流转土地上开展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投资的积极性。
2.2参与建设管理意识不强
土地承包期限的分割对农村土地流转期限产生制约,其最高期限为30年。农田水利设施的受益年限普遍较长、工程投资高,受土地流转时间限制新型主体不愿投资参与水利建设。此外,由于参与流转的土地未能集中连片,这大大提高了升级改造农田水利的难度。
同时,部分灌区农田水利工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较弱,水利设施配套率低、建设标准不高、老化失修且大多超过使用年限,维修改造投入的资金多且带来的后期收益不高,影响了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
2.3参与水利建设领域不均衡
目前,对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参与积极性不断提升,但具有较强的选择性,各农业产业投资存在较大的差异性。民间资本更倾向于投入既有工业供水、养殖、生活功能又有灌溉功能的综合性农田水利工程,或者养殖、蔬菜、林果等农业灌溉效益较好的产业。而传统的农田水利经济效益不明显、建设周期长、投资规模大,对民间资本的吸引力明显不足。为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田水利建设,2012年,水利部发布了引导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实施细则,在政策执行上各地方政府存在一定差异,而不同农业产业的政策执行并无差别。
3对策建议
3.1强化政府主导作用
其一,加强制度创新,推进小农水产权制度改革明确其使用权、所有权以及产权移交程序,落实管护经费、主体和责任;不断完善水权交易、确权基础设施和水权制度,通过水权确权登记试点探索不同形式的水权流转模式;充分考虑创新水价机制、发展用水者协会、完善计量设施、明确定额管理与水权等要求,切实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其二,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农村水源、电力、道路等配套工程,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其三,综合协调、全面统筹各类涉水资金,形成合力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其四,土地流转制度规范化、程序化,加强用地保障,对农业用水、用电费用给予优惠降低农田水利建管成本。
3.2完善财税扶持政策
为引导农田水利建设均衡发展以及激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结合区域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财税政策。其一,降低项目准入门槛、科学规划项目内容,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注重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最大程度的提升其规模生产能力。其二,设立专项资金,通过贷款贴息、奖补结合、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扶持和引导功能,对其给予资金补助以撬动社会资本的参与。其三,不断完善扶持政策,采取优惠政策、授予特许权等方法提高农田水利投资回报率或建设哦工程管理成本。其四,对贫困地区给予重点支持,促进水利工程的全面发展。
3.3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通过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缓解农田水利建设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压力。一是发挥政策性金融的作用,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额度,简化贷款程序,给予利率优惠,延长贷款期限;二是扩大抵质担保物的范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由现有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拿出专项额度,逐步形成多种担保方式。第三,加快推进产权制度改革,鼓励和支持由政府补助建设形成的小农户用水工程的经营权、管理权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授权和转让,允许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选择融资抵押担保物作为经营权。
4结语
近年来,农业现代化和城镇化的不断加快进一步推动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其对传统的水利管理、建设活动、工程投资等带来极大的影响。文章结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方式及其存在的问题,如配套政策与立法滞后、参与建设管理意识不强、参与水利建设领域不均衡、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不完善、参与建设的资金筹措渠道不畅等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以期为充分发挥农田水利工程效益以及提升管护单位的运行管理水平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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