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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针对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进行分析,主要包含先期违约、实际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一般违约责任及民事责任。建筑造价咨询合同管理中,需要融合经济学、建筑学等多学科知识分析,明确各方权责,且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建筑;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形态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是建筑单位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之间所签订的合同,是造价计量、确定各方权益的协议方法。工程造价咨询作为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工程量、工程投入金额及工程质量控制均能够产生重要影响,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建筑及经济学知识等进行管理,由专业造价人员执行各类工作。近年来建筑行业发展速度较快,工程造价咨询的价值越发突出。但是在具体的造价咨询管理过程中,易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致使造价咨询合同中存在诸多违约形态。加强造价咨询合同中违约形态的分析,有利于及时检出合同中的不合理内容,进一步清晰各方权益、责任,降低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各类不良问题发生率,促进现代建筑行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一、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
(一)先期违约
先期违约指的是履行时限期满前,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意愿,且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具体而言,主要包含明示先期违约和默示先期违约两个类型,其中明示违约指的是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当事人(造价单位)明确提出将不再履行合同内容[1]。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默示违约则指的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用相关行为表达不再履行合同内容。
(二)实际违约
实际违约指的是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当事人存在毁约或不根据合同中相关内容履约的行为[2]。具体而言,主要可以划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行为两个类型。不履行合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没有根据合同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行为,主要包含拒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行为。拒不履行合同则指的是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内容。在建筑造价管理中,这种行为的发生率相对较低。通常由于建筑造价单位承接的工程咨询业务薪酬较高,但是受到单位技术水平、设备力量等因素影响,出现“不得已违约”的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指的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履行其义务,比如咨询单位被撤销执业资格等原因影响下,债务人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在上述问题的影响下,则建设企业和造价咨询单位之间的咨询合同内容则难以执行。
不适当违约指的是延迟履行、加害履行等行为,债务人没有根据合同中相关内容、要求等履行,具有不正确或者不规范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3]。比如合同履行的结果存在失误,则建筑工程相关的审批结果,建筑工程报价、拨付工程款等活动均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建筑造价咨询企业承接超出其业务承受范围的项目,履行期限届满前毁约、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合同,或者工程造价计算失误等,均为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常见的违约行为,需要应用经济学、建筑学等多学科知识分析,且根据相关的法律知识及行业规定等予以处理。
二、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一般违约责任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中提出,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咨询人与委托人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双方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对应的义务,与自身享有权利均衡。
根据具体的工作环境、时间限制,及时答复相关事宜,且按时支付对应酬金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要构建专业的咨询团队,及时整理、分析相关资料,提供专业的指导,保证建筑工程咨询人的财产安全。建筑造价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接受业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毁约,拒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内容等,均属于合同违约行为,违反了合同中相关条款内容,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追究其违约行为。
比如某建筑工程单位(甲方)在和某建筑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后,委托乙方对甲方建设施工的工业园区10#楼和11#楼实施工程造价管理。乙方在承接造价工程咨询项目后,转包给另外一家咨询企业。甲方认为乙方直接将咨询业务转包给其他方,构成违约行为,向法院提出诉讼。在收集材料与分析的基础上,法院认为乙方存在合同违约行为,需要执行一般违约责任,需要向甲方返还造价咨询的酬金。
建筑工程咨询单位如果则合同签订期间,存在隐瞒真相,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况,则结合《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也需要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履行期限届满前毁约,咨询企业做出预期违约后可以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建设工程单位可以不理会其预期违约行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追究相关责任。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则需要做出相关补救措施,或者给予相应赔偿等,承担其违约责任。针对拒不履行合同内容,或者不能履行合同内容的行为,建筑造价咨询企业需要证明已经履行相关责任,则可以不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若难以证明,则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证明咨询业务的转包承接违约行为是事实,在建筑造价咨询单位需要承担关联违约责任。
(二)民事责任
在建筑工程方与造价咨询企业签订合同之后,委托方因为计价结果失误所造成的工程款金额增加,需要对计价结果错误进行证明与确定,进而确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所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赔偿的责任占比等。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计价结果存在错误,但是履行行为满足要求,计价中没有违约的行为,则咨询企业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通常计价结果错误,多因为人为因素所造成,具体包含过失性错误、故意性错误,均具有主观性特点,但是错误结果具有客观特征。尽管故意性的违约行为需要承担关联的民事责任,但是需要对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判断,针对于心理性的违法行为,则难以判断及追究关联责任。
若建筑造价咨询企业的违约行为对工程单位带来了实际的经济损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需要予以相关赔偿,比如做出相关补救措施,返还薪金等,不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若建筑造价咨询合同内的违约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的严重影响,比如造价咨询合同加害给付、假借订立合同,或者存在恶意磋商等行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则需要承担相关的民事责任。根据建筑造价咨询合同内容,对其中的因果关联进行分析,明确具体的责任、赔偿范围及方法等,过失方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针对于严重诈骗、贪污等违约行为,若构成了犯罪的行为,对委托方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而言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检查、鉴定及判断等。
三、结语
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应用建筑学、经济学等相关内容,对合同违约的性质、行为等进行判断。合同签订双方均需要根据合同内容开展各项工作,以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王劲松.造价咨询企业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中旬刊),2021(01):19-20.
[2]马瑞锋.新形势下路桥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及风险策略[J].工程技术研究,2020,5(02):167-168.
[3]邓文辉.试析建筑工程造价合同管理及风险控制[J].智能城市,2019,5(05):149-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