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研究

发表时间:2021/7/28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13期   作者:李珊珊
[导读]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生态文明的有力保障,保护的是公共生态价值。
        西藏拉萨市西藏大学  850000
        摘要:环境公益诉讼是维护生态文明的有力保障,保护的是公共生态价值。西藏生态环境有自己的特殊性,因此根据西藏的实际情况,从预防性公益诉讼、加大对环保组织的支持、强化检察机职能和赔偿制度多元化角度,对西藏的环境公益诉讼提出建议。
        关键词:西藏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  赔偿制度
        西藏有独特的地理环境,有大量珍贵的动植物和丰富的水资源,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点区域之一,但是青藏高原海拔较高,生态系统脆弱,一旦被破坏很难恢复,因此必须着力保护青藏高原的生态环境。西藏自治区位于青藏高原之上,也是我国一道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西藏环境特殊,植物生长周期较长,同时也是很多河流的发源地,保护西藏的环境刻不容缓。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
        在保护生态环境上,责任的追究非常重要,但是环境的预防也同等重要。只有源头预防和责任追究相结合,将生态保护建成为动态的保护机制,形成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目前,我国的生态损害公益诉讼制度也是日趋完善。
        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的保护有重大的意义。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但是不够具体。《环境保护法》则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细化了主体,即对“有关组织”进行了细化,同时对相关责任进行了细化,如细化了举证责任,共同污染者的责任,民事责任等。目前,生态环境的工作从试点走向了全国试行,扩大了赔偿权利人的范围、健全了磋商机制,强化了赔偿协议的执行力度。从法律的日益完善,说明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断进步,也说明了国家司法制度的日益成熟。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一项重要的举措,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环境公益诉讼的完善对保护绿水青山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虽然环境公益诉讼已经有了法律的支撑,但是早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一)立案较为困难
        法院在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时一般很谨慎,造成很多案件的立案难问题。同时,由于环境公益诉讼本身涉及面比较大,往往会牵扯众多问题,很多的企业是政府扶持企业,若是企业成为被告政府的公信力会受到影响,同时企业的形象会受到损害,更为严重的会影响企业的生存。对于立案难问题的解决,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努力,从制度到执行,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不断的共同努力。为了强化对环境的司法救济,我国有些法院设立了专门的环境审判庭,然而由于专业性限制环境诉讼的受案率较低,长期无案件导致了一定程度的资源浪费。
        (二)诉讼时效不明确
        诉讼时效制度是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从何时开始计算,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学者们也是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弹性时效说则认为,为了更好的维护环境利益,诉讼时效要应具有一定的弹性,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决定诉讼时效的长短。延长时效说认为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需要适当延长时效,如五年、十年甚至更长。综合各学说来看,对于诉讼时效问题学者倾向于延长诉讼时效。但是,诉讼时效延长并没有具体的时间定论,到底是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如何计算诉讼时效,以及诉讼时效需要延长到多少年并没有定论,仍需继续的探讨研究。
        三、西藏公益诉讼的改进建议
        西藏的生态环境较为特殊,高原缺氧的环境导致植被的生长较慢,生态环境更为脆弱,保护西藏的生态环境刻不容缓。目前西藏的生态文明建设面临很多的挑战,如冰川退化、冻土消融等。

对于西藏环境诉讼程序的规定散落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部门法中,当部门法中零散的规定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时,只能通过不断发布司法解释、提出改革方案来弥补立法的不完善。而笔者认为,保护西藏的生态环境要立足于国家环境的大前提下,并且从本地独特的生态环境入手,寻求符合本土化的环境公益诉讼模式。
        (一)加强预防性公益诉讼
        由于西藏的生态环境被破坏后恢复时间长,因此对西藏生态环境的保护要可以考虑以预防为主。西藏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适当的扩大损害范围,即具有环境损害的重大风险时可以提起诉讼。然而预防性公益诉讼本身较事后的损害诉讼来说具有很大的潜在性。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难点是如何证明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具有重大的损害问题。即对尚不存在的环境损害如何进行风险评估的问题,证据的取得具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笔者认为,对于预防性的环境损害公益诉讼的举证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即违法性、环境损害鉴定和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三个方面进行举证。判断一个公司或企业的行为是否会存在损害公众环境的可能性,要进行综合的评估和利益的均衡,运用科学的手段解决环境方面的损害评估。若是在这三方面综合得出存在损害环境的重大可能性,就可以提出预防性的环境公益诉讼。但是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提起还是要持一种谨慎的态度,要综合考虑社会利益、环境利益和公众利益等,对预防性公益诉讼的责任承担方面可以考虑环境补偿、经济赔偿以及恢复环境等措施。
        (二)强化检察机关职能
        西藏的环境公益诉讼提起大部分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且提起的主体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生态系统平衡和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在案件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其职能。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对环境上进行相应的补偿、赔礼道歉等措施。这样的措施一方面对环境的破坏进行了一定的修复,从另一方也对公众是起到了一定的警醒教育作用。但是,目前西藏没有专门的环境公益诉讼部门,检察机关还需要进一步加大环境诉讼的职能,这对西藏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很大的监督和管理功能。
        (三)赔偿制度多元化
        环境公益诉讼的主旨在于保护环境,防止环境恶化,因此赔偿制度多元化是重中之重。高额的环境赔偿费若是超出被告的承受范围,则在环境的保护上失去了意义,因此,可以进行区别对待,一方面进行损害赔偿,一方面进行环境修复,二者结合进行审判。在被告无力给予赔偿金的条件下,可以责令其限期修复环境。这样不仅在经济上给与一定的处罚,同时也在环境上给与一定的修复。既可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可以尽最大的努力修复环境。同时,环境的修复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因此要适当的增加对环境修复的监管。可以选择有资质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管,这样在专业性方面有很大的保障,同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监督。
        四、结束语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西藏的环境公益诉讼要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制定符合自己特点的变通性规定。如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预防功能,即预防性公益诉讼;增加赔偿制度的多元化发展,增加检察机关的增能,同时增加环保组织的数量,以更好的保护环境。
        参考文献:
        [1]孙洪坤.环境公益诉讼立法模式之批判与重构[J].东方法学.2017(01).
        [2]吴凯杰.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J].理论与改革,2017(03).
        [3]邵世星.当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人民检察.2018(10).
        [4]曹明德.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和推进方向.法学评论.2020(01).
        [5]曾 丹.我国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发展之进路.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02).
        作者简介:李珊珊(出生年月198911)西藏拉萨,汉,硕士,职称(讲师),研究方向:中国刑法 性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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